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聚焦 知识产权

盛大文学起诉百度侵权案悬而未决

2011/6/2 字体: 来源: 作者:

盛大文学诉百度侵权案一审已经在5月10日以百度侵权成立,赔偿盛大文学经济损失50万元终结一审。但在15天的上诉期内,案件双方当事人并不轻松。

百度法务部在接受本报采访时明确表示将提出上诉,而盛大文学代理人也告知本报记者,他们对二审胜诉充满信心。一场历时一年多的持久官司,到此还没有最终落下帷幕。

百度:一审遗憾 将提出上诉

也许是受一审败诉的影响,百度方面一时间变得很低调。一审判决当天,不少媒体都发现,百度法务部的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通状态,而对外界的相关采访也避而不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百度法务部门负责人表示:“我们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将提出上诉。”

记者了解到,在一审判决中,法院除判决赔偿外,还要求百度停止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行为。而在5月17日,一审判决发出一个星期后,记者在百度搜索《斗破苍穹》等案件涉及的小说,还能看到相关条目百万余条。而这一行为,也许正印证了百度“表示遗憾”的态度。

除了百度一审后的行为,该案原告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傅钢也向本报记者透露了一些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情况。针对盛大提出的三点诉讼请求,百度方面并不表示一一认同,并提出了自己的抗辩理由。在间接侵权方面,百度认为:“被告已经及时删除了侵权链接。”而在直接侵权方面,百度的抗辩理由主要为:“百度在wap频道提供的是搜索和转码服务,是为了方便手机用户阅读而设立的,不构成侵权。”

由此可见,在很多人眼中都认定的百度侵权事件,在百度看来,并非如此。无论是案件审理中的抗辩抑或一审后的行动,都预示着百度绝对不会轻易就此次案件低头,而是要奋战到底。

盛大:一审满意 二审充满信心

“对于判决结果我们是满意的。”傅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一审判决,原告方给予了肯定。他分析,对于盛大提出三大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结果上都进行了认定,“对百度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认定,也为下一步的维权打下了铺垫”。

当然,盛大一审胜诉,在傅钢看来,也是他们精心准备的结果。“在代理案件的一年多时间里,我们一直在观察百度的商业模式,也不断对其侵权事实进行公证固定,光公证书就有几十本之多。”

除了公正,他们还在起诉过程中进行了认真思考。傅钢说,盛大文学被侵权的作品非常多,不可能在一个诉讼中解决,维权要一步一步有步骤有计划的进行。盛大文学只选择5本有代表性的作品来起诉,主要是一种策略上的考虑:一是降低诉讼成本;二是选择比较知名的作品有利于证明百度对侵权情况存在“应知”或“明知”;三则由于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是50万,如果起诉作品太多会压低单部作品的赔偿数额。

有了这些充分准备,盛大在一审中能够胜出,也就不足为奇了。当然,一审的胜诉并不排除盛大在今后的过程中会继续进行对其它作品的维权,这也许将成为下一轮新“百盛”战的导火索。

一个是中国网络文学的巨头,一个是中国搜索行业的领军人物,又涉及到网络侵权如此敏感的话题,这些因素无一例外的都成为新闻媒体追捧的焦点。但在漫漫审理中的种种细节,却鲜为人知。采访过程中,傅钢饶有兴致地向本报记者透露了一些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秘密。

两大巨头交战,双方代理律师也丝毫不含糊。“在案件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律师都体现了很高的诉讼水平,针锋相对的情况时刻存在。”傅钢的一句话给我们呈现出法庭上唇枪舌战的场面。而在风雨之后,交战双方也曾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进行过接触。

“原被告双方就和解事宜有过接触。”傅钢说,虽然在双方和解过程中,他并没有参与,但由此可见,即便对薄公堂,双方也并非没有回旋的余地。“诉讼本身不是目的,如果双方能够深入沟通,达成和解,寻求兼顾双方利益的合作模式,也是一桩美事。”傅钢意味深长的一句话从另一个角度揭示了双方和解的意义:如果百度能以本案为契机,适当调整商业模式,在促进信息传播和维护权利人权益方面找到平衡点,最终促进文艺的繁荣,这将是很多人乐意看到的。

意义: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志案件

“在网络侵权领域,由于网络的多变性和易逝性,要及时进行公证固定网页证据。”一审结束后,谈及打败百度这“不败金身”的秘诀,傅钢给出了几点意见。

首先,被告对于侵权情况的“明知”或“应知”对此类案件的胜诉具有重大意义,要特别注意这部分的证据的收集,比如“排行榜”、“精品推荐”等内容。另外,该案证明,只要证据充分,诉讼策略得当,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权利人也能打赢官司。不过,傅钢也提醒相关部门,从整体上看,中国还是存在“侵权成本过低,维权成本过高”的情况,这也是盗版比比皆是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案的判决坚定了权利人维权的信心,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敲响了警钟,会促使其更加谨慎的选择商业模式,并尽到自己应有的注意义务。”在傅钢看来,本案作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历史上一个标志性案件,必将为净化文化产业、互联网产业的环境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