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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博网帐号冻结风波引发的法律思考

2008/6/27 字体: 来源: 作者:

牛博网是一个由个人发端创办的开放式博客平台。
面对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5月13日,牛博网对外公布了一整套详细的募款方案。此次募捐公布了支付宝、PayPal、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多个账户,户名均是为地震募捐的牛博网所属的老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CEO黄斌。不到一周,这个为汶川地震募捐而开设的账号里已募集了30多万元。
然而,时隔一周之后, 5月17日,牛博网的创办人罗永浩发现为汶川地震募捐的建设银行账号被冻结了。事后得知,5月18日,建行四川省分行保卫部向成都市公安局反映,有人在网上公布私人账号,接受社会对四川汶川地震的灾区捐款。同时,建行方面冻结了牛博网在建行的募捐账号。5月21日,经过多方沟通和说明,牛博网地震赈灾募捐账号冻结事件得到解决:建行四川省分行已将该账号解冻。
而实际上,对于募捐帐号冻结风波,牛博网在募捐之初,早有预料。牛博网在募款之初就定下规矩:“万一牛博网的募捐活动被叫停,请大家千万不要气馁,不要抱怨,不要为了“左粪”“右粪”问题吵架骂娘,大家也可以再想别的办法做实事。而届时最坏的结果无非两个:一、善款转给官方慈善组织;二、善款退还捐助人。”
不过,不管怎样,牛博网的帐号风波总算最终可以解决。但其中折射出的问题却仍然值得我们思考:究竟谁有权进行募捐?在目前的中国法律背景下,怎样进行募捐才是合法的?
我们不妨从三个位阶的规定来梳理一下我国目前关于募捐中的政策规范:
首先,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对于公益事业捐赠,有以下两种非营利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直接接受捐赠:
1、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2、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不过,该法并没有对哪些机构或者哪些人可以向不确定的公众募捐以及如何募捐作出规定。
其次,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最后,按照民政部在2008年4月28日发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活动。这里,该本办法所称的“救灾募捐主体”即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因此,依照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知悉的是,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公众组织募捐活动,而非公募基金会不可以面向公众进行募捐。而至于在基金会定义范畴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组织募捐,你可以理解为当然更不可以组织募捐,当然也可以理解为在上述规定中并未涉及。
综合上述规定来看,牛博网在募捐之初的顾虑和担心的确并不是多余的。一方面,如果严格依照目前的规定来看,牛博网的确不具备法定的募捐资质;另一方面,在灾难面前,如何看待社会民众自发组织的募捐活动,无疑成为现实对既有规定的检验和拷问。
从字面上看,《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募基金会具有向社会募捐的法定资质;而民《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则认为其适用“救灾募捐主体”也仅为公募基金会。但就现行的法律来看,对社会公众自发募捐活动的确认和规范性规定,的确有所缺失和有待完善。或许正因为如此,灾难发生时,面对社会民众的自发的募捐行为,如果套用上述规定,显然就是不合法、不合规的——虽然这种“套用”显然也是不直接的、带有推理性质的;而如果说上述规定不适用对社会民众自发的募捐活动,却又的确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依据。
面对社会民众自发的募捐活动因法律缺位带来的尴尬处境,在让热心募捐的社会各界“惴惴不安”的同时,面对灾难中的急需受助的同胞,我们是否可以因募捐组织者地位的合法性带来的“法律风险”而袖手旁观?
在此层面上,个人道德意义上的爱心张扬与法律意义上对行为的规范显然形成了严重的冲撞。但是,必须承认的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都因募捐主体资质问题显然会遭遇因其法律依据不足所带来的不确定风险。由此,也自然引出了我们对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的反思与寻望。
总之,面对法律的现实规定,无论是对于募捐者、捐赠者,还是对于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民众来说,不仅有义务和责任遵守相关规定,充分了解和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自身在参与募捐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更有责任为推动和促进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而积极努力。

文章作者:梁枫

文章来源: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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