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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2013/2/5 字体: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外聘律师的作用,保障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实施及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项目管理中法律风险防范,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本部及各单位外聘律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受公司聘用,为公司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具有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
    第四条  外聘律师的选聘应当坚持专业性、高效性、经济性的原则。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或合同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外聘律师的管理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外聘律师情况。
 
第二章 外聘律师的主要工作范围
    
    第五条  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协助公司健全或完善生产、经营、财务、劳动人事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应企业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第八条  为企业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决定、声明、命令、规章、章程等,使之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
    第九条  应企业要求参与商务谈判。
    第十条  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发表有关法律事务申明,并根据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送律师函。
    第十一条  提供与企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最新资讯,并向企业通报最新行业法制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完成企业交办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如诉讼、仲裁、资信调查等等。
 
第三章  外聘律师的聘请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另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做专项法律服务(含仲裁、诉讼)的,须事先将事由及拟定聘请的律师情况报公司法律事务部,经其审查后报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后方能聘请。聘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除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外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外,各分公司及项目部原则上不得外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章              外聘律师的管理
 
    第十五条  外聘律师必须签订律师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方式、保密承诺、服务成果验收、费用支付方式、争议及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单位的外聘律师协议,必须有公司法律事务部签署的意见及公司总法律顾问的批示,财会部门方能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有权随时了解本单位外聘律师的工作情况,如外聘律师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不尽职甚至损害委托单位利益的,法律事务部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造成损失的应依约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应根据外聘律师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九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每年2次(第一次为上半年时段于7月10日前,第二次为全年时段于次年1月10日前)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送《外聘律师统计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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