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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度医疗不能靠纠纷调解

2016/3/16 字体: 来源:湖南自由撰稿人 作者:太原晚报

日前,莆田的方先生感觉生殖器官有些不适,从网络上查到“福州中山医院(民营)”有优惠检查活动,便只身一人从闽侯到该医院检查,事后被医生告知其可能患有艾滋病或梅毒,进行了一系列的手术、排毒等治疗,花费八九千元。术后,方先生又去福州其他三甲大医院复查,得知自己不但没有患梅毒,身体也无大碍。(《海峡都市报》3月3日)

  福州中山医院涉事医生的行为在医疗上习惯被称为“夸大病情,过度医疗”,正因为如此,对类似医疗行为一般仅按医疗违规处理,通过医疗纠纷调解解决问题。这样的处理方式明显降低了违法犯罪成本,形不成威慑,无法根治过度医疗,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两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事医生通过夸大病情,诱使患者接受过度医疗,金额达到八九千元,应该依法定性为诈骗罪,,并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夸大病情,过度医疗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危害性不仅表现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涉嫌破坏医疗秩序,加剧医患矛盾。因此,处理过度医疗,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让不法者产生侥幸心理。把刑事问题当作医疗纠纷,是对法律威严性的贬抑,更是对违法犯罪的纵容。医患关系紧张已经成为一个相当突出的社会问题,在依法治国语境下,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一定要分清楚违规和违法犯罪,做到医疗的归医疗,法律的归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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