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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管理组织架构及分析

2013/2/5 字体: 来源: 作者:

企业法务管理组织架构及分析----中顾企业法律风险管控中心

  由于企业法律管理组织架构在各企业的表现载体各不相同,呈现多种方式,笔者从其共性提炼出如下模式:

  模式一:外聘主导型-主要聘请外部法律从业人员进行法务管理,企业内部设立法务岗位或无法务岗位。外聘的对象主要集中在社会律师,较少的企业则聘请退休的司法系统工作者、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通过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法律顾问。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企业内部是否有专职法务人员并不重要,即使有内部法务人员也仅作为双方沟通的“中转站”,具体的法律事务由外聘法律顾问负责。这种模式是比较常见的模式。这种模式适用于企业规模小、对人力资本要求不高、行业法律风险不大的企业。

  模式二:内设主导型-主要设立内部法务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法务人员,是否外聘法律顾问是次要问题。这种模式主要特点是以内设法务人员工作为主,有的从自身需要还外聘法律顾问作为辅助管理手段,有的则完全依赖自身法务人员。这种模式也占有很大的市场,适用于企业规模中型、对人力资本有一定要求,行业法律风险适中的企业。

  模式三:公司律师型-主要由公司向省市司法厅申请成立“公司律师事务部”,部门成员均需通过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并统一由所在公司申领“公司律师证”,接受律协和司法局统一管理。这种模式的主要脱胎于律师专业分工逐步细化并借鉴西方国家律师构成,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产物。其区别于法律顾问的主要特点是“公司律师”享有执业权利、职称权利和会员权利。因此“公司律师”除执业范围和业务领域有所限制外,其与社会律师的权利别无二致。公司律师制度是新兴事物,2002年在全国各省份陆续开始试点,目前江苏省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公司约10家。采用这种模式的一般是大中型的企业集团,公司对法律风险管理有较大的需求而且公司领导对法务管理较为重视,并对法务管理有一定的实践积累、拥有一定数量的法律从业人员。这种模式解决了企业法务人员执业生涯规划断层问题和执业权利问题,有利于企业法务人员全心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能和外界法律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这种模式现实的优点是能和企业法律需求紧密结合,对所在企业的法律问题能及时响应,并利用对公司管理的熟稔来有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广泛参与企业管理,而且有利于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模式并非是“万能钥匙”,仅是对企业法务人员如何从业的一种制度性结构安排,如何发挥“公司律师”在企业决策管理中的作用仍有待于所在企业创设合理的管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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