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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技巧

2010/12/17 字体: 来源: 作者:

何为资本运作?说到底,资本运作就是一种以小变大、以无生有的诀窍和手段。它以价值管理为特征,通过企业全部资本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动态调整,对企业的全部资本进行综合有效运营,最终以达到资本增值最大化为根本目的。
有人一提到搞资本运作,很自然地就想到企业上市、兼并或收购。其实资本运作有更丰富的内涵,它包含了资本融通、资本管理和资本运营三个层次的内容。不仅包括企业的银行融资、公司上市,也包括对外投资经营、吸收外部投资,甚至企业的租赁、托管等都是资本运作的范畴。
由产品经营转向资本运营,利用资本市场配置资源,应该是现代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次升华。资本运作本身充满变幻莫测的经营变数,再加上法律法规对其运作的条件、方式等有严格限制,使它成为一支高悬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所以即使是具备规模、管理经验丰富、赢利能力强的成熟企业,也不可等闲视之。
 
远离非法集资的怪圈
 
融汇资本的风险来自方方面面,既有外部风险,也有内部风险。企业能像金融机构一样向社会揽储吗?企业发放债劵需要什么条件,它与非法集资有何区别?如何防范非法集资引发的法律风险?
 
风险评析
 
在实际操作中,有人把发行企业债劵与非法集资相混淆。根据《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劵、彩票、投资基金证劵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问题的出现,从表面上看,是某些企业、个人甚至地方政府为了融资的需求,违规从事金融活动造成的。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却是我国金融市场本身发育程度、发育水平的局限以及法律法规的落后。我国资本市场正向国际标准靠拢,但货币市场却非常落后,成为金融市场中的薄弱环节。
从司法实践看,缺乏有效的法律补救措施也给非法集资者可乘之机。如以前在某些农村盛行的“两会一部”,但是由非法集资涉及的债务纠纷案件,当时法院一概不予受理。这就使非法集资、拖欠债务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欠债不还的坏风气,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在我国目前法律范围内,非法集资仍是一个令投资者和组织者两败俱伤的烫手山芋:资金募集者构成刑事犯罪,而投资者因行为违法而得不到法律保护。从以往案例看,非法集资具有如下特点:
1、行为违法
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非法集资罪。
2、高利引诱
几乎所有的非法集资都允诺向投资者回报高利,其到期支付的利息至少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
3、形式多样
非法集资形式多样,典型的有①违法违规通过发行有价证劵、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②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③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④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⑤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⑥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形式非法集资;⑦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⑧有些地方和部门越权审批和擅自乱设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或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劵,以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直接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活动。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防范技巧
 
1、抵制畸形高利诱惑
按照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法律不予保护,国家不会代偿。作为企业要增强分辨能力,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对于非法集资,有特别重要的界定值得注意,就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根据这一点,如果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建资金,就不能叫非法集资,而应算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另一点是非法集资通常数额巨大、把握住这两点,在进行民间借贷筹集创业资金时,就不容易触犯禁忌。
2、形成依法办事习惯
3、掌握企业发行债劵的条件
4、采取灵活的融资方式
“可怕的不是骗子,而是自己的心”。如果法制观念真正深入人心了,就不至于去参加集资。从目前来看,我国企业融资包括发行新股、贷款、公司上市、发行债劵、企业重组、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企业只要脚踏实地科学经营,真正下决心去做,资金问题必能合法快速地得到解决。
 
多渠道融汇银行资本
 
怎样让银行高兴地把钱借出来?如何避免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风险?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银行资本的融汇风险?通过银行融资的途径有哪一些呢?
 
风险评析
 
在融汇资本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风险:
1、贷款被挪用或侵占的风险
有的企业负责人认为辛苦贷的款,自己理应分“红”。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按照《刑法》的规定,如果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而且数额较大,将构成职务侵占罪;如国企工作人员有类似行为,则构成贪污罪。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具有以下情形的,将以贷款诈骗罪论处: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
2、管理不善引发债务风暴的风险
一些企业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危机,引起银行上门逼债,并殃及担保方,造成公司资金链断裂的骨牌效应,诉讼风暴席卷公司。如果企业资不抵债,往往会导致破产的结局。
3、出借方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风险
因为要顺利贷到款,一些企业经常给信贷工作人员大笔回扣,结果导致贷款成本大幅上升。
4、不按规定使用贷款的风险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有的企业因生产经营进行调整的原因,在未与银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款项挪作他用,结果贷款被终止或提前收回,有的还被判承担贷款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从而为之付出惨重的代价。
5、合同终止条款约定不明的风险
当借款协议生效以后,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可能发生重大变更,由于未在合同中约定此项内容,结果往往这样:借款人已实际放弃了借款,但法院却判决借款人按借款协议的约定负担高额贷款利息。
 
防范技巧
 
1、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贷款用途
企业内部要建立完善资金使用的控制制度,实行严格的授权,分清责任,形成部门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评价,以确保消除隐患并将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同时,企业应保证贷款能按预定计划使用,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改变贷款用途,特别是不能用于国家明文禁止的下列项目:股本权益性投资;买卖有价证劵,期货和房地产;套用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将外币换成人民币使用等。
2、打开发展思路,拓展融资渠道
(1)抵押贷款
(2)担保贷款
(3)买方贷款。如果企业产品销路很好,而购买方资金不足,那么,产品出售方可以要求银行按照销售合同,对产品的购买方提供贷款支持。企业可向产品的购买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困难。或者由买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卖方持汇票到银行兑现。
(4)项目开发贷款。如果企业拥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始投入资金数额比较大,企业自有资本难以承受,可以向银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银行可视情况,为企业提供一部分流动资金贷款。此类贷款较适合高科技创业企业。
(5)出口创业贷款。如果企业拥有出口订单,可以要求银行根据出口合同或进口方提供的信用签证,为企业提供打包贷款。对有现汇账户的企业,银行还可以提供外汇抵押贷款。对有外汇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以凭汇凭证取得人民币贷款。
(6)票据贴现贷款。如果票据持有人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可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这种融资方式的优点是手续简便,而且成本很低。
3、签好借款协议,防患于未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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