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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合同管理办法

2013/3/18 字体: 来源: 作者:

    1 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1.1 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以及各企事业单位和股份公司分(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包括具体的合同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各类法律文件(框架协议、备忘录、意向书、传真、数据电文等)以及即时清结的口头协议。
    1.1.2公司总部机关合同主办部门应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企业合同主办部门应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1.1.3公司将合同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1.1.3.1公司总部机关各职能部门主办或委托企业办理,以公司名义订立的投资类、融资类、担保类、知识产权类、不动产类等合同为重大合同。重大合同包括:
    (1)有较强法律约束力的战略合作协议;
    (2)长期股权投资、境内外合资合作合同;
    (3)资本运作合同;
    (4)长期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由财务公司办理的、公司系统内企业之间的借贷或担保合同除外);
    (5)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引进、许可、转让、合资等合同;
    (6)不动产买卖、土地使用权取得及处置合同;
    (7)根据公司内控制度权限指引,需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由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主办的其他合同。
    1.1.3.2一般合同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公司总部机关和企业的业务主办部门负责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一般合同管理。一般合同包括:
    (1)买卖合同;
    (2)短期贷款合同;
    (3)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4)租赁合同;
    (5)承揽合同;
    (6)运输合同;
    (7)技术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咨询、服务合同;
    (8)仓储合同;
    (9)保管合同;
    (10)建设工程合同;
    (11)其他日常经营管理所需要签订的合同。
    1.2 业务管理原则
    1.2.1公司对合同管理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和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制,以及统一制度、分类分级、会签审核、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1.2.2公司合同管理实行订立、履行、终结全过程管理。
    1.2.3合同签订前,应进行经济、技术和法律“三性”审核。
    1.3 业务管控方式
    1.3.1公司对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实行不同的管理程序。
    1.3.2通过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管理制度标准化、信息化,提高合同管理质量和效率。
    2 各级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
    2.1管理部门职责
    合同管理机构包括合同主办部门、合同审核会签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2.1.1合同主办部门
    公司及企业具体承办合同的业务部门是合同主办部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结等相关事项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其主要职责:
    2.1.1.1负责或牵头组织对本部门主办合同的资信调查或尽职调查、会谈、审核会签、报批、签订、履行和终结等具体事务。
    2.1.1.2负责或牵头组织对本部门主办合同的经济和技术审查及相应过程文件的整理、保管和归档。
    2.1.1.3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岗位,配备兼职合同管理员。
    2.1.1.4负责本部门主办合同的日常事务和基础管理。
    2.1.1.5与法律事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保持联系,及时反映合同履行动态,加强合同异常履行的监控。
    2.1.2合同审核会签部门
    公司及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是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审核会签部门,依据其职能范围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审核会签,其主要职责:
    2.1.2.1根据合同主办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或参加合同项目论证、谈判。
    2.1.2.2根据合同主办部门的要求,负责提出合同项目中相关专业的咨询意见,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2.1.2.3根据合同主办部门的要求,负责或参加合同相对人的资信调查或尽职调查。
    2.1.2.4负责对合同文本中涉及本部门业务专业范围内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2.1.2.5负责对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涉及本部门流程的操作、录入和维护管理。
    2.1.2.6负责在合同的订立、履行、终结全过程管理中应由本部门负责或协作处理的其他工作。
    2.1.3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公司法律事务部及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2.1.3.1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法律事务部,其主要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颁布的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
    (3)负责公司合同标准文本的起草、颁布、推广和修订;
    (4)负责保管和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
    (5)负责公司及企业合同管理员的培训;
    (6)负责对公司及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7)负责公司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流程配置、权限管理等;
    (8)负责公司合同管理信息的汇总及统计分析;
    (9)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2.1.3.2企业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法律事务部指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比照2.1.3.1项确定。
    2.2 管理岗位职责
