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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珊瑚虫QQ的民事法律风险分析

2008/6/30 字体: 来源: 作者: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珊瑚虫QQ软件的民事法律风险,作者认为,如果涉及修改QQ软件的功能,珊瑚虫软件即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其捆绑插件的行为构成了对QQ软件的不正当竞争,但珊瑚虫软件的作者破解QQ软件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腾讯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其显示用户所在地的功能是否侵犯用户隐私法律上虽然存在争议,但显然不构成犯罪。

  

  

  正文:续《开源珊瑚虫QQ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下面谈一下珊瑚虫QQ的民事法律风险以及网友关注的几个相关问题:

  

  第一、不捆绑QQ的珊瑚虫侵权腾讯了吗?

  

  笔者认为,就民事侵权而言,珊瑚虫软件虽然方便了广大QQ用户,但其确实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不论珊瑚虫软件开源与否,捆绑QQ软件与否,这一事实都是不能改变的。

  

  如果珊瑚虫软件捆绑了QQ软件供用户下载,那其显然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他人软件的侵权行为,此行为严重的话,可以追究刑事责任,Soff估计就是因为这个被公安羁押的。此外,珊瑚虫修改了QQ功能还涉及侵犯QQ软件权利人腾讯公司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

  

  如果珊瑚虫不捆绑QQ软件,其依然对腾讯公司构成侵权。理由是,腾讯公司的QQ软件是一个作品,其包括QQ的客户端软件、服务器端软件、QQ企鹅的形象,QQ表情、QQ用户的Avata造型等,珊瑚虫QQ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修改了软件功能,无论这种修改是通过直接修改QQ软件自身文件还是以外挂软件的方式修改QQ软件的功能,均有侵犯腾讯公司的QQ软件著作权中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风险。当然,虽然可能构成民事上的侵权,但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侵犯软件的复制权构成犯罪,但侵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则不然。

  

  即使珊瑚虫软件开源,如果其依然对QQ软件的功能进行修改,那开源后的珊瑚虫依然存在侵权腾讯公司软件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第二、珊瑚虫QQ对腾讯构成不正当竞争了吗?

  

  在腾讯公司民事起诉QQ珊瑚虫作者Soff的案件中,腾讯公司的一项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认定珊瑚虫QQ对QQ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是,北京海淀法院的判决中并未采纳此观点,只认定了著作权侵权。对此,笔者持保留意见。

  

  珊瑚虫QQ的主要行为包括:修改部分QQ软件的功能、使用户免费享受了腾讯公司的部分收费功能,捆绑了部分非腾讯公司开发的软件,通过帮助这些软件进行推广谋取一定的利益。这两个行为是有关联的,前文已述,珊瑚虫修改QQ的功能构成了对腾讯公司QQ软件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而捆绑其他软件的行为则明显使其他公司搭了QQ软件巨大用户群的便车达到了推广的目的,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来进行解释显然不够准确,笔者认为,这一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借他人的知名商品推广自己的产品。当然,不正当竞争行为亦属于民事侵权,不构成刑事犯罪。

  

  第三、珊瑚虫的开发者侵犯了腾讯公司的商业秘密了吗?

  

  在笔者的博客留言里有网友提到,“珊瑚虫的版本是在QQ的版本上通过反向工程进行篡改,添附的。破坏了原作品的完整性(违法),并且获取了某些商业秘密(犯罪),这不是对原产品的改良,而是对原产品的赤裸裸的肢解。”显然,这位网友认为,鉴于开发珊瑚虫必须破解腾讯公司的原版QQ软件,因此,此行为构成侵犯了腾讯公司的商业秘密,甚至构成了犯罪,对此观点,笔者并不认同。

  

  关于以反向工程破解软件是不是构成侵权的问题,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均不认为这是侵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年初颁布了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采纳此观点,该解释明确规定: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既然连民事上的侵犯商业秘密都谈不上,刑事上显然更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了。珊瑚虫的作者既不是腾讯公司的员工,也没有接触过腾讯公司的源代码,显然,其反向工程破解QQ软件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这里还想谈一下大公司的容忍度问题,单单以破解论,苹果公司不久前推出的iPhone手机,绑定了AT&T公司的手机网络,很快,其破解版手机就面市了,但尚未听说苹果公司利用法律手段民事起诉破解者的新闻,更不用说采用刑事打击了。

  

  第四、珊瑚虫显示QQ用户的IP地址侵犯用户隐私权吗?

  

  在网上流传的深圳电视台关于珊瑚虫QQ的法制节目中,节目采访了几位学生均表示,珊瑚虫QQ显示了用户所在地,是对用户隐私的侵犯,根据该节目的观点,透露用户隐私也是珊瑚虫QQ的社会危害之一。笔者对此并不认同,首先,根据网友反映腾讯公司的QQ软件的QQ千里眼功能亦提供显示用户所在地的服务,只不过此服务是收费的,如果该说法属实,那这一功能就不构成珊瑚虫的社会危害性了。

  

  其次,用户的所在地是否属于隐私的范畴,在法律上尚有争议,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隐私的方面规定较为薄弱,对于何为隐私、侵犯隐私的法律责任的都没有成熟的规定,侵犯隐私权尚不会构成犯罪。因此,即使认定珊瑚虫侵犯了用户隐私,也与珊瑚虫QQ的作者是否构成犯罪无关。

  

本文作者:游云庭 上海市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MSN:yytboy@hotmail.com 电话:021-6840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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