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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物流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2008/8/14 字体: 来源: 作者:

摘  要:中国邮政进入物流市场参与竞争,有机会也有风险。风险来自多方面,文章着重分析了来自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探讨了物流风险防范的对策。

关键词:物流;合同;风险;防范;权利;义务;责任

中图分类号:F61             文献标识码:A


 

现代物流是集多种业务于一身的综合性大型服务业。业务活动的复杂性,使得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同一物流服务的提供者经常处于双重或者多重的法律关系中,物流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也因此而加大。如何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规范管理,依法经营,自是不言而喻的。笔者在这里要强调的,是企业日常管理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注重合同的管理。合同是联系法律关系各方的桥梁和纽带,而合同纠纷又是各种纠纷中最容易产生、数量最多的一类。

1  物流服务合同的特征及主要类型

物流服务合同泛指物流企业与物流服务的需求者(用户)约定,由物流服务企业为后者提供全部或者部分的物流服务,后者向物流企业支付报酬的各类合同。

1.1  物流服务合同的特征

1.1.1  物流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同时又

互负义务;有偿则是指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物流企业以收取服务费用来盈利,所以服务不能是无偿的。

1.1.2  物流服务合同是诺成合同。相对于实践性合同而言,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

内容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需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1.1.3  物流服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物流合同的标的不是物,而是物流企业向物流

服务需求者提供物流服务的行为。虽然在物流企业为用户提供服务的整个过程中,经常会出

现用户的货物被物流企业实际占有的情况(如保管、运输等),但货物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

移,物流企业没有处理货物的权利,必须按物流服务需求者的要求完成物流服务项目。

1.1.4  物流服务的一方是特定主体。合同的主体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自

由的原则,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过多的限制性要求。但基于订立合同的要求,物流合同的一方应是特定主体,即依法成立,专门提供物流服务并收取报酬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

织。

1.1.5  物流服务合同对第三方有约束作用。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通常只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作用,但物流合同有其特殊性。物流企业作为服务商,在订立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并非收货人的情况下,通常要向第三方——收货方交付货物,收货方可以直接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同时也应自觉受合同规定的收货期限、地点等条款的约束。

1.1.6  物流服务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在交易频繁的商业、服务业、公用事业等领域,服务商不可能与个别的消费者逐一订立合同,因此,格式合同被广泛采用。邮政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条款),邮政物流服务合同也不例外。

1.2  物流服务合同的主要类型

现代物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合同类型很多,但经常遇到的主要包括委托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物流配送合同以及保险合同等。除上述特征外,各类合同自身还会有一些独有的特征,如保管合同的实践性以及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等。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过程中,要根据合同的不同特征,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管理,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2  物流服务合同的潜在风险

2.1  对行为性质认识错位的风险

第三方物流属于新兴产业,在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因此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目前我国物流市场存在三种模式。第一种,大多数第三方物流企业均属于接受客户的委托,根据客户发出的指令处理货物,以费用加利润的方式定价,收取服务费。这种经营模式与传统运输业、仓储业等的区别不大,其法律性质仍然是运输、仓储等合同关系。第二种,在发展模式上呈现出依托其他各种经营业态发展的特色,其中主要有分销、代销、寄售、邮购、展卖、超市零售等。例如,仓库所有者在仓库租赁合同中同时约定为承租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那么这份合同的性质一部分属于租赁合同,另一部分则属于提供装卸搬运劳务的委托合同。此类变异了的第三方物流,其法律性质要看合同中的具体约定。第三种,第三方物流企业代替货主进行物流系统设计并对系统运营承担责任,而且第三方物流企业不一定保有物流作业能力,具体的作业可以采取对外委托的方式由专业的运输、仓储企业等完成。在这种经营模式中,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性质则表现为一种提供智力型服务的委托合同关系。

第三方物流因其经营模式的不同而表现出纷繁复杂的法律属性。因此,实践中一些企业由于不清楚自身的法律性质而将本应由他人承担的责任错由自己承担。例如,承运方投保之后,保险公司往往在货物赔偿方面设置了免赔额,据此,因不可抗力、第三人侵权等造成货损时,承运方即使从保险公司取得赔偿,也要全额赔偿货方,白白遭受了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根据保险惯例,如遇非承运人原因(免责除外)导致货损情形,应该由货方承担风险;承运人投保属于为货方保险的委托代理行为,保险行为的后果应直接归于货方(委托人),保险免赔额部分的损失也应由货方(委托人)承担。由此可见,对行为性质认识的错位也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2.2  来自电子合同的风险

电子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拟定的合同,即达成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或者契约。其实现过程就是用户将有关数据从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送到有关交易方的计算机方信息系统的过程。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电子合同对传统合同法提出了挑战。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笺、数据电子(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有形的形式表现所载内容。可见,合同法把电子合同纳入了“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但事实上,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在法律上有着许多明显的区别,有着许多新的特点,同时也就存在一些新的潜在的风险。例如,双方当事人不见面,要约与承诺通过互联网进行,其身份的确认依靠密码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替;电子合同的订立没有严格的形式要求,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电子证据非常容易被修改而且可以不留下任何痕迹,当事人请求若采用拨号上网或其他接入国际互联网的方式来收集证据有极大的风险性;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电子证据进行具体规定,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遭到质疑等等。

2.3  来自其他不同类型合同的风险

运输合同风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按照托运人要求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运输是物流业很重要的业务。物流企业既可以作为承运人,也可以作为托运人,甚至有时两种身份兼而有之。不同的身份,其权利义务完全不同,所要承担的风险责任也就不同。

物流企业之间协作的合同风险。在与分包商或信息系统提供商的合作中,当客户发生损失后,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无论造成过失的是物流商还是分包商、信息系统提供商,对外赔偿都要由签订合同的物流企业首先承担责任,事后再对有责任的分包商或信息系统提供商进行追偿。与资信好的企业合作,便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清偿,把风险降到最低,反之则可能损失惨重。

此外,还有错选合作伙伴的风险、投资风险、租赁风险、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大量风险存在,针对不同的情况,物流企业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  物流合同的风险防范

3.1  企业要有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

防范合同风险,企业首先要有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明确有经营活动就会有风险。对于任何一种行为或者一项活动,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同时都要考虑如何防止或者减少风险的发生。为此,必须做好项目的前期论证,特别是法律论证,使项目在经济上和法律上都是可行的、有保证的。此外,针对物流经营中的一些不确定的风险,为防患于未然,还可以通过投保来分散风险。

3.2  选择好的合作伙伴

现代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双赢关系。选择了好的合作伙伴,就奠定了成功的基础。在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的合作中,要选择有全面的技术服务能力、信誉良好的商家,确保所应用的信息技术是安全、便捷、有效的;在与分包商或者客户的合作中,选择资信良好的企业,就能够把风险降到最低。

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缔约资格,看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通常的做法是要求对方提供通过年度工商检查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资信级别证明等客户资料;或者现场看着法定代表人签字,甚至可以从当地邀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等。如果是代订合同,则一定要代理人出示有效的授权委托书。这样,就可以将“事后救火”变为“事前防火”,从根本上减少合同可能发生的风险。

3.3  把好合同签订关,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某市邮政局为开辟物流市场,将大院内闲置的房屋改建为仓储中心,并通过租赁招商的方式对外经营。当地一家食品公司看好此仓储中心,便承包了该中心。可是,半年以后,食品公司一批果冻因包装不合格,出现了变质变味的情况。果冻批销出去后,消费者纷纷要求退货返款,要求食品公司赔偿。然而食品加工公司一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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