    合同管理参与人包括合同主办部门经办人,不同部门会签人、不同层级审批人,兼职合同管理员、专职合同管理员和合同签约人。合同管理参与人根据其具体工作分工,履行不同的合同管理职能。
    2.2.1合同经办人
    合同经办人是合同主办部门具体办理合同事务和手续,并具体负责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合同签订、履行及终结等基础信息的人员。
    2.2.2合同管理员
    合同管理员是指在公司及企业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内部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合同管理员和兼职合同管理员。
    2.2.2.1专职合同管理员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设专职合同管理员岗位,配备专职合同管理员,其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修订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上级合同主管部门各项规章制度;
    (2)具体负责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合同项目的资信调查(法律尽职调查)、招投标、合同文本起草、谈判、合同履行和终结等全过程合同管理;
    (3)具体负责重大合同以及企业认为比较重要的一般合同的法律审核;
    (4)负责或参与合同标准文本的起草、修订、推广和使用;
    (5)负责管理、使用本单位合同专用章;
    (6)负责监督本单位合同的履行,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
    (7)负责相应的合同管理事务及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等合同管理基础工作;
    (8)负责与上级合同主管部门进行业务联络,并报告工作情况。
    2.2.2.2兼职合同管理员
    合同主办部门设置兼职合同管理员岗位,配备兼职合同管理员,其主要职责:
    (1)负责合同管理制度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2)管理本部门主办的合同;
    (3)负责专职合同管理员审核职责以外的一般合同的法律审核;
    (4)与法律事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保持联系,及时反映合同履行动态;
    (5)对合同标准文本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6)负责相应的合同管理事务及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等合同管理基础工作;
    (7)负责与法律事务部门的业务联络,并报告合同管理工作。
    2.2.3合同会签人
    合同会签人是指根据所在部门职责分工,代表所在部门对合同发表书面会签审核意见的人员。
    2.2.4合同审批人
    合同审批人是指按照本单位合同审核会签、审批权限指引规定,具有合同事项审批决定权的人员。
    2.2.5签约人
    签约人是指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他取得签约授权,代表合同主体对外签约的人员。
    3合同管理业务流程
    3.1一般合同管理业务流程
    3.1.1合同准备
    3.1.1.1合同主办部门应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和权限内根据生产经营计划、预算或签报等订立一般合同。生产经营计划包括采购计划、销售计划、维修计划等。
    3.1.1.2对拟签订的一般合同,合同主办部门应合理选择合同相对人,并认真调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等,必要时可组织进行尽职调查。公司已经建立相对人市场准入制度的,合同主办部门应当选取获得准入资格的合同相对人。
    3.1.1.3 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向合同相对人提出全面、明确、具体的合同经济、技术条件与要求。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对合同订立有其他规定的,合同主办部门应执行招投标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3.1.1.4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回应合同相对人提出的合同经济、技术条件与要求。
    3.1.1.5合同主办部门负责与合同相对人就一般合同的经济、技术条件与要求进行沟通、谈判直至达成一致。
    3.1.1.6 对较为复杂的一般合同,应由合同主办部门牵头组织成立由经济、技术、法律等人员组成的合同谈判小组,负责合同谈判。
    3.1.1.7合同谈判涉及我方专有技术或其他商业秘密等权利的,合同主办部门在谈判前应要求相对人与我方签订保密协议。我方相关人员在合同谈判过程中知悉相对人的专有技术和其他商业秘密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3.1.1.8合同各方在谈判过程中互致的信件、传真、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资料,是确认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合同主办部门经办人应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保密。
    3.1.1.9对于内容比较简单的一般合同,可以不组织合同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合同主办部门可以在合理资信调查基础上直接进入合同签订阶段。
    3.1.2 文本选择
    3.1.2.1除即时清结业务外,订立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3.1.2.2签订一般合同时,合同主办部门应按下列顺序选择使用合同文本:
    (1)法律事务部发布和批准的合同标准文本;
    (2)合同相对人在我方合同标准文本基础上修改形成的合同文本;
    (3)合同各方共同起草的文本或第三方文本;
    (4)合同相对人起草的合同文本。
    3.1.2.3合同文本要做到标的明确,内容合法可行,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违约责任具体,文字表达准确。
    3.1.3文本审查
    3.1.3.1签订合同前,应以会签形式履行合同经济、技术、法律审核手续。
    3.1.3.2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种类、关联程度等确定合同审核会签部门及批准权限。合同主办部门进行内部审批后,按照相关流程办理审核手续。
    3.1.3.3审核会签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审查相关条款,并在《合同会签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1.3.4负责经济审核的部门应重点审核合同相对人的信用情况以及标的数量、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等商务内容。
    3.1.3.5负责技术审核的部门应重点审核合同中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内容。
    3.1.3.6完成经济、技术审核后,根据合同文本选择的不同,由合同主办部门的兼职合同管理员或法律事务部门的专职合同管理员对拟签订合同的交易结构、权利义务安排等内容进行法律审核。法律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合法性、严密性和完整性。
    3.1.3.7审核会签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合同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审核会签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列出各方理由,按规定权限报批。
