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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功远: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争议仲裁之我见

2013/7/8 字体: 来源: 作者:唐功远

  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我参与了若干计算机软件许可争议案件的仲裁。计算机软件许可争议仲裁案件作为知识产权相关争议仲裁案件近年来呈现增加趋势。这一类仲裁案件的增加趋势与近年来知识产权相关争议在国际国内商事活动中呈现的快速增长趋势是相吻合的,可以预见,这一增长趋势将长期继续,并不断给我们的仲裁活动增加新的内容。为了进一步探讨计算机软件许可争议的仲裁解决,笔者从介绍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的类型和内容入手, 讨论相关争议的类型、民事责任和争议的仲裁解决。

 

一、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

 

       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是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而由被许可人支付一定对价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1]。软件著作权人根据软件发行模式的不同,创造了不同形式的许可合同,主要包括,(1)普通许可协议,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2)启封许可(Shrink-wrap license),许可人将许可条款事先印刷并置于包装内,在被许可人打开计算机软件的内包装,就被认为是已经接受了该许可条款;(3)点击许可(Click-wrap license),在安装软件时,被许可人会在许可页上看到许可条款,当点击同意时,就表示对许可条款的承诺。

 

       启封许可和点击许可与普通许可协议一样同为商业软件许可,但主要适用于标准化的商业软件,许可条款相对简单, 被许可人主要是个人消费者和部分商业用户,他们是以行为来表示承诺的,实践中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因许可条款产生争议的情形并不多见。目前,在仲裁中经常遇到的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就签订的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即普通许可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因此,本文将重点讨论普通许可协议的争议和解决。

 

       普通许可协议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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