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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2010/12/28 字体: 来源: 作者:

     公司在创业板上市之后,绝对不意味着以后万事大吉。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与高回报并存的特点,决定了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一定会面对着更大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刚上市就被“爆炒”的风险、内幕交易的风险、虚假陈述的风险、经营管理的风险、信息披露的风险、被恶意收购的风险等。创业板上市之后的公司更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才有可能在创业板市场上得到长足的发展。
 
     1爆炒风险的防控
     据报道,创业板首批10家公司2009年9月28日公布中签率及冻结资金情况。据CBN统计,10家公司合计冻结资金7841.18亿元,其中3家网上中签率超过1%。社保基金大举申购。乐普医疗的申购资金中,全国社保基金账户达到20家,累计申购1.07亿股,动用31.03亿元,占网下申购资金总额的11.24%。神州泰岳网下申购机构中,全国社保基金共有11个账户参与申购6070万股,动用资金为35.21亿元,占网下申购资金总额的10.94%。安徽安科生物的打新机构中,全国社保基金四零九组合等10家社保机构参与打新,合计有效申购股数2690万股,占公司全部网下有效申购股数的比例高达8.30%,动用资金约为4.573亿元。在参与立思辰的网下申购账户中,全国社保基金共有7个账户,其中,604组合申购250万股,708组合申购200万股,110组合申购100万股,502组合、503组合、501组合和103组合分别申购530万股。累计动用资金达到4.81亿元。占公司全部网下有效申购股数的比例高达8.75%。
     炙手可热的创业板就在眼前,我们看到,不论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着都对创业板寄予厚望,希望能够分享一场财富盛宴。然而,我们知道,创业板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上市企业规模小,既有高成长的潜在机会,也隐藏着经营不稳定、市场波动大的风险。在各路投资者摩拳擦掌的时候,如何加强风险控制不要被创业板的热浪灼伤?才是对他们最大的考验。
     为配合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警示和防范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过度炒作风险,深交所2009年9月23日晚间发布的《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交所相关负责人指出,创业板交易制度与主板保持一致,但创业板新股上市涨跌超80%停牌至14∶57。另外,证监会昨日也对首批10家创业板企业的询价情况进行了披露。
     根据《通知》规定,当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股票临时停牌至或跨越14︰57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4︰57将其复牌并对停牌期间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然后进行收盘集合竞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严密监控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对通过大笔集中申报、连续申报、高价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等异常交易方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账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限制交易、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等措施。采取盘中限制交易措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向相关托管会员发出《限制交易通知书》,该会员的会员代表应尽快将《限制交易通知书》送达相关当事人。同时,《通知》还沿用了中小企业板现有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重大交易异常账户处理方式,并对证券公司在投资者教育和客户交易行为规范方面提出明确要求。《通知》在总结中小企业板,特别是恢复新股发行以来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创业板公司规模较小、概念新且估值难、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波动性可能更大等特点,增加了直接停牌至收市的新停牌指标,目的在于进一步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内幕交易风险的防控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信息披露是建立透明资本市场的关键,对于创业板市场来说,打造“诚信之板”,离不开上市公司公平、及时而准确的高质量信息披露。正因为如此,监管部门一直重视规范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并与上市公司一起,着手强化未公开信息管理。实践中,内幕交易的监管多侧重"事后"监管,例如对"德隆系"、"中科创业"等内幕交易的处罚,都是以广大中小投资者付出惨重代价为前提的。从理念上讲,一个好的监管体系,应该是"事前"防范。但由于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行为的复杂性,内幕交易行为的难以甄别性,使得对内幕交易者"事前"行为动机的分析及识别就成为难点。鉴于此,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交易进行事前判别监管及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事中判别监管,以期达到事前动机诱正和事中过程监控的目的。
      上市公司自身治理水平的高低、信息披露质量的好坏会影响内幕主体的内幕交易行为倾向。内控严密有效、治理水平高,信息披露充分及时、披露质量好的上市公司,较能阻碍内幕交易的发生,较能弱化内幕主体的行为倾向。对内幕交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防控:
   第一,改革公司治理和激励机制。内控严密有效、治理水平高的上市公司,更能弱化内幕主体的行为倾向;而内幕交易中巨额的参与收益,极大地强化了内幕主体的行为倾向。因此,可以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和设计激励相容机制,来限制内幕主体通过内幕操纵侵害外部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而达到保护外部投资者的目的。具体措施包括:推动上市公司产权改革和经营机制的完善;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机构投资者的治理结构,制定较为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等。 
      第二,完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对内幕操纵的行为动机具有重要影响,信息披露质量与披露强度同内幕操纵行为呈反比例关系。因此,如何构建高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对有效监管内幕操纵行为至关重要。加强信息披露的具体措施包括:以信息披露为本,完善监管体制,强化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标准,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实施一、二级市场联动监管;改革上市公司审计体制,进一步改进中介机构监管等。
      第三,强化高管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投资者教育。包括加强对高管人员的职业培训,引入不适当人选制度;开办投资者培训中心,进行投资者教育;鼓励机构投资者树立价值投资理念,遏制投机炒作行为等。
第四,加大违规成本,严惩内幕交易。具体措施包括建立甄别内部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系统,加大对内幕交易者的查处力度;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三管齐下,加大对内幕交易者的惩罚力度;引入集团诉讼制度,增强中小股东的行权便利性和诉讼便利性;优化识别指标,引入基于数据挖掘的智能识别系统等
 
     3、虚假陈述风险的防控
     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虚假陈述有四种情况,即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实践中,常见的虚假陈述手法有:1、谎报。谎报是指在有关文件中虚构公司状况的行为。所谓虚构是指就过去或现在并不存在的事实所作的陈述。谎报的虚假性表现在虚构并不存在的事实去欺骗证券监管机构和投资公众。谎报所虚构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1)虚增资产负债比率,虚构企业偿债能力;(2)虚报盈利,虚构投资价值;(3)虚构投资者权益,夸大企业实力;(4)虚构成本费用利用率,夸大企业效益;(5)多报营业收入,虚构营业资本周转率;(6)虚增速动资产,提高企业变现能力,等等。2、遗漏或隐瞒。这是指行为人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过去或现在已经存在的有关公司状况的行为。由于遗漏或隐瞒没有公开某种真实情况,它同样会给投资公众造成某种虚假的印象,因而属于虚假陈述。遗漏或隐瞒的重要信息主有要:(l)少报负债额度,隐藏财务风险;(2)少报支付承诺,隐瞒企业风险;(3)隐瞒财产损失,制造虚假印象;(4)少列折旧,掩盖固定资产磨损程度,等等。3、误测或虚假允诺。它是指在没有合理预测的情况下,就未来事实作出的陈述。一般而言,预测与将来的实际结果之间肯定会有差距,但不能说有差距就必然构成虚假陈述。一般认为,应以行为人进行陈述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来认定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如果是善意的,即行为人知其预测有实现可能,希望实现,又努力去实践,即使将来不能完全实现,也不应认定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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