    3.1.3.8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合同时,应明确表达同意、保留或否定的法律意见。对于所审核的合同有修改意见的,应当以适当形式与合同主办部门进行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3.1.4合同审批
    3.1.4.1合同主办部门在履行审核会签程序后,应按照本单位合同审批和签署权限指引规定,将拟签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分级报批。
    3.1.4.2合同文本经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
    3.1.5合同打印
    合同主办部门或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校对、打印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3.1.6合同授权
    3.1.6.1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和符合制度、内控权限指引规定的人员外,签约人应办理内部授权手续。
    3.1.6.2合同主办部门应按照授权委托相关制度办理对外签订合同的授权事项。
    3.1.7合同签订
    对外签订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在合同文本上亲笔(电子)签名。
    3.1.8合同用章
    3.1.8.1除公司领导签订重大合同,或合同相对人要求对等加盖行政印章的合同,可加盖行政印章外,对外签订合同应一律加盖合同签约主体的合同专用章。禁止用部门印章等其他印章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3.1.8.2合同经主办部门审查、会签部门审核、权限领导审批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人签订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3.1.8.3合同主办部门到法律事务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时,应提交《合同会签审批表》等资料。
    3.1.8.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方能生效的合同,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3.1.9合同履行
    3.1.9.1合同生效后,合同主办部门应认真组织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注意行使法定权利。
    3.1.9.2合同主办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履行相应审核程序,控制合同履行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合同主办部门应及时通报法律事务部门。
    3.1.9.3转让或解除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主办部门应当按原程序重新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合同变更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主办部门应根据合同变更内容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3.1.9.4我方按合同约定需要中止、转让、解除合同的,合同主办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合同相对人,并说明理由,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变更合同。
    3.1.9.5合同相对人提出中止、转让、解除合同的,合同主办部门应要求合同相对人以书面方式确认。因此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合同主办部门应向合同相对人书面提出索赔。
    3.1.9.6不得以口头形式改变合同权利或义务,对因没有书面证据而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按所造成的后果及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3.1.9.7合同相对人违约的,合同主办部门应按合同条款约定收取违约金或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在不影响我方权益的前提下,应当要求合同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1.9.8合同主办部门在向合同相对人发出或签收、确认改变合同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前,应当事先经过法律审核程序。
    3.1.10合同终结
    3.1.10.1合同按约定履行完毕、按约定条件解除、转让或达到法定终止条件的,合同主办部门应收集、整理合同签订、履行等相关资料,进行合同评价或总结,办理合同终结手续。
    3.1.10.2合同主办部门办理终结手续时,应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交合同相对人履约评价、改进合同条款建议及合同归档清单。
    3.1.10.3合同主办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上年度终结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合同归档清单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履行期限较长(一般指超过两年以上)的合同,当双方主要权利与义务履行完毕后,可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3.1.11争议处理
    3.1.11.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合同主办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向法律事务部门通报。
    3.1.11.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照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制度执行。
    3.1.11.3合同诉讼或仲裁处理过程中,应按照法律纠纷证据管理制度的要求收集、管理、提供证据,未经法律事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不得向合同相对人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3.2重大合同的管理内容与方法
    3.2.1对拟签订的重大合同,合同主办部门应根据需要牵头组织经济、技术、法律等人员开展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范围应当包括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组织文件,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资产权属情况,重要交易合同和诉讼、担保等或有事项,环境保护、税务、劳动关系状况等。
    3.2.2合同主办部门应根据需要牵头组织由经济、技术、法律等人员组成的合同谈判小组,拟定谈判方案,制定谈判策略,确定全面、明确、具体的合同经济、技术条件与要求,经批准后实施。
    3.2.2.1双方在谈判过程中互致的信件、传真、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资料,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合同主办部门经办人应注意收集、整理、保管和保密。
    3.2.2.2谈判过程中签收、确认或发出的明确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应事先征求合同谈判小组中专职合同管理员的意见。
    3.2.2.3谈判小组应做好谈判记录,每次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形成谈判备忘录,并由谈判各方签字确认。
