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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项目合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心得体会

2013/2/5 字体: 来源: 作者: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剧和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许多对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合作项目纷纷上马。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趋势下,为保证这些大型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迫切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的深度参与,因此,这不但是律师行业广阔的服务市场,而且,也是为大型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提升自身能力和素质的一个极佳舞台。笔者曾接受惠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为惠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和记黄埔合作发展惠州港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现就服务过程中的心得体会,与大家共同分享。
    一、关于惠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和记黄埔合作发展惠州港项目的简单介绍。
    (一)关于和记黄埔、惠州港、惠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1、和记黄埔是全球集装箱码头运营巨子,港口业务遍及23个国家和地区,在45个港口经营共257个泊位,世界七大繁忙港口中,有五个是和记黄埔有份参与经营的。和记黄埔在英国拥有全国最大的菲力斯杜港,还有哈尔威治港和泰晤士港。此外,亦持有荷兰、德国、西班牙、印尼、韩国、埃及与巴拿马等多个港口的重大权益。和记黄埔并参与投资、发展及营运中国内地多个远洋和沿海/河港口。
    2、惠州港为国家一类开发口岸,是列入广东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中的重点港口,2006年年吞吐能力超过1600万吨。根据《惠州港总体规划》,在“十一五”期间,惠州港将兴建包括30万吨原油码头在内的一批大型石化、集装箱和散货深水泊位。届时,惠州港将拥有5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24个,总吞吐量可望超过9000万吨。
    3、惠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28日挂牌运作,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六千万元。惠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是获得惠州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享有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权责,主要负责惠州港荃湾综合港区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目前拥有多家直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参股)公司。
    (二)惠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和记黄埔的两次合作:
    1、初次合作:
    在初次合作中,和记黄埔是通过并购惠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相关公司股权或股份的方式加盟惠州港的,在转让行为按法律规定完成后,双方在新组建的惠州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各占33.59%的股份,并列为第一大股东;在新组建的惠州荃湾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中双方各持有50%的股权。
    此前,惠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按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约定收购了光大集团在惠州港的全部投资权益,为和记黄埔的加盟打下了基础。
    本次合作从双方人员的初步接触→框架协议的协商→框架协议的签订→商务谈判的展开→正式合作合同的签订→相关手续的办理共历时近两年。
    2、第二次合作:
    在初次良好合作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在初次合作时签订的惠州港扩建工程和新建两个5万吨级码头及相关设施的合作意向书,就组建惠州荃湾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建设、经营惠州荃湾国际集装箱码头项目一事,双方在2006年年底展开了第二次合作的商务谈判,并最终在2007年3月左右签订了《惠州荃湾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
    (三)我所接受委托后为惠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专项法律服务。
    1、在双方初次合作中提供的法律服务:
    2005年3月接受委托,组建律师团提供法律服务。服务范围:为惠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在惠州港的全部投资权益并将该投资权益和惠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股份/股权转让给和记黄埔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作为惠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谈判代表出席每次商务谈判;起草、修订、审核项目合作涉及的全部相关合同文本;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等。
    2、在双方第二次合作中提供的法律服务:
    2006年12月接受委托,组建律师团提供法律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作为惠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谈判代表出席每次商务谈判;起草、修订、审核项目合作涉及的全部相关合同文本;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等。
    二、心得体会:
    (一)要以律师团的形式为大型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由于一方面大型项目的法律需求与一般法律事务不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需要的是全过程、全方位、专业性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律师无法精通项目涉及的全部法律法规的事实和律师众多事务缠身的工作性质,决定其无法全身心投入到项目法律服务中,无法达到全过程、全方位、专业性的服务目标,无法名副其实地满足委托人的需要。因此,为规模庞大的大型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只能由有组织组成的律师团方可胜任,由某一两个散兵游勇式的律师提供最基础的服务是无法突破传统的服务模式,根本无法实现项目法律服务模式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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