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条例是对旧条例的进一步修改完善,主要体现于:
一、扩大工伤保险适用之范围。旧条例仅对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作出明确规定,新的条例则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一并纳入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二、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同时亦规定不得认定工伤之范围。修改后的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同时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职工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新条例还就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的简化作了规定。
详细规定请点击以下链接,查阅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