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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得拒收伤病员

2016/3/16 字体: 来源: 作者:

当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治安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效率直接影响着人员伤亡和疫情危害情况。就此,省卫计委发布的《贵州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需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的情况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市(州)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一般事件(Ⅳ级):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预案要求,省、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必须尽快将伤病员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应开设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来的伤病员,必要时,还要动员轻病人出院或转院,腾出空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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