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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法律风险浅析

2009/1/12 字体: 来源: 作者:

    一、律师在国企改制中的作用
   国企改制必须要有律师参与,律师介入国企改制,也将帮助政府从部分职能中解脱出来,并承担部分风险。这已经成为现在国有企业改制的共识。

   发生诉讼之后再去解决问题,必定会有损失。在比较先进的国家,律师的服务功能80%是在非诉讼领域。律师对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度的高低,是城市法制化进程的一个衡量标志。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就是进行非诉讼服务——防范风险、减少诉讼、保证交易安全。政府在国企改制中引进律师,表面上看,各个企业将为此付出一定的成本,但是付出的成本必定保证绝大多数改制活动和投资交易的安全。我国律师非诉讼业务方面,北京、上海的律师走在全国律师的前面,律师承担了过去由政府承担的一些责任。以企业上市改制为例,过去是审查制,现在实行核审制。在核审制情况下,由律师出法律意见书,出了问题将由律师和企业承担风险。

   国企改革涉及到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根本利益,必须依法规范进行。规范化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败。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市政府也特别强调要依法规范操作,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调整中严格要求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同时,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操作,要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省领导也多次强调,国有企业改革要依法改制,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职工得到妥善安置,确保金融债权不落空,确保出资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律师由于其职业的专业性,对法律的精通,以及对政策的理解、运用,更重要的是由于直接参与企业改制全过程的了解,对改制企业具体情况的掌握,以及对改制中的难点、疑点的解决,熟悉、贯通,在制作法律文件时,能做到准确、合法、有效,能经受时间的考验。在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引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主管部门批复等依据,解决难点、疑点之依据,保障了改制成果。所以,律师在国企改制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二、国企改制中的律师工作

   随着我国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级组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发生着深刻转变。《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随后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为我国国企改制和国有资产处置提供了规范性与操作技术性上的基本要求,主辅分离、国退民进,国有资产处置、产权结构多元化、股份合作制、公司制改造等实务操作,紧密结合不同国企自身特有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进行专业整合,制定和提供高质量、高效率并具有多样性与个性化的国企改制和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确保新一轮国企改制规范进行,成功运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当前,律师在国企改制中的主要工作内容:

   1、国企改制方案设计;

   2、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及其社会保障问题;

   3、国企改制与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债权债务清理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4、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处置问题;

   5、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及对策;

   6、国外资本与民营资本如何参与国企改制与国有资产处置;

   7、律师在国企改制与国有资产处置、转让或交易过程中的法律意见;

   8、国企改制与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主要法律风险防范与对策;

   9、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当好参谋,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

   律师可以参与制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补偿计划、职工持股计划、经营者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资产债务重组计划、企业股份制改造计划、股权配置方案、公开协议竞价方案、企业托管经营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等,并按要求为上述方案和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三、国企改制的风险成因

   由于改制中的法律风险表现各异,导致各种法律风险的原因也因承担风险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综合说来,这些原因大体表现在:

   1、来自国企原出资人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出资人在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时,因为各种原因,一般希望国有资产能够“卖个好价”或在新企业中占有更多的股份,往往在资产清查或资产评估过程中对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和压力,造成资产评估不实或国有资产估价虚高,有时甚至还会出现虚报资产或隐瞒债务的情况。

   2、来自原国有企业管理经营者的原因:原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在改制前由于法律意识薄弱或不负责任往往会以企业财产对外进行担保,形成各种隐形债务。另外,由于他们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以及基于其他原因,往往会在资产清查或资产评估的过程中虚报资产或隐瞒债务。另外,有些经营管理者利用改制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或私分国有资产。

   3、来自新股东或资产受让人方面的原因:有些新股东或资产受让人的资产规模和信用状况较差,有时通过欺诈或其他不正当途径与企业原国有出资人代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参与拍卖,但根本无力支付对价,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4、来自国家追究的政治、法律风险(政治原因):一方面由于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种情形;另一方面,由于受原有旧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一般和当地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存在着不规范、不合法的关联联系,一旦关系协调不畅,很多国企老总或改制后的公司领导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5、来自原企业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有些债权人由于对自己权利的懈怠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在改制的过程中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改制完成之后,由于原企业已经面目全非,所以便将改制的相关主体全部告上法庭。

   6、来自其他方面的原因:比如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缺陷;法律意见失实;企业员工思想观念没能完全扭转,发生抵触行为;原有改制方案设计上有缺陷,没有经过充分论证和周密计算或依据的政策有误差;国家颁布的改制政策前后不一致,各地的做法也不统一,导致适用时无所适从等等。

   四、风险防范的原则与方法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为已改制完毕的企业提供解决纠纷的依据,也可以为尚未或正在进行改制的企业起到指引和警示作用。企业在进行改制的过程中应自觉以改制的司法解释作为制定改制方案的依据,产权归属和债务承担的安排应依照司法解释的内容作出,并以其作为评估改制行为的标准,一方面可以避免或减少日后的纠纷,另一方面在发生纠纷以后也可减少诉讼中的法律风险。具体来讲,为减少改制及此后相关诉讼过程中的风险,在设计和评估企业的具体改制方案和进行相关改制操作时,应综合考虑和审查如下一些因素:

   被改制企业是否经过严格的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程序;清查报告和评估报告是否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核准或备案;改制方案或相关协议是否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或政策,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因素,比如欺诈和隐瞒的情形等;若将企业进行出售的,有关协议是否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受让人的资产规模和信用状况是否合乎国家要求;是否进行了相关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置换、变更、注销登记;负有金融债务的企业,在处置企业资产之前是否进行了金融债权保全;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是否公告或书面通知债权人,是否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了协议或采取了其他清理措施,是否存在遗漏或隐瞒债务的情形以及隐形债务(如担保债务);是否充分地保护了企业原有职工的利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有关改制方案是否同意,是否在安置补偿、医疗和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与保险等方面存在后遗症;是否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企业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进行权利变更登记,对企业法人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作者:冯利辉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来源:律师搜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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