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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场超市播放背景音乐的法律风险防范

2011/2/11 字体: 来源: 作者:

    时至今日,我们在大卖场、超市购物的同时,会听到超市播放的最新流行劲歌、热门的网络歌曲、脍炙人口的中外经典歌曲或者烘托节日气氛的喜庆歌曲等,作为顾客,我们已经司空见惯,毕竟我们作为消费者在购物的同时“额外”欣赏了动听的音乐,愉悦了我们的心情,卖场、超市也通过播放背景音乐间接促进了宣传。 但是我们在逛商场、超市时听到的音乐不是“免费的午餐”,商场播放背景音乐需要掏腰包。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背景音乐及现场表演的版权收费工作已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小到一家街边的小吃店,大到营业面积达数千平方米的大超市,如果播放背景音乐,将会被要求缴纳音乐版权使用费。这是继KTV版权收费工作开始后,由集体管理组织推动的又一项保护知识产权的收费工作,许多超市为规避这笔对他们而言不菲的费用,纷纷改成播放自创歌曲。最近,好又多超市、上海联华超市、北京物美超市都纷纷播放自创的《好又多之歌》、《联华之歌》、《我爱物美》等。
    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背景音乐版权收费的内容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对背景音乐及现场表演的版权收费,涉及包括:现场表演;酒吧、餐厅的背景音乐;宾馆及其所属咖啡厅等;商场、超级市场等;航空;铁路;展览,总共7大类。音著协以曲库方式将背景音乐提供给用户使用,一次性提供3000首,使用期间可以更换歌曲。
    这项版权收费在上海、北京、江苏、浙江、重庆等省区市早已开展,目前,家乐福、沃尔玛、居然之家等一批连锁经营的商场、超市已向协会交纳了版权费。此项收费基于各场所对音乐的依赖度的不同,标准也不一样,其中宾馆的标准是按照每床位每月1.75元;演唱会按照总票价的2.5%;商场、超市按面积计算:营业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费2.18元;营业面积在1000-5000(不含5000)平方米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费2.30元;营业面积在5000-10000(不含10000)平方米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费2.42元;营业面积在10000-20000(不含20000)平方米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费2.54元;营业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费2.66元。
    二、卖场播放背景音乐被判侵权
    1、2008年5月7日,音著协发起了自著作权法颁布以来超市侵权播放背景音乐的“第一案”。2009年1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美廉美连锁商业公司石景山金顶街超市播放背景音乐《烛光里的妈妈》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美廉美超市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500元,并支付音著协维权的合理开支1200元。
    2、2008年6月以来,音著协向北京市版权局投诉了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天店等单位,未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在其所属的经营场所公开播送《奔跑》、《一生有你》、《在他乡》、《妈妈的吻》、《知音》、《牧羊曲》、《说句心里话》、《想唱就唱》、《哎呀》等音乐作品的行为。北京市版权局在充分听取了被处罚人的意见后,根据调查掌握的证据情况,结合相关单位的侵权行为情节及整改态度,决定给予上述单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给予上述侵权单位1万到1.5万元不等的处罚。
    三、卖场播放背景音乐的法律分析
    卖场播放背景音乐的方式一般都是购买的音乐制品,如CD、DVD、磁带等;或者将网络上下载的MP3、MP4音乐或视频进行播放,播放背景音乐属于什么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什么权利?
    1、卖场播放背景音乐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限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十二种情形,卖场播放背景音乐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由此,免费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前提是:一、须他人已经发表;二、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卖场、超市播放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背景音乐的行为很难被认定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即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一般认为,卖场虽然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并非直接利用音乐作品获利,但可以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商家的销售起到促进作用,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因此,在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的商家应当缴纳合理的使用费。
    2、购买正版的音乐制品是否构成侵权?
    超市用正版音乐制品如CD、DVD、磁带播放背景音乐仍然构成侵权,即使购买了正版的CD、DVD、磁带等音乐制品,但CD、DVD、磁带中录制的音乐的著作权不属于购买者,只是购买者个人获得了收听CD、DVD、磁带中录制的音乐的授权。但如果商业性使用该CD、DVD、磁带录制的音乐,则超出了授权范围。超市在没有获得音乐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将CD、DVD、磁带用于播放背景音乐的,实际是在商业性使用CD、DVD、磁带内录制的音乐。因此,构成了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权。
    3、卖场播放背景音乐侵犯了什么权利?
    《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卖场播放背景音乐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哪项具体权利?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0款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11款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9款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于《著作权法》既然表演权与广播权和放映权并存,三者就控制不同的行为。因此放映与广播在我国并不属于机械表演行为。表演者直接面对观众演唱、演奏音乐作品、戏剧等,叫作现场表演或活表演,如演唱会、音乐会等。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音乐的叫机械表演,如出租车司机如果未经许可在出租车上通过CD或磁带放音乐,商场、餐厅、酒店、飞机、列车等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等。
    因此,超市在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三、卖场如何化解背景音乐之痛
    正如上所言,卖场如大型超市、商场等作为集中的购物消费场所,优美、动听的音乐能够营造一定的购物环境,给该场所内的顾客提供感官上的享受,促进潜在的消费者购买商品,作为卖场应如何避免在播放背景音乐的时候侵犯著作权?
    1、有偿使用音著协享有著作权的音乐
    “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卖场如果在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促进购物,由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最主要的方式是购买音著协享有著作权的音乐,音著协的曲库几千首歌曲都可以进行使用,而且还不间断更新。
    2、自创音乐
    卖场可以采取好又多超市、联华超市的方式,自创歌曲,但由于自创的歌曲非常有限,且比较单调,不能够足够调动顾客的购物情绪,长此以往甚至可能起相反作用,让顾客厌烦,因此这种方式只能作为补充,并非长远之计。
    3、播放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歌曲
    目前,很多营业场所播放的背景音乐相当一部分是外国经典歌曲,此外,著作权是有明确保护期的(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这也就意味着营业场所使用过了保护期的背景音乐是完全免费的。所以,卖场可以使用一些过了保护期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而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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