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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责任,防范职业病法律风险

2010/12/28 字体: 来源: 作者:

    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就是为企业创造价值。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就本案而言,王刚作为劳动者,享有职业健康的基本权利,当其受到职业病危害时,有权向企业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企业作为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当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本案中,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职业史以及相关材料,显然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有悖于企业诚信经营原则。企业应当从长远考虑,树立创造社会和谐的大局观,不能因为现行法律不完善,而逃避应尽的义务,应当依法履行企业责任,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正确的职业病诊断结论。

  《职业病防治法》也规定,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当事人可采取向做出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本案中,企业可以对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结果采取积极行政或诉讼手段,进行救济和维权。

  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相对于企业的强势而言,劳动者是弱势的

  企业如果不提供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按现行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做出职业病诊断有很大难度,甚至成为阻碍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治疗的“拦路虎”和企业过度维权的“保护伞”。一些不法企业与职业病诊断机构沆瀣一气,共同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引发了诸如劳动者“开胸验肺”的过激行为,这与当前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是背道而驰的。

  针对这一问题,卫生部近期出台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稿。新办法规定,对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监督管理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情况、病情变化是否符合相应职业病的临床表现特点和变化规律进行综合分析。没有证据否定劳动者的职业危害接触史、接触剂量、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且没有证据证明非职业因素与病人健康损害的必然关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新办法充分考虑了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证据能力的局限性,合理分担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平衡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石油石化企业更应按照安全、健康、环保要求,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义务和责任

  石油、石化企业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引发职业病危害。因此,企业更应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努力预防和消除危害源头,做好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评价,配备良好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组织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档案管理,履行职业病危害的告知义务,加强劳动者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有效防范职业病法律风险。

  对于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企业决不能逐小利、失大义,不负责任地推卸和逃避,而是应当采取积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及时救治,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履行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企业遇到员工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坦然面对员工诉求,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不推诿、不回避、不推卸责任。

       作者: 文/中国石油辽阳石化公司企管法规处处长 吕子辉 法律顾问 任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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