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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美诉陈晓案”看商业禁止条款的弹性与死角

2012/2/1 字体: 来源: 作者:

    【导语】

  陈晓案值得双方认真地打下去。这样的重视是有价值的,通过这个案件,明确了商业禁止条例的免责边界;将来的某个案件,我们会明确另一种商业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的标准。久而久之,我们的企业和企业人之间的契约精神成本才不会那么高,我们的商业环境才会更纯净。

  中广网北京1月5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今天备受关注的国美起诉前董事会主席陈晓的案件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审。去年3月10日,陈晓辞去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职务。原本以为国美内斗将风平浪静。然而,5月国内某财经媒体一篇对陈晓专访的文章见报后,再次让国美陷入风口浪尖。这篇报道提及,陈晓爆出国美财务制度诸多漏洞,以及国美卖场经营模式将大量成本转嫁消费者。虽然报道一出,陈晓立即声明否认和免责。但是,不依不饶的国美还是一纸诉状将陈晓告上法庭。

  现场直击:1000万的“封口费”

  国美为什么执意要告陈晓呢?真相直到今天上午法庭上,双方开兵见仗才见分晓:媒体刊登所谓陈晓的言论,不仅让国美的股价和名声受累,更重要的是:双方签署了一份价值1000万的商业禁止性条款。其中就包括,限制陈晓不得泄露有关国美公司任何商业机密,不得做出有损国美形象的言论,以及不得进入相关领域和竞争对手处任职等。在这次国美控股执行董事邹晓春甚至亲自出庭,并且称“1000万说白了就是封口费。”

  如此昂贵的封口费,陈晓方面当然不会轻易妥协。在庭审中,他们一边质疑国美控股的注册地在百慕大,且1000万是其子公司国美电器支付;另一反面,坚决否认接受过记者采访,说媒体记者仅仅是根据与陈晓无任何主题的聊天内容,自行推断甚至是编造出稿件。近三个小时的庭审,双方在陈述事实和举证质证环节不断拉锯,最终,法庭宣布双方继续收集证据,延期一周再审。

  从纠纷屡发看商业禁止条款弹性和死角

  事实上,如果我们跳出陈晓与国美的纠纷就会发现。在中国,由于高管违背商业禁止性条款引发的纠纷太多了:高管离职后自己创办公司,或者到竞争对手的公司挂帅等等。

  比如说互联网领域这两年这种事就很多,这边公司说,离开时我给你对价了,给你股份了,你必须遵守两年的“缄默期”;这一说不要紧,离职的高管又蹦出来,把陈年旧账和江湖恩怨全抖出来。双方两败俱伤。

  中国商业领域近年来屡次上演的此类纠纷,直接折射的是:对于高管变动涉及的商业禁止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过多弹性和死角。

  死角1,法律关系和免责条件,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

  比如说这次陈晓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说,我不是故意说得啊,我没说啊,我怎么知道消息如何而来的,是非善意第三方的言论,我已经声明免责了。从这个禁止性条款的性质而言,是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双方就约定的一些事项互相承担权利义务。但是,问题就来了,如果是合同和契约,某些情况下是存在免责条件的比如不可抗力等等。那么,在商业性禁止条款的纠纷中:如何去确定责任,需不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情况有一个过错界定?这就是个问题,应该在司法解释上给于明确。

  死角2,程序上,我们现在对于责任认定、证据认定的程序和标准不明确。

  比如说陈晓这个案件,说双方证据链条不完整。我就在想,从国美方面,除了拿出与陈晓签的合同,拿出相关报道,你给它一周继续去收集证据,你让它收集什么呢?还有什么可收集呢?从陈晓方面,他除了矢口否认,说不是接受的采访,他还能举什么证呢?所以,我个人非常担心一周后再开庭,案件是否有进展,甚至是否还能如期开庭。法律要告诉大家,对于禁止性商业条款的举证,我们实践中认定的流程和证据的标准是什么,我也问了好多今天去听庭审的记者,他们普遍也都说,没看明白接下来的事态和法院的态度。

  死角3,言论成本太低,跳出陈晓案。

  去年有个情况,一个互联网公司诉另一个互联网公司老总,说他微博一句话,公司市值蒸发一个亿。现在,对于负面言论的成本太低了,而法院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更多的是靠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也就是说通过逻辑常理来判断。你去查类似案件的判决,对一个公司一个人,普遍最多也就几十万。

  陈晓案判例的价值:推动契约精神重塑

  回到陈晓案,我认为:虽然是口水仗的成分多一些。陈晓案还是值得双方认真地打下去,甚至通过一审二审引发法院和学界的一个重视。这样的重视是有价值的,我们通过这个案件,也许明确了商业禁止条例的免责边界和界定言论违规的标准;将来的某个案件,我们会明确另一种商业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的标准。

  久而久之,我们的企业和企业人之间的契约精神成本才不会那么高,我们的商业环境才会更纯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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