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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外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2009/5/14 字体: 来源: 作者:

  合同订立前,外贸企业对进出口代理或自营贸易,应当建立一套有效的风险评估制度,防风险于未然。对外商、国内用户进行资信评估,多方搜集上述企业素材,至相关部门排查,对大宗进出口业务,聘请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调查核实,出具书面评估可行性报告,要求客户提供有效、可行的担保,保证资金的安全。

  合同订立时,应明确合同的性质。在现行体制下,因退税或航空运输等问题,无奈选择签订名为买卖合同,实为代理合同时,应在合同履行中,明确是支付合同对价还是收取代理费用,不同的取费标准正是这两类合同的本质区别,在合同中设定权利、义务时,应当严谨、缜密、详尽,对未来风险做合同预判,对违约情形、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约定明确,涉及第三方用户,在合同中应进行披露。订立合同时,最好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或退而求其次,使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该模式系国际公认的标准格式。

  合同订立时,对适用质量标准、检验方式、异议期等约定应明确、详细。进出口货物与国内销售的货物质量标准有较大差异,后者要求略低;约定时应当明确适用国际什么样的标准,国内什么样的标准。推行适用欧盟、北美具体行业认证,国家职能部门的质量认证体系等,并且在兜底条款中约定,货物质量适用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目的、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等;封存样品,以货物质量与样品相同交货等;尽可能不约定企标、厂标,这种可由一方解释的标准,易使外贸企业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局面。对货物质量检验及异议约定,应当针对不同情形做特别约定;货物外观瑕疵,应当给予合理期限进行检验,而隐匿瑕疵,以鉴定部门鉴定结论为准,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鉴定部门,避免成诉后,再行司法鉴定,浪费时间及增加诉讼成本。对外贸企业提供原材料、辅料交由加工厂家加工成品的,约定好抽检方式,并对成品样品封存,防止出口后,因质量问题,外方索赔对责任分担出现争议;另外方或外贸企业提供图纸及技术资料委托加工的,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此作为合同附件,如形成纠纷后,可作为判断质量的依据。如涉及知识产权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等。在合同中,不能约定以外方质量异议为产品质量是否有瑕疵的依据,外贸企业不能擅自与外商约定降价处理,因外方为产品最终用户,有些合同由外方提供图纸、技术资料或指定第三方提供原材料、辅料等,与合同履行有利害关系或外贸企业与外方长期业务合作,有可能恶意串通,损害国内客户利益,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上述质量认证方法仍不能救济,可在合同中约定以国际仲裁结论或涉外公证、领事认证等确认产品质量。

□李书剑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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