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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货大王”兰州正林股权纠纷再掀波澜

2011/9/7 字体: 来源: 作者:

    围绕正林公司的官司
  ★2007年,新老掌门人更迭,原董事长林垦拒绝移交董事长职权。 2007年8月29日,郭耀鹏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林垦履行决议并移交相关手续。
  ★2009年3月19日,林垦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甘肃省高院驳回了林垦的再审申请。之后,林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也被驳回。
  ★林垦向甘肃省工商局提出了变更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申请。2010年4月13日,甘肃省工商局决定不予登记。林垦不服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工商总局复议后维持了甘肃省工商局的决定。
  ★2011年4月18日,林垦再次以相同理由向甘肃省工商局提出要求变更董事备案登记和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申请,获甘肃省工商局支持。
  郭耀鹏不服,于2011年4月28日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7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维持甘肃省工商局的决定。


  □ 非常案件   
      
  2011年8月9日,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甘肃日报》上刊发了一则公告称,该局8月8日将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郭耀鹏变更为林卉君,并声明公司原营业执照作废。
  而在此前的2010年4月13日,甘肃省工商局拒绝作出上述变更,并且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复议决定的维持。
  8月9日公告一出,这家号称全国“炒货大王”的台资企业持续5年的股权纠纷波澜再起。
  郭耀鹏一方股东坚守公司的办公及厂房驻地,拒绝林卉君一方接管企业,并要求撤销甘肃省工商局的变更决定。而林卉君一方也组织了10多人于8月10日到正林公司办公场地试图进驻企业。幸亏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才避免了双方进一步争斗。
  一则公告何以引起企业股东如此激烈对峙?原因是甘肃省工商局8月8日变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兰州正林公司(法人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郭耀鹏事先毫不知情,公告一出致使正在按法律及行政程序解决的双方矛盾突然加剧。

法院判决新老掌门人更迭
  成立于1991年的兰州正林公司是国内著名台资企业,公司凭借经营甘肃大板瓜子(黑瓜子)而成为行业翘楚,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人民币。但由于投资人林垦及郭耀鹏(双方均为台商)之间产生的股权纠纷,该公司从2007年至今一直在高层动荡中发展,企业内耗严重。
  2007年8月23日,兰州正林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林垦任期已满,经全体股东表决,由董事郭耀鹏任董事长”。当时,包括林垦在内的公司全体董事均在相关文件中签字确认。
  但随后林垦又拒绝移交董事长职权。
  2007年8月29日,郭耀鹏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兰州市中院一审认定“郭耀鹏等人既是正林公司的董事,又是正林公司的股东”,判决林垦履行“8·23决议”并移交相关手续。
  2009年3月19日,林垦不服兰州市中院的已生效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甘肃省高院审查后认为,兰州正林公司虽然开始登记为林垦一人独资企业,但1993年5月20日,正林公司确认了郭耀鹏等人在正林公司的股份,并对增加郭耀鹏等股东向甘肃省经贸委、甘肃省工商局进行了报告和备案,在2007年正林公司的工商年检中,也报告了郭耀鹏等投资人。正林公司2007年的“8·23会议”是林垦邀请股东参加并由其本人主持的,会议决议上有其本人的签名。因此,原审法院对“8·23决议”法律效力的确认并无不妥。
  省高院认定,在正林公司历年经营中,存在郭耀鹏与林垦约定取得正林公司股东资格的事实,郭耀鹏等享有了股东的权利。据此甘肃省高院下达(2009)甘民申字第15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林垦的再审申请。之后,林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也被驳回。
  法院的判决生效后,经兰州市中院强制执行,省工商局协助执行,郭耀鹏于2008年11月11日起正式担任兰州正林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至此,该公司完成了新老掌门人的更迭。

