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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酒窖产权之争的法律视角

2012/3/19 字体: 来源: 作者:

  自2010年4月始,五粮液公司与宜宾酿酒世家传人尹家争夺明代酒窖所有权的消息便在各大媒体持续出现。一方是公认的“五粮液”酒种的创造者———“尹长发升”的继承人,坚称:“600年老窖是我祖业,一直租给五粮液”。另一方是驰名中外的酒界传奇———书写辉煌备受政府扶持的民族企业五粮液公司,回应称:“以前签的租约是错的,每年付你租金是国有资产流失。”
  双方各执一词的争夺战不断升级,当地政府的深度介入也没能使这场争端随之消弭。相反,在尹家最近的行动中,政府也进入了诉讼的被告名单。起诉五粮液公司的民事诉状和起诉宜宾市政府、宜宾市翠屏区政府的行政诉状已经由尹家一并快递给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是否会受理此案尚且不知,而公众对酒窖所有权之争所表示出的关注度却在持续升温。有着“国宝”级窖泥的600年老窖,最终会确权给谁家,我们不妨先从法律专家那里获得一些提示。
 
8份租约
  若不是这场争执见诸于报端,谁都不会想到,酿造五粮液的酒窖竟然是租来的。这一我国“现存并一直在使用的最早的地穴式曲酒发酵窖池”,也因其久远而又多变的历史,给酒窖所有权的归属添了更多的扑朔迷离。
  可称之为全国酒香最浓的16口明代酒窖,史上属世代经营糟房、也是宜宾最早搞杂粮酒的尹家所有。尹家有政府文件证明:1984年,宜宾市政府一份对私房改造过程中的错误进行纠正的“454号”文件显示:“对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鼓楼街34、36号内的房屋进行了复核,该房面积18.17平方米,属错改房屋,现应予纠正,从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还产权。”该文件下方以钢笔字手写注明的:“酒窖属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收买”。这就是被尹家认为是古窖归他们所有的最有力证据。
  1996年2月6日,宜宾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再一次就尹家对18.17平方米房屋和16口古窖的产权作出确认。该公证书表示,“死者尹伯明的遗留房产、酒窖所有权应由其子女尹岚源(孝田)、尹孝其、尹孝功、尹孝根……继承。”
  而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五粮液是酒窖实际的使用人。从1952年到2007年,五粮液与尹家有8份租约。但到2009年最后一次租赁期满后,五粮液《通知》给出新说法,称:“五粮液已经于1995年和1996年分别购买了酒窖上方的厂房和尹家自留房,所以该窖池产权归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我公司决定从2010年起不再与你方签订换约续租协议书。”
  而在当地政府看来:古窖是国有资产,是五粮液的;宜宾市将16口古窖判给尹家的454号文件是错误的。宜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礼华直言:五粮液不仅仅是宜宾的酒厂,它现在是国有企业,也是四川的直属企业,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无论站在哪个角度,都肯定是要维护的。
 
权属之争
  五粮液购买厂房不假,又有政府身后力挺,是否因此就取得了酒窖的所有权呢?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尹家所持的政府文件是有证明力的,除非能够找到可以推翻它的相反证据。宜宾市政府如果认为454号文件是错误的,必须拿出证据来,所谓的保护民族工业,不是确权的依据。同时,也需要考察当初五粮液的购房合同内容,如地价是否包含在房价之中,就是个关键因素。当然,酒窖如有产权证明的话,问题就简单得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管晓峰则特别指出:酒窖不同于一般的地下室,因为究其本质,它更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生产资料。由于目前的物权法和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出专门规定,所以在酒窖的确权上还是存在法律上的盲点的。不过,如果五粮液的购房合同中对此已有约定的话,当然要从其约定。同时,即便是政府文件对此问题有先后不同的认识,仍应以在先的法律文件为准。因此,宜宾市政府否定之前的政府文件是没有道理的。而基于我国目前司法裁判容易在个人与公司发生争议时作出倾向于公司的判决的现状,就更应警惕确权中为保护及发展民族工业而偏向企业的行为。
 