    3.2.3法律事务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应全程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和修订,并负责合同文本审核。
    3.2.4合同主办部门在对外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性质的文件前,应严格履行经济、技术、法律审核程序,并根据合同的关联程度确定其他合同审核会签部门。合同审核会签部门一般应包括计划、财务、科技、安全环保、法律事务等部门。
    3.2.5合同主办部门可采取专题会议或书面形式组织进行经济、技术、法律审核。
    3.2.5.1采取专题会议审核形式的,合同主办部门应就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3.2.5.2采取书面审核形式的,合同主办部门应填写《重大合同会签审批表》并附拟签订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
    3.2.6合同主办部门组织完成重大合同的经济、技术和法律审核,并与合同相对人就合同文本条款达成一致后,应送合同审核部门办理会签手续。合同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直接办理会签手续,通过会签程序一并完成审核工作。各会签部门应在合同主办部门提交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工作。
    3.2.7企业受公司委托承办重大合同具体事项的,在向总部机关合同主办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文件时,应附项目主合同以及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初审法律意见书。法律事务部在承办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法律审核。
    3.2.8公司委托企业签订重大合同时,企业应为合同签约人向法律事务部申请办理重大合同签订特别授权手续。
    3.2.9合同生效后,合同主办部门应当组织合同谈判小组向合同履行具体执行人进行合同书面交底,明确合同风险控制点及防范、控制风险措施。企业经授权具体承办的重大合同,企业合同主办部门应在公司总部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组织本单位财务、人事和法律等部门共同做好交割工作。
    3.2.10重大合同管理中的其他问题,适用一般合同管理业务流程中的相关规定。
    4合同事务的管理内容与规则
    4.1 合同标准文本
    4.1.1法律事务部负责统一组织编制、发布和推广使用各类合同标准文本,建立和维护合同标准文本库,供各企业使用。
    4.1.2合同主办部门应根据合同签订及履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对合同标准文本提出修改意见。
    4.2合同编号
    4.2.1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合同主办部门的合同经办人统一编号,实行1份合同1个编号的原则,不得重号或漏号。
    4.2.2采用合同相对人提供的合同文本时,即使已有对方编号的,仍需按本办法进行编号。
    4.2.3合同编号为20位,分为四个部分,其格式为“XXXXXXXX-XX-XXXXXX-XXXX”。
    4.2.3.1第一部分XXXXXXXX(8位)为我方签约主体合同主办部门代码。按照“中国石化信息标准代码”执行。
    4.2.3.2第二部分XX(2位)为签订合同年号。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公历年份的后2位数字。
    4.2.3.3第三部分XXXXXX(6位)为业务类别代码。前2位XX代表业务大类,用大写汉语拼音表示,分为6类:MY代表贸易类合同,TZ代表投资类合同,RZ代表融资类合同,FW代表服务类合同,ZC代表知识产权类合同,QT代表其他类合同。后4位XXXX代表合同具体业务类型,填写阿拉伯数字,贸易类合同具体业务类型按照“中国石化信息标准代码”中相关的物料、非油品等代码的前4位填写,其他具体业务编码由法律事务部统一编制和修订。同一个合同中涉及2种以上具体业务类型的,按照主要业务编码填写。同一个业务牵连2个以上具体业务类型的,按照特殊业务编码优于普通业务编码的原则填写。
    4.2.3.4第四部分XXXX(4位)为合同流水序号,由合同主办部门根据业务类别代码按年度以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自行编制。
    4.2.3.5签订补充合同的,沿用原合同编号,并增加补充合同识别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按照补充次数填写相应的自然数。
    4.3合同登记台帐
    4.3.1合同主办部门应建立合同签订与履行登记台帐,做到登记及时、记录准确、内容完整。合同签订与履行登记台帐应报法律事务部门备案。
    4.3.2合同签订与履行登记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标的名称、合同金额、履行期限、我方承办单位、我方签约代表、对方名称、对方签约代表、合同文本份数、招标及谈判情况、合同审查情况、签订日期、签订地点、履行情况、终结情况、备注等。
    4.3.3法律事务部门和合同主办部门应建立电子合同台帐,并定期打印成文字台帐备查。
    4.4合同统计报表
    4.4.1合同统计报表应做到内容完整,信息准确,报送及时。
    4.4.2合同统计报表按报告期可分为季报和年报。报告期应与公历日期对应。
    4.4.3公司合同主办部门、各企业应将上年度的合同报表于每年1月底前报法律事务部。报表样式由法律事务部统一制定和修改。
    4.5合同专用章
    4.5.1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法律事务部门统一管理。
    4.5.2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明确合同专用章的名称、编号、刻制与启用、使用范围、使用登记、日常保管与交接等内容。
    4.5.3企业应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帐,如实记录盖章时间、合同名称、对方名称、标的额、经办人、盖章人等内容;也可以在合同签订与履行台帐中反映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信息。
    4.5.4禁止在尚未最后拟定的合同文本、空白介绍信、信笺纸或其他空白纸张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4.5.5禁止擅自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确需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的,须经各单位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合同管理员携带外出,并审查合同后盖章。
    4.5.6合同专用章被盗或丢失,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登报声明作废、通知有关相对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法律事务部门。
    4.6合同档案
    4.6.1合同主办部门应建立健全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考察、洽谈、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解决纠纷等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书面材料及封存样品等实物。
    4.6.2文字类原始档案主要包括:
    4.6.2.1合同文本及附件。
    4.6.2.2补充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
    4.6.2.3对方营业执照、资格证、特种经营许可证等资信调查资料,对方签约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4.6.2.4意向书、备忘录、会谈记录。
    4.6.2.5往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包括验收确认书、质量异议书、催款通知书等)。