一波三折工商公告企业易主
  然而,纠纷并未结束。2009年9月,林垦以其是兰州正林公司成立时在甘肃省经贸委(现甘肃省商务厅)唯一登记备案的投资人为理由,向省工商局提出了变更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申请,申请将原工商登记备案的9名董事变更为5名,由他新指派的5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重新选举林垦为兰州正林公司董事长。
  2010年4月13日,甘肃省工商局向林垦作出了《登记驳回通知书》,决定不予登记。该通知书上载明:理由如下:2008年11月11日,我局按照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兰法民三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和(2008)兰法执登字1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甘肃省商务厅甘商外资字(2008)571号《关于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更的批复》,将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林垦变更为郭耀鹏。该判决书明确记载:“林垦、郭耀鹏等人既是正林公司董事、又是该公司股东”。故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股东林垦单方提出董事备案、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不符合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甘肃省工商局驳回了林垦的申请。
  林垦不服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工商总局复议后维持了甘肃省工商局的不予登记行政决定。之后林垦又向兰州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一审驳回了林垦起诉;林垦不服又上诉至甘肃省高院。目前,此案仍在省高院二审审理当中。
  但在2011年4月18日,林垦再次以相同理由向甘肃省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正林公司的董事备案登记和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1年4月25日,甘肃省工商局作出了《关于撤销不予登记决定的决定》和《外资企业变更通知书》,将其之前作出的、经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复议维持的《登记驳回通知书》撤销;依林垦之申请,将兰州正林公司董事备案中原有的9位董事变更为5位,郭耀鹏等5名原董事出局。
  事隔一年,对林垦同一理由的申请,甘肃省工商局从驳回申请不予变更到撤销驳回予以变更,作出了完全相反的两个行政决定。甘肃省工商局此次的理由是:自2008年兰州市中院97号判决下发后,郭耀鹏等人的股东身份至今未能在甘肃省商务厅获得登记备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8月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实行行政审批优先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投资者必须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即商务部门)批准后,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本案中,即使郭耀鹏是正林公司的实际投资者,但在其合法的股东身份尚未被有权机关确认之前,工商部门应依法受理正林公司股东林垦的变更申请,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郭耀鹏不服,于2011年4月28日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甘肃省工商局4月25日作出的《关于撤销不予登记决定的决定》和《外资企业变更通知书》。
  2011年7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以与甘肃省工商局相同的理由维持了其4月25日《关于撤销不予登记决定的决定》和《外资企业变更通知书》。
  8月9日,甘肃省工商局发布公告将兰州正林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郭耀鹏变更为林卉君(正林公司董事,林垦之胞姐),并声明“因申请人无法交回营业执照”,现依法公告“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耀鹏)的原营业执照作废”。
  对此决定,郭耀鹏表示他“做梦一万遍都没有想到甘肃省工商局会做出这样的事情”,坚决要求甘肃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予以撤销。
  关于郭耀鹏等人的股东身份至今未能在甘肃省商务厅获得登记备案一事,其代理律师陈昱君介绍:由于林垦拒不配合办理商务部门的登记备案手续,郭耀鹏等4名董事于2007年11月将兰州正林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林垦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股东地位和股份份额。此案省高院于2007年年底指定兰州市中院审理,兰州市中院审理3年多时间,直到2011年8月4日,兰州市中院才裁定驳回郭耀鹏等4原告的民事起诉,理由是根据《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05)26号第87条的规定,原告的诉求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
  而对甘肃省商务厅的行政诉讼,记者了解到,2009年5月,郭耀鹏所代表的兰州正林公司向甘肃省商务厅递交了《关于对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全部投资人登记备案的报告》,因一直未获书面答复,正林公司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甘肃省商务厅诉至兰州市中院。后兰州市中院、省高院两级法院均审理判令甘肃省商务厅限期做出书面行政决定。2010年7月,甘肃省商务厅做出《关于对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全部投资人登记备案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决定》(甘商外资[2010]359号)。随后兰州正林公司以该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理由,向兰州市中院再次提出行政诉讼,现该案正在省高院二审审理之中。

各执一词股权纠纷何时休
  郭耀鹏说,因为兰州正林公司诉甘肃省商务厅股权登记备案问题的司法诉讼至今尚未定论,所以当他在8月9日的报纸上看到省工商局对正林公司的变更公告后非常惊讶。因为,作为此次工商行政许可行为直接涉及的重大利害关系人,正林公司及他本人此前从未接到过甘肃省工商局关于这次决定的书面或口头通知。
  对此,甘肃省工商局法规处负责人表示,虽然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都没有明确要求工商部门对利害关系人有法定的告知义务;因此他们这次变更只通知了行政许可申请人林垦一方。
  该负责人还解释,外资企业的股东确认有其特殊的规定,只有经商务部门批准后,工商部门才能予以登记。而截至目前,在甘肃省商务厅(原甘肃省经贸委)的企业批准登记书上显示,兰州正林公司唯一的法定股东是林垦,他也是唯一登记备案的出资人。法定股东可以委派董事,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正林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可以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
  而郭耀鹏的代理律师陈昱君认为,我国的行政许可法是一切行政机关作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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