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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合同管理的比较

2013/12/6 字体: 来源: 作者:程正强

  文章来自:中国石化江汉油田法律事务处程正强 撰稿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商业本质上来看,合同是企业与外部主体完成市场交易及实现商业目的的重要手段和载体。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今,加强合同管理是争取企业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

  改革开放35年以来,中国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这既是贯彻实施国家战略,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伴随着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企业需要不断地参与国际化经营与国际化竞争,而在参与国际化经营与竞争的过程中,便会处理大量的合同,有的合同内容比较复杂、金额比较重大,对企业的影响也大,一旦管理不到位,便会对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与影响。因此,对于这些境内与境外合同如何进行管理,如何从管理的角度来处理境内外合同事务,不仅仅是个理论探讨的问题,也是一个会产生经济效益的管理行为。本文将比较境内与境外合同管理的异同点,以提供参考。

  一、境内与境外合同管理的不同点

  (一)面临的法律环境不一样

  过去,理论界倾向于认为世界上存在过五大法系,即: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

  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目前世界上还存有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三大法系。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世界上除了存在单一制大陆法系国家、单一制英美法系国家、单一制伊斯兰教法系国家外,还存在大陆法主导的混合法国家、英美法主导的混合法国家、伊斯兰法主导的混合法国家等,在这些国家从事境外合同管理工作,不仅要遵守相关东道国法律,有时还涉及到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对于东道国法律、国际规则与国际惯例,作为一名在中国土生土长的境外合同管理人员来说,由于不熟悉、不了解,再加上语言的不同,处理起来就会比较棘手,一旦合同处理失当,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有时还会面临麻烦的国际诉讼与仲裁。因而,在这些境外国家从事合同管理工作,不仅需要中方人员来从事合同管理工作,因为中方人员熟悉中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而且还需要聘请当地的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或公司律师来处理合同等法律业务,这也是众多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在经历许多失败与教训后的总结。譬如在美国,联邦有联邦的宪法与法律,每个州也有每个州的宪法与法律,因而在不同的州从事合同管理工作,这就需要遵守每个州的的宪法与法律,而这些宪法与法律又不尽相同,因而只有聘请当地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或公司律师才能避免合同管理失当。

  而中国属于单一制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法律体系相对来说,比较完善、比较统一,作为一名在中国出生的合同管理人员来说,熟悉中国的法律与国情,处理合同业务能够做到应付自如,需要外聘外部律师的可能性比较小,除非是内容比较复杂、金额比较重大的合同。

  (二)对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要求和领导对合同管理人员的重视程度不一样

  在境外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由于中资企业参与国际化经营与竞争的经验相对不足,在境外设立单独的法律机构的很少,合同管理人员除了要管理合同为主的业务外,还需要兼任其他岗位,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不仅要懂生产上的业务,还要懂财务、懂法律、懂外语、懂管理,才能真正的胜任这些工作,因而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的要求更高。除了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之外,还需要正确地处理与外国人一起工作、生活的关系,达到不同的文化、习惯和价值观下培养出来的中国人与外国人员的和谐与相互尊重,才能实现团结一致,共同维护企业的利益。一般情况下,走出去的中资企业的境外机构的负责人都是由中国人担任,由于中方领导对外国的法律不熟悉、不了解,所以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更强,更加倚重法律人员,更加倚重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对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的重视程度更高一些,这也符合大家常说的一个道理,即:人到一个陌生的环境,警惕性自然比一个熟悉的环境更高。

  在我国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由于企业设置的部门比较齐全,人员也比较充足,法律环境也比较熟悉,大部分情况下也不需要使用外语,也不需要与外国人一起工作、生活,因而对合同管理人员的要求没有对境外的合同管理人员要求那么高。另外,企业的领导在国内学习、工作、生活的时间比较长,也熟悉中国的法律与国情,风险意识自然没有身处境外那么强烈,对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要求也没有境外那么高,重视程度自然没有境外那么高。

