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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知识产权诉讼十大案例点评

2011/3/17 字体: 来源: 作者:

    ——北京高院知识产权诉讼十大案例点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2010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这是该院自2002年以来,连续九年发布年度知产诉讼案例。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首次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纳入评选范围,并最终发布了“杏花村”商标异议案等2件商标行政案件和1件专利行政案件。据悉,2010年,北京市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8923件,同比上升42.49%,审结8855件,同比上升44.8%。本次发布的十大案件,涉及著作权、商标、专利、垄断等多个审判领域。这些案件有多起属于北京法院首次受理的新类型案件。

    百度公司垄断案

    百度搜索的结果包括自然排名与竞价排名两种方式。唐山人人公司认为,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北京百度公司即对其经营的全民医药网进行全面屏蔽,导致全民医药网访问量大幅度降低。北京百度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其进行竞价排名交易。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首先确定当事人是否已经在“相关市场”中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继而分析其是否从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唐山人人公司主张北京百度公司占据相关市场支配地位,事实依据不足。即使北京百度公司占据了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因全民医药网存在“垃圾外链”的事实,考虑到应当尽可能地以最迅捷的手段降低“垃圾外链”对用户利益的损害,北京百度公司实施涉案屏蔽行为也是具有一定正当性,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唐山人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2008年8月1日,我国首部《反垄断法》实施,该法规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行为都属于垄断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本案是北京法院受理的第一件典型的垄断案件,涉及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典型的垄断行为,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案对如何认定垄断行为及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狼爱上羊》诉前禁令案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对《狼爱上羊》等9首歌曲享有专有使用权。汤某拟在2010年5月15日举办《狼行天下》演唱会,北京华夏弘扬国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是该场演唱会的主办方,华夏弘扬公司在新浪博客网页上公布的汤某演唱曲目,其中包含有涉案的《狼爱上羊》等9首作品。鸟人公司认为,汤某和华夏弘扬公司即将实施的行为必然会对鸟人公司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构成侵害,为此提出诉前禁令申请,并向法院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法院据此裁定:华夏弘扬公司和汤某在演唱会中不得表演《狼爱上羊》等鸟人公司享有相关权利的歌曲。汤某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法院随即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华夏弘扬公司及汤某罚款21万元。

    【点评】

    《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诉前禁令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及时遏制侵权行为发生,减少损失等方面有重大作用。本案为国内首例针对演唱会的诉前禁令,其裁定理由、结果和执行情况对此类案件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搜狐博客博文抄袭案

    原告李强著有《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一文,于2009年6月17日发表在其博客“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和“搜狐网梦幻主场——体育大看台”上。2009年8月2日,被告于某在其搜狐博客上发表文章《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该文的第六段整段引用了李强的《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一文的第五段内容,却未注明作者和出处。

    法院认为,于某的博文已构成对李强博文核心内容的使用,其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构成侵权。据此,法院判决于某立即停止使用《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的文章内容,并登载致歉声明,赔偿李强1800元。

    【点评】

    本案系我国首例判决的博客著作权侵权案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交流方式的多元化,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被广泛使用,博客注册用户虽能够自由决定发表内容,但这种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注册用户在网络上享有的权利与承担义务与现实生活中并无区别。无论作品系以何种形式发表或传播,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易建联”商标争议行政案

    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20日获准注册“易建联Yi Jian Lian”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柔道服、足球鞋等。易建联以该商标注册损害其姓名权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予以撤销。易建联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易建联自1999年开始从事篮球训练,先后参加了国内外赛事,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并获得各种荣誉,为国内乃至国际社会所关注。由此可以认定,易建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易建联姓名完全相同的商标注册使用在运动鞋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易建联或者与易建联具有一定的联系,侵害了易建联的姓名权。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

    【点评】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本案是一起涉及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姓名权的典型案件。本案的意义在于,判断姓名权是否因争议商标申请注册而受到损害,应当以该姓名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前提,对“知名度”的认定并非以达到为公众普遍知悉的程度为标准,而是要求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另外,主张姓名权的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D影院座椅专利侵权案

    本案涉及名称为“一种多功能动感运动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原告刘敬平为专利权人。被告中视京诚公司在网站刊发标题为“动感4D座椅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主要区别”的文章,称:“我公司动感座椅与国内外同类公司座椅的最大区别是具备了左右、前后、上下六个方向翻腾摇摆的功能,并获得了自主知识产权。”中视京诚公司还将其生产、销售的4D动感座椅系统安装于江苏省某影城4D影厅。刘敬平认为,中视京诚公司生产、销售的4D动感座椅系统侵犯其专利权并构成假冒专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视京诚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刘敬平享有的专利权,判令中视京诚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假冒的行为,并赔偿刘敬平经济损失等共计27万余元。

    【点评】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成员前往中视京诚公司销售并安装座椅的世纪影城,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勘验,经过比对,中视京诚公司也认可了被控侵权产品已经具备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本案的审理结果实现了胜败皆服的良好效果。

    “高达”玩具著作权侵权系列案

    原告日本株式会社万代享有“高达”系列拼装玩具的外包装及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株式会社万代先后在广州、北京等地经公证购买了由汕头市澄海区泓利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高达”系列玩具共计41件,其中部分玩具由被告黄某销售。株式会社万代认为,上述产品涉嫌侵犯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使用手册与株式会社万代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构成实质相似。泓利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株式会社万代的著作权。黄某作为销售者,未能提供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据此判决泓利公司及黄某共计赔偿株式会社万代70余万元。

    【点评】

    株式会社万代作为世界上较大的玩具生产商之一,其“高达”系列玩具风靡全球,但仿冒其产品的行为却时有发生。上述41件作品最终全部认定被告均构成侵权,判令赔偿权利人70余万元,是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

    美健图形商标侵权案

    2009年12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2008年6月以来,李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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