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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力宝告赢前老板张海 获赔0.96亿

2011/2/9 字体: 来源: 作者:

      继张海获刑、李经纬等人受审后,追缴张海侵占挪用的资金成为健力宝公司的一大任务。于是健力宝集团又将张海和前公司董事祝维沙的一系列关联公司告上法庭,共索赔1.29亿。记者昨天获悉,佛山中院一审判决张海、创嘉公司、智兴公司、盛邦强点公司、裕兴软件公司、金裕兴公司赔偿健力宝损失合共0.96亿元及利息。

       原告起诉称,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张海是健力宝的实际控股股东,是原任公司的董事长和总裁。而祝维沙则曾担任过公司的董事和总裁。在原告健力宝集团看来,健力宝集团的资金在张海的控制下“左手出右手进”,而同伙祝维沙的关联公司也从中实现了既能零成本持有股权,又能收回出资款的非法目的,挪用的款项达到人民币1.3亿。

       用健力宝的钱收购健力宝

       张海与祝维沙等人收购健力宝的股权时,先由祝维沙从其控股的关联企业挪用人民币1.3亿支付给佛山   市三水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收购健力宝公司股权的出资款。随后张海便开始想办法挪出健力宝的资金补回出资。

       就这样,祝维沙多次利用其旗下关联企业进行转账,达成其以健力宝集团资金购买该集团股权从而使其二人既能零成本持有股权又能收回出资款的“壮举”。

       健力宝方面指出,张海、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在收购健力宝的过程中,从健力宝处侵占了近一亿元人民币资金,他们的行为,使健力宝从一个经营良好的著名民营企业,变成一个负债十亿元,几近倒闭的企业。

       张海及祝维沙互相推责

       法庭上,同为被告的张海及祝维沙,他们的律师的观点却表现得完全相反。

       张海代理律师称,张海对于涉案的款项并没有占有,也不是获利者,而且刑事判决中法院认定的非法所得已被追缴执行。他指出,其实张海当时挪用侵占健力宝资金时,祝维沙完全是知情的,而且积极参与。事件中,最大的获利者应该是祝维沙,因而祝维沙应为该款项负责,张海不应承担责任。

       祝维沙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张海案的刑事案中,根本没有提及祝维沙有参与犯罪,即使这些钱真是“赃款”,那也是祝维沙在不知情之下善意取得的,不应被追讨这笔款项。

       需赔偿健力宝0.96亿元

       记者昨天获悉,佛山中院日前审判决张海、创嘉公司、智兴公司、盛邦强点公司、裕兴软件公司、金裕兴公司赔偿健力宝损失合共0.96亿元及利息。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张海指使他人,将案件所涉及的0.96亿元划给祝维沙五家关联公司时,张海在任职期间挪用侵占,明知不应以健力宝集团的资产偿还债务,但仍非法划转健力宝资产,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应承担侵权责任。

       佛山中院同时认定,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收取这些款项时确存恶意,与张海构成共同侵权,上述5家公司应与张海共同对健力宝集团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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