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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法律人定位的困境与重构

2013/12/19 字体: 来源: 作者:李炜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发展改革委现挂职中中国石化法律部 《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研究员文集)投稿

  国有企业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石,其经济活力、影响力和控制力随着市场经济各项机制的逐步确立而日益增强。在当代,国有企业秉承着公益性与效益性、保障性与盈利性,安全性与竞争性的统一,即在创造经济效益,上缴利税和各项基金、与民营主体和跨国公司开展良性市场竞争竞争的同时,还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所在地区和员工家庭的利益,兼顾公共产品的提供和国有资产的安全。这看似“统一”的三对矛盾,内生于国有企业自身的性质、任务和结构,但在执行过程中也给国有企业员工,尤其是国企法律工作者的角色定位带来了困扰。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和日渐迷失的定位困惑,国有企业法律人也就不得不反复思考和追问“我是谁”。

  一、 法律人与行政人的权力暗战

  (一)尊从权力还是遵循法律的矛盾。这不仅是地方治理中一个顽疾,在企业,法律人也市场面临着“权大还是法大”的选择困惑。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浓烈的行政化色彩,是现行企业制度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领导和高管的任命均由党委组织部门任命,并参照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职级和待遇。同时,一些国有企业本身就是建国初从军队集体转制而来,严格实行“上级服从下级”的准军事化管理。

  国企的行政化特色并非有弊无益,它有利于把 “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传统思维的功用发挥到极致,能在短时间内实现资源最大程度的集中。同时,通过层次分明的行政化管理,能够实现指令的统一,提高系统的效率。但是,行政化的内在特质往往要求的是绝对的服从甚至盲从,“官大一级压死人”已经成为国有企业中的“潜规则”。于是在国企法律人面前,行政级别就成为一道隐形的标准,虽然心照不宣、却又不得不遵循,他们虽是法律人,却也是行政人,在实施依法治企之时,往往会不自觉地加入政治和行政因素考量,尤其是在强势部门和高级领导的违法事实面前,或是当领导意志和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法律人显得既力不从心又无可奈何,往往因屈服于权力导致“失守”。

  (二)因行政级别而招致的话语权缺失。在行政色彩浓烈的国有企业中,法律人的级别和待遇也体现着对法律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决定着法律人话语权的分量。一旦法律人限于人微言轻的境地,法律的权威就很容易被迫让位于行政权威。在董事会、总总理办公会等重大议事机构进行重大经营决策时,法律部门领导往往因不是班子成员或者董事会成员,而无权参加或列席,无法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一旦议事机构做出的决议法律要件缺失,法律人要想再作变更将非常困难,事后法律审查沦为“橡皮图章”,这一现象在基层企业中非常突出。要想在行政化语境中改变这种情况,就只有寄希望于法律人获得更大的行政权力,然而从法律人中脱胎成长为领导者的,可谓是凤毛麟角。

  (三)行政改革带来的机构设置尴尬。由于国有企业的行政化属性,企业改革往往也参照实施行政色彩很浓的机构改革,以“用最少的人办最多的事”作为改革目标。由于是参照,甚至一旦机构精简,党群工青妇和老干等部门能独立设置,法律机构往往不得不和企管、风控、综合等若干部门合署办公。据我们了解,一些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法律机构设置的难题:总部虽有专门法律机构,但人微言轻、作用有效;省级分支机构法律人数量有限,常常陷入单兵作战的困境;市级、县级分公司或一般子企业不仅没有单独的法律机构,甚至没有科班出身的法律人才。各国有企业法律工作者面对这种情况都苦不堪言,每次开法律座谈会最后都成了“诉苦会”、“抱怨会”。

  这种情况导致了一些法律人不唯法、不唯实,只唯上、只唯权,对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危害巨大。

  二、法律人与经济人的利益纠葛

  《史记》有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企业法人以利用稀缺资源创造最大利益为设立的目的,企业法律人从事法律工作也要服务于“利”,就此种意义而言,法律人也是经济人。但是任何效益都应当是建立在依法合规基础之上,如果因为追求经济效益而放弃依法合规的底线,则会使法律人失去基本的操守和准则。

  (一)国企法务的“成本”之惑。在基于成本效益考量的国有公司体制中,法务板块一般被认定属于成本之列,不直接产生资产的增值,即使有效益,也被认为是局部效益、间接效益、抽象效益。一旦纠纷发生之后,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所发生的费用,更被认为是追加成本和损耗,因此 “法律人不创造效益”的偏见在一些国有企业根深蒂固。