    4.6.2.6现场签证、送达回执或确认书。
    4.6.2.7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4.6.3合同管理中形成的各类台帐、统计报表、记录、领导批示等文档资料也应归类建档,妥善保管。
    4.6.4合同主办部门应妥善保管合同及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到法律事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要求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应当办理移交归档手续。
    4.7合同管理员管理
    4.7.1选聘专职合同管理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4.7.1.1具有大学本科或法律专科以上学历。
    4.7.1.2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含律师资格证书)。
    4.7.1.3参加法律事务部组织的合同管理员任职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4.7.1.4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
    4.7.2兼职合同管理员由所在单位(部门)推荐,经法律事务部门考核后确定。担任兼职合同管理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7.2.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7.2.2参加法律事务部组织的合同管理员任职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4.7.2.3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
    4.7.3合同管理员上岗前,应参加法律事务部统一组织的合同管理员任职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法律事务部以文件形式确认合同管理员岗位任职资格。
    4.7.4合同管理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有关的业务培训,更新专业知识,充实和提高业务技能。合同管理员的继续教育由法律事务部门组织实施。
    4.7.5法律事务部门应建立合同管理员业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合同管理员名单、任职资格文件、岗位变动情况、培训记录、考试成绩或考核意见、资料及记录、奖惩情况等。
    4.7.6公司对合同管理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底前各企业应将本单位合同管理员岗位变动及培训情况报法律事务部。
    4.7.7合同管理员恪尽职守,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合同管理员违反公司及本单位合同管理规定,造成较大损失的,取消合同管理员任职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5监督、检查与考核
    5.1监督与检查内容
    5.1.1建立以经济合同签约率、送审率、审核率100%为主要指标的目标考核体系。
    5.1.2 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5.1.2.1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落实情况。
    5.1.2.2合同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5.1.2.3合同的全过程管理情况。
    5.1.2.4合同事务管理情况。
    5.1.2.5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情况。
    5.2检查考核方法
    5.2.1实行企业自查和法律事务部组织检查相结合的合同监督和检查制度。
    5.2.2各企业每年应当开展合同管理全面自查,由法律事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法律事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或独立组成检查组进行自查。自查工作要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并形成书面总结报法律事务部。
    5.2.3法律事务部根据需要组织对企业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或组织企业互相检查,或结合效能监察、内部审计、内控检查等进行合同管理情况检查。
    5.3激励与约束措施
    5.3.1凡在合同谈判、审核、签订、履行、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5.3.1.1法律事务机构、人员到位,合同管理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完善,3年以上没有发生合同纠纷、诉讼。
    5.3.1.2在审核、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工作认真负责,为所在单位节约资金和避免经济损失的。
    5.3.1.3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做出显著贡献的。
    5.3.1.4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维护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的。
    5.3.1.5检举、揭发利用合同形式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5.3.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签约人、合同管理员、合同经办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3.2.1对外签订合同前,不了解对方资信、资质情况,不做可行性调研,盲目签约,造成经济损失的。
    5.3.2.2未按规定履行审核和批准程序签订合同的。
    5.3.2.3未经授权或超授权范围订立合同的。
    5.3.2.4没有合同等支付依据,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支付各种款项的。
    5.3.2.5变更、转让、解除合同超越原合同约定的条件,且未签订书面协议并履行审批手续的。
    5.3.2.6凡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追索权、不追究或未及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我方违约而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
    5.3.2.7与对方恶意串通,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
    5.3.2.8违反合同结算管理规定,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
    5.3.2.9其他应处罚事项。
    6其他规定
    6.1法律事务部仅指总部机关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门统指总部机关法律事务部和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或履行法律事务职能的部门。合同主办部门包括总部机关职能部门和企业的业务部门。
    6.2公司全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规则和流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反映本单位业务特点的实施细则,并报法律事务部批准后施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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