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权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著作权质权必须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才成立和发生法律效力。为了与上述法律相适配,顺应现代著作权质权登记的要求,国家版权局颁布该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就著作权质权登记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主要体现于:
1、 明确了负责著作权质权登记的机构,即国家版权局;
2、 双方应当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
3、 强调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4、 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5、 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及应予以撤销登记之情形;
6、 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之情形;
7、 明确《著作权质权登记簿》供社会公众查询,同时也规定,当《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何种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