  在企业管理中,“制度成本”的理念常常被误用,把正常的法律审核视为一种“制度成本”,把合法性审查视为影响效率的原因。当合理的制度也被认为是一种成本时,法律审查的结果就只会是流于形式、形同虚设,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法律工作者的“经济人”冲动。现代市场经济学说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就是理性经济人制度,源于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他在书中写道:“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对他们有好处。”经济活动就是在个体逐利情况下,所寻求的整体利益最大化。国企法律工作者同样有实现自己价值最大化的渴望与诉求,可是当法律人自身的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无法达到共赢时,法律人极有可能为追求本位利益的最大化而实施非理性的行为。

  放眼国外,即使在公司法制相对健全的美国,无论是安然公司倒闭,还是“两房”破产,我们都没有看到法律人起到应有的预警、防范和制止作用,更大的可能,是在资本逐利冲动驱使下的,法律人的声音被非理性的声浪淹没,甚至法律人本身的逐利冲动也助长了公司危机的来临。

  回到国内,近年来,很多境外律所基于利益驱使,看到中国企业赴境外上市的热潮,来到国内鼓动中国企业赴境外上市,事实上很多企业在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和公司治理等方面,根本不符合境外上市的条件。一些企业法律人不仅没有建言和把关,反而和律所一起怂恿雇主,以至于很多企业在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之后,却受阻于境外国家安全审查、排放达标、资产结构等限制,所谓境外上市最终变成镜花水月

  (三)法律工作者的待遇之痛。国有企业法律人的弱势地位不仅体现在职级等政治待遇方面,而且体现在经济待遇方面。由于被贴上了“不创造效益”的标签,在岗位性质上企业法律是综合后勤岗位,在绩效考核中被认为是没有绩效,或者是综合绩效,和生产经营岗位比,差距明显,和诉讼律师和投行律师相比,反差太大。然而法律工作又是一门经验主义科学,除了法律专业院校系统学习之外,还要在工作实践中长期锻炼,才能成长为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国有企业现有的待遇条件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法律人才,很多国企法律人才都转行作律师,留下来的都是在凭觉悟在做事,长此以往,不利于队伍的稳定和法律工作的可持续性

  三、法律人与社会人的身份互博

  法律人不仅是经济人,还是社会人,那么如何处理好法律人和社会人的身份冲突,又成为一个新的难题。

  (一)向总经理负责还是向股东负责。公司治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随着大型国有企业的上市以及股票市场全流通等,国有上市公司也应当发展成为向全体股东负责的市场主体。法律人不仅要向总经理负责,更应该向广大股东负责,这是履行国有企业的狭义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举。但是股东往往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直接领导却是能对自己施加具足轻重影响的客观存在。于是很多企业法律人只维护管理层利益,漠视其他股东利益,沦为管理层看家护院的“家丁”,而对真正的“老板”——广大股东的利益不闻不问。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是证券市场的一个顽疾,在证监会查处的一些案件里,一些上市国有企业数据造假、内幕交易,把资本市场当成了圈钱市场,身为法律人不仅没有负起应尽的责任,反而参与证券欺诈,严重损害股民利益。

  (二)向企业负责还是向社会负责。后工业化时代,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需要更多承担劳动、安全、环保、社区等责任,在劳动保障、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社会救助等方面,国有企业同样应该作为榜样和标兵。然而,一些国有企业怠于履行社会责任,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甚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对公众财产权、健康权等损害引发纠纷之后,又将企业法律人推向前台,成为直接面对受害者的挡箭牌。例如:2013年新《劳动合同法》修订之后,对于劳务派遣的适用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岗位“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要求,之后很多国有企业以劳务派遣改服务外包的办法,规避新《劳动合同法》,而引起了新一轮劳动争议纠纷出现。再如,在高度危险行业的环境侵权诉讼当中,一些法律工作者对于本企业造成的损失心知肚明,却不得不违心地代表企业对抗受害者,此时法律人面对着社会责任良知的拷问,在雇主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常常不得不面临痛苦的选择。

  四、法律人与媒体人的尴尬互换

  互联网时代,新兴媒体在舆论引导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尤其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方兴未艾,人人既可以成为新闻发布者,人人也可以成为新闻评论者。涉及国有企业的案件,一些意见领袖在行使着法官和律师的角色,对案件“未审先判”,对于公众认知和社会舆论起着不可忽视的引导作用。而由于对国有企业长期存在偏见,公众也似乎更愿意相信和接受这些意见领袖的引导,先入为主地认为国有企业违法,甚至刻意“妖魔化”。

  面对新挑战,企业法律人迫切需要发声以正视听,可一旦发声,公众却想当然的“呛声”,你来我往陷入无休止的口水战。以中国石化为例,近年来,无论是“天价灯”还是“牛郎门”,而法律人在为企业维权时,却遭到众多别有用心的人的谩骂和嘲讽,陷入不言被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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