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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会议体制下的股东质询权

2013/8/5 字体: 来源: 作者:

日本董事等说明义务制度的理论借鉴
张凝  天津财经大学





关键词: 股东大会,董事,说明义务
内容提要: 日本判例学说基于会议体制运营的一般原则,一直肯定董事等在股东大会上的说明义务,1981年更以立法形式将该义务明确,并在之后30年中进一步完善。相比之下,我国公司法虽以股东质询权的形式明确了董事等的说明义务,但忽略了其与股东大会会议体制之间的理论关系,这将导致很多具体问题难以合理解释和操作,鉴于此,有必要在今后的解释或立法中明确这项义务在股东大会会议体制中的定位。


我国2005年公司法以股东质询权的形式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的说明义务(中国《公司法》第151条第一款),这对于保障股东权益以及促进股东大会公正运作无疑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如何使该立法在实践中确实发挥出应有功效,还须在理论上正确认识这项权利义务的性质,即首先须搞清股东质询权是一般意义上的股东知情权还是股东参与股东大会会议体制运作的权利,并基于该权利性质规范相关的实际运作。换言之,股东质询权的性质是体系性解释和规范股东质询权行使方法、董事等说明义务履行方法、履行范围、履行程度以及违反该义务之具体法律效果的关键所在,而我国相关立法(指《公司法》第151条)及学说却恰恰在此关键问题上言语暧昧、语焉不详,这种现状显然不利于这项权利义务在实践中落实。结合本国实际有选择地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无疑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条捷径。日本判例学说长期以来均肯定董事等在股东大会上的说明义务,1981年更以立法形式将其明确,此后经过近30年的实际运作,对该制度有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理论基础与运作经验,笔者旨在通过对日本相关立法、理论的考察,为我国股东质询权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提供具有体系性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借鉴材料。
  一、日本董事等说明义务的制度概要
  (一)日本董事等说明义务的立法背景
  日本学说判例长期以来均肯定董事等在股东大会上的说明义务,)1981年更是在《商法典》中新设条文予以明确(日本1981年商法第237条之3)。日本通说认为,作为会议体的一般原则,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其权利,就审议事项进行质询,经营者履行其义务,就股东的质询进行合理说明,实属当然之举,即使法律中无此规定,该权利义务关系亦已存在,因此,该立法并非是在创制一项新的权利义务,只是以法律条文这样更加明确的形式对原本就存在的权利义务加以确认。[2]立法确认这项权利义务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东大会会议流于形式,确保股东大会会议运营的公正性,使股东大会成为真正意义上能够进行实质审议的场所。[3]
  (二)股东质询权(董事等说明义务)的性质
  日本通说认为,股东大会是会议体,基于会议体的一般原则,向作为会议成员的股东提供就议题质询讨论的机会是理所应当的,股东质询权不是一般意义上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这项权利源自股东大会的会议体功能,其性质属于股东的股东大会参与权。[4]
  (三)现行日本公司法董事等说明义务的制度概要
  日本于2005年制定了公司法典,这是日本的现行公司法,它基本继承了上述原商法中有关董事等说明义务的内容,其在第314条明确规定:“董事、外聘会计、监事及执行官在股东大会上被股东要求就特定事项进行说明时,应就该事项进行必要说明。但是,在该事项与会议目的事项无关、就该事项的说明会严重损害股东的共同利益及具有其他法务省令规定的正当理由的场合,不受此限。”
  该条文中所指的“法务省令”,是指日本《公司法施行规则》(2006年2月7日法务省第12号令),基于该规则第71条的规定,董事等除上述公司法第314条但书规定的场合之外,在以下四种场合也可以就股东的质询事项拒绝说明,这四种场合分别是:第一,就股东要求的事项进行说明有必要调查的场合(日本《公司法施行规则》第71条第1项)。但是,股东于会议日期相当期间之前,就将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质询的事项通知了公司时(同规则第71条第1项第1目),或者经营者就该事项进行说明尽管有必要调查,但该调查极其容易的场合(同规则第71条第1项第2目),董事等不得以需要调查为由,拒绝在股东大会上就该事项进行说明(同规则第71条第1项括号内加注)。第二,就股东要求的事项进行说明会侵害公司或他人权利的场合(同规则第71条第2项)。第三,股东在该股东大会上就实质为同一内容的事项重复要求说明的场合(同规则第71条第3项)。第四,除前三项所规定的场合之外,就股东要求说明的事项具有其他正当拒绝理由的场合。
  (四)小结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日本的立法和学说并没有将股东质询权作为股东知情权的派生权利,而是从股东参与股东大会会议运作的必要性出发,将其作为股东大会参与权的一项内容加以体系化,这种体系化的结果表现在对以下各种具体问题的解释中。
  二、日本董事等说明义务与股东大会会议体的关系
  (一)质询权人、说明义务人与股东大会会议体的关系
  1.质询权人
  股东质询权是一项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所以可行使股东质询权的必须是实际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的代理人。[5]
  2.说明义务人
  说明义务人是就股东大会实际会议目的事项(含表决事项和报告事项)须承担责任之人,根据日本公司法第314条的规定,说明义务人分别是董事、外聘会计、监事及执行官。除此之外,在解释中,说明义务人还包括股东大会议长、会计审计员、行使了股东提案权的股东。
  (1)董事、执行官
  董事作为公司经营负责人以及股东大会议题、议案的提案人必须就股东大会上的表决事项向质询股东履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