价值几何
  酒窖的所有权之争中,公众从情感和常识上更加同情尹家。有人更是指出:“长达几十年的租约中,五粮液的租金并不是太多,以1993年至1998年的五年租期为例,年租金8890.45元,每年递增3%。相比之下,尹家一年获得的租金还不足一瓶高档五粮液酒的价格。”但尹家还是愿意继续租给五粮液。对于租赁关系的突然终止,尹家感到难以理喻:“从1993年你就开始租,租约换了四份,现在突然告诉我这是国有资产。既然是国有资产,你为什么不在1995年买了厂房以后就停止和我签租呢?”2010年1月10日,尹孝功致函五粮液,告知其《通知》严重侵权,希望在2010年3月底收回。
  不能否认,酒窖在五粮液对其的使用中,在为公司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也获得了五粮液的精心维护及其品牌价值附加。2005年,五粮液的老窖泥“以每克远高于黄金的价值”被中国国家博物馆收藏。酒窖之价值连城,五粮液功不可没。
  一方面是长期持续的租赁关系的突然终止,一方面是承租方对租赁物价值的无限添加,在这一特殊的租赁关系中,双方究竟有着怎样的权利和对等义务呢?
  刘俊海认为,租赁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确定,始终要以租赁合同为准。只要是租赁合同中有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均应获得法律保护。五粮液尽管多年来一直持续着和尹家的租赁关系,但只要租赁合同中并未强制性规定是永久性的或有其他关于租赁关系终止的限制性规定,五粮液可在每一个租赁期满后选择是否继续租赁关系。基于承租方五粮液确实赋予了酒窖无限的品牌价值,所以出租方尹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是否应给予五粮液一定的经济补偿,也是可以继续探讨的问题。
  管晓峰也认为,二者之间的租赁关系就是一种合同关系,而合同关系无非就是涉及效力和履行两个问题。五粮液在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终止租赁关系本不存在问题。只是因为五粮液还在继续使用酒窖,所以这在事实上就形成了一种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参照原来的合同来确定。当然,出租人也可以要求变更租金,承租人则可以继续使用。
 
双赢之道
  有媒体称:“在争夺战背后却很少人看到,尹家、酒窖之与五粮液,事实上是相生相伴:五粮液离开酒窖将成为无缘之木,尹家即使拿到酒窖,很难再诞生一个五粮液。”的确,五粮液腾飞的道路上,尹家酒窖的助力却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如果判归五粮液所有,还相当于否决了宜宾市政府454号文件的正确性);而如果不是附于声满天下的五粮液,“泥巴国宝”恐也难有。正如尹家自己所言:“即使拥有酒窖,没有几代人的努力和历史机缘,已很难再造一个茅台,再造一个五粮液。”
  这就决定了酒窖事件的妥善处理必须要结合现实,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予以妥善处理。有人建议,尹家拥有租约和政府文件等依据,古窖若确权给尹家后人,尹家当然可以自行生产,或拍卖转让他人,但若能将此“国宝”捐献给国家。这既可继续保证五粮液的生产,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尹家的利益。
  这种看法是否可行?是否有更好的解决方案?刘俊海和管晓峰都表示,将酒窖捐献给国家的做法当然很好,但一定要尊重权利人自身的意愿,不能强迫权利人去放弃权利。尤其应当警惕用政治手段来解决此问题。用管晓峰的话来讲:“还得通过经济手段解决。”对此,刘俊海的建议是如果确权给尹家,尹家可以通过将酒窖产权入股至五粮液的形式,达成双方的继续合作。
  管晓峰给出了另外一种做法:由于酒窖上方的厂房是五粮液的,即使酒窖被确权给尹家,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无论是尹家自己使用还是再租给他人使用,都需要经过五粮液的厂房才能到达酒窖,这就涉及到通行权的问题,可能又会引发新的争端。同时,由于五粮液特殊的经济地位,酒窖的使用问题甚至可以说是关乎公共利益的。因此,如果尹家被确认拥有酒窖的所有权,尹家最好将酒窖卖给五粮液,或许是个一劳永逸、皆大欢喜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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