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聚焦 综合事务

合规之殇:联合利华走私案的法律分析

2011/2/11 字体: 来源: 作者:

     2009年10月29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走上被告席的,包括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采购部(下称联合利华采购部)及该部门化学品采购助理经理范军、保信捷(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保信捷)及该公司代理商务经理张浩。保信捷为一家澳大利亚贸易公司,是联合利华的代理进口商。

     按照检方的指控,联合利华采购部及该公司代理进口商,在一项日化原料的进口过程中,故意使用一错误HS代码长达六年,累积欠缴税款317万元。检方所谓的故意使用一错误HS编码指的是联合利华的代理进口商保信捷(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一项名为“羊毛醇”的日化原料时,申报品名却是“固醇”。羊毛醇是联合利华旗下一款知名沐浴露所需要的配方。两者的化学成分相似,但前者的关税税率是27%,后者仅为5.5%。因此,错误的HS代码使用,导致其在这项原料进口时少缴了部分关税。

     由于四方被告均基本承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其自愿认罪的前提下,法院启动了普通程序简化审判。截至本文之前,法院已经做出判决。本文将依据中国相关法律,对联合利华走私案做一个简要的法律分析。

    1、联合利华为何能成为走私案的犯罪主体?

     联合利华的进口模式,和其他很多在华的外资企业一样,都是采用了委托专业的进口代理商操作。在和国外的羊毛醇的原料供应商新加坡恩凯达成购买意向后,联合利华的代理进口商保信捷(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国内买家直接从该供应商处进口,然后作为国内买家的进口代理商又以内贸的方式销售给联合利华。

     在整个进口过程中,虽然联合利华并非直接进口当事人,但是之所以检方对其提出走私的指控,(尽管我们现在无法看到该案的全部卷宗),联合利华应该是本案中所偷逃关税的直接受益人,及本案偷逃的部分关税实际支付人是联合利华。

    2、联合利华走私犯罪的故意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

     在本案中,即使没有联合利华的主动认罪,检方还是可以指控其构成走私罪的。

     尽管联合利华一再否认关于联合利华采购部助理范军(本案的当事人)被报道在接受审讯时的陈述,其承认2002年10月,迫于联合利华方面降低采购成本的考核压力,在和新加坡恩凯商量之后,作出了用固醇“顶替”羊毛醇的决定,并由新加坡恩凯提供虚假进口单证,后此事交由保信捷具体操办,张浩正是经办人。另外,联合利华大中华区副总裁曾锡文曾表示“事发之后,联合利华在查阅了很多文件后,才了解了情况。”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联合利华的进口模式中是委托了专业的进口商保信捷(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即便联合利华本身无专业知识,至少其进口代理商是完全知悉和知道此类行为的性质的。而且,在进口的程序中,进口代理商保信捷应按照委托人联合利华提供的信息制作相关单证,进行清关的。联合利华无论如何,是难逃其咎的。

     同时,据财经网《财经》记者 陈中小路于2009年10月30日的报道,保信捷和联合利华签署内贸销售合同时,2007年之前会把固醇改回羊毛醇。但在这之后,索性连内贸合同上也改成了固醇。这意味着2007年1之前联合利华和其进口商保信捷公司之间的内贸合同和保信捷及新加坡恩凯公司直接的外贸合同是不一致的。联合利华的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款额是否数额较大及相关刑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达到法定的5万元以上,构成本罪。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作者知悉,联合利华走私案涉及到的自然人当事人均被判处缓刑。

     实际上,联合利华并非是第一个涉及走私的在华外企。笔者最近也代理了一件外资企业走私案,不同的是,该外企采用了低报进口货物价值逃税的手段,但同样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走私犯罪。

     外资企业之所以会发生走私行为,究其原因有二,一是对我国关于走私犯罪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处罚机制不够,二是对企业涉及海关关务的部分没有给与足够的重视。对于在华的外资企业而言,刑事犯罪似乎是件很遥远的事,认为即便存在此类行为,充其量也不过是行政处罚,是钱能解决的事。另外,因其进出口业务可能只是其供应链中的一个环节而已,因此对于该环节并未给与充分的注意。但该环节稍有不注意,就成为高风险和“事故”频发地带。

     所以,所有涉及进出口业务的在华外企,在你们畅谈内部合规的同时,也应该查核你们的关务合规了没有!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