  (三)合同条款的约定不一样

  由于中国人与外国人文化、习惯、价值观的不同,因而思维也不一样,对合同条款的约定也不一样。譬如说,西方人强调实用主义,对于个体权利更为重视,强调生命至上。西方人的眼里法律途径才是解决问题的首选。西方法律传统与价值取向之一就是所谓的泛讼主义—通过法院解决纠纷,追求法律上的公平和正义。最典型的案例之一就是一个监狱的囚犯竟然为晚餐后的甜点是鸡尾酒而不是香蕉而起诉。在合同条款约定上,具体体现为权利本位,意思自治,契约神圣。合同条款敢于直接表达利益诉求并作出细致的制度安排。因而,在境外从事合同管理工作,尤其是在西方国家,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更加直接地表达双方的利益诉求与做出详细的安排,更加强调书面的证据。

  在我国,由于中国人提倡道义至上,集体至上。君子怀义、小人怀玉,这就导致人们在遇到问题时总是将法律之外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作为第一考虑,中国法律传统在对待诉讼方面是厌讼,将诉讼看作是不名誉、不光彩的事,凡遇到纠纷,尽可能在小范围内寻求调和或者私了。在合同条款约定上,具体体现为:合同条款中强调合作、友好、互利。面对义务、条件、违约责任、僵局解决条款等闪烁其词。

  (四)合同全过程管理的要求不一样

  合同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转让和终结。在境外从事合同管理工作,不仅要重视合同签订与履行环节,而且要更加重视合同终结环节,合同的终结管理是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非常重要的一环。在境外,由于合同的主体是中资企业与外方,一旦合同发生异常履行,或出现合同纠纷,当地国的行政、司法机关自然倾向于保护本国企业和本国人员的利益。即使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之后,是否会触犯当地的劳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当地国的行政机关是否会依法行政,这些都存在着隐忧,因此,在境外如果不去自觉地、有控制地做好合同终结工作,可能会留下来将来难以处理的隐患,与外方做好合同终结工作,以防万一,尤为重要。譬如说,在中石化集团与巴西国家石油公司合作的GASENE管道建设中,对于项目主合同以外的396份合同全部做好了清理分析与终结工作。在清理过程中,对所有合同进行了分类整理统计,绝大部分合同都按照合同条款规定自动关闭,对于个别合同应当终止没有书面证据的也通过信函和对方取得联系,签署了关闭协议或拿到了书面声明,避免了以后会发生的麻烦。

  在我国,对合同的签订、履行都比较重视,但是终结环节比较忽视,据可靠数据通过对全国142家企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发现这些制度中对合同终结专门制定控制性规定和规范的很少,在境内认为合同履行管理好了,合同终结自然也就管理好了,合同即使发生纠纷或正常履行留下隐患,也主张通过私了或协商的方式解决,多数企业往往不重视合同终结工作,这也是与中国的国情是分不开的。。

  二、境内与境外合同管理的共同点

  (一)都应当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组织体系、人员体系。

  无论是境内的合同管理,还是境外的合同管理,都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而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一套对合同管理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和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制,以及统一制度、分类分级、会签审核、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构建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应当从构建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组织体系与人员体系等方面着手。只有建立了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才能使境内外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才能使合同管理覆盖到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才能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做到“横向管到头、纵向管到底”。而当制度制订出来以后,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人员体系来保证落实,避免出现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完善的合同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合同主办部门、合同审核会签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完善的合同管理人员体系,包括合同主办部门经办办、不同部门会签人、不同层级审批人、兼职合同管理员、专职合同管理员和合同签约人等。

  (二)都必须大力开发和推行合同标准文本

  合同管理是围绕合同开展的,合同文本是记载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主要证据。一份合格的合同文本应当做到标的明确,内容合法可行,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违约责任具体,文字表达准确、规范、严谨、齐全,避免用语含糊不明,条款前后矛盾,内容缺项漏项。境内外合同双方在谈判、签约的时候,对合同文本都相当重视,无论是在境内的中资企业或是在境外的中资企业,都希望有一套齐全好用的合同准文本体系。合同标准文本的开发和应用的积极作用,主要包含二个方面:一是可以把某种类型的交易所积累的商务经验、技术要求和法律要求安排规范化,为合同双方提供指导。二是合同标准文本,事先就对合同文本的交易结构有充分的安排,事先拟好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内容,使提供文本方在交易中很容易占到有利地位的便利条件。因此,在境内外合同管理中,都必须大力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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