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盛邦法律顾问公司于国富谈IT业争议法律问题

2011/11/22 字体: 来源: 作者:

     主持人: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邀请到了IT法律界著名律师于国富先生来为大家讲解在IT行业内一些容易被大家忽视或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我们知道,尽管包括互联网在内的IT业近几年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由此引发了消费投诉也迅速增加,随着315的到来,这些问题也已经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现在请于国富先生同网友问好。

  于国富:大家好,非常高兴与大家沟通。

  主持人:首先我们来谈谈网络游戏的问题,目前网络游戏中存在着一些与通讯领域类似的霸王条款,例如运营商发现玩家作弊后,会采用冻结帐号的措施,而在冻结帐号后,一般不会提出为玩家提供相关的证据,这样的做法您觉得这样的做法是否侵犯玩家的虚拟财产?

  于国富:这个涉及到了消费者保护法,在法律中没有提到这种,实际上销法对网络游戏有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他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网络游戏也是一种服务,是网络游戏的服务商给玩家提供了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网络经销商必须遵守,从网络游戏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如果网络游戏的运营商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来封锁玩家的帐号,销毁玩家的装备、武器、等级、点数等等,实际上都是侵权行为,玩家可以根据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主持人:玩家在玩游戏之前会看规定,如果发生意外损害的话,这个损失是由玩家承担吗?,比如服务器突然死机。

  于国富:这个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者讲到了,这种格式的合同,是不可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讲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么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这情况下,这些运营商作出了相关的行动措施的很有可能是侵权的,他没有合同的依据和法律依据。

  主持人:另一个问题是虚拟财产问题,无论是业内还是在法学领域,对虚拟财产是否具备价值的争论一直没有结果,从您的角度来分析,虚拟财产是否具备价值?

  于国富:这个问题比较大了,不管是,IT界也好还是法学界也好,都争论,我只谈我的理解,虚拟财产它是有价值的,使用上他能够体现出一定的金钱,我想获得装备的话,我肯定要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我去打,都是我们投入的费用,我们购买点卡的费用我们加入网络游戏的,比如一开始有会员费,这样体现了我的装备的价值,我们怎么样去保护这种私有财产,这个角度上,学者现在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从财产权角度来讲,比如保证这支钢笔,或者我的电脑一样是一种物权上的保护,比如谁偷了我的手机,他属于盗窃,有一些学者认为谁偷走了我的装备,他也属于盗窃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还有的一些国家还有包括我们的台湾,有这方面的规定,目前就我们的内地来讲从司法实际和法律角度来讲,暂时没有同所有权这个角度保护财产。另外一种保护方式就是从服务合同的角度保护,私有财产他和我们其他的财产不同,我的手机从生产者消费者手里拿到我的手里后,我对他有的控制,我带着他回家也可以逛商场,这种装备不同,这种装备实际上是存贮在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里面的,没有电脑你没有办法控制,实际上它并没有在我们的完全控制之下,我们得到这些装备是根据什么,根据我们的网络运营商的合同得到的,我们在服务的过程中得到了装备,或者得到了点数,被偷了地我们要求运营商把这个点数发回来,我们国家是有这种例子的,比如在北京市朝阳法院最早审过一个关于网络游戏的案子,被告叫北极冰,应该说是当年的10大案件之一的,那个孜孜是把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用合同来保护的,前一段时间大家关注的关于QQ盗号,那个案子更有意思,一开始公诉人,他准备按照盗窃罪提起公诉的,我们认为QQ号是财产,你偷了,你是盗窃者,最后法院判的是按侵犯通讯保密罪判的,为什么呢,我的印象中,法院在说理部分,目前我们国家对于QQ号属于无权法上的财产,暂时还没有法律规定,但是从侵犯通讯秘密的角度上讲,盗窃QQ号的罪名是成立的。

  主持人:网络游戏中投入的精力并不一定是具备价值的,比如看DVD大片,我花时间精力,但是在这种精力消耗与投资的精力消耗是不画等号的,所以现在有人也以此为根据认为虚拟财产不具备价值,您对此怎么看?

  于国富:这种说法应该说是片面的的,价值不仅仅看你要不要花金钱,第一点花费的时间就相当于金钱,第二点,他可以变现为财富,比如刚才的例子,DVD大片并不产生价值,如果我们把DVD转手的话,有了价值我们评判的依据是什么,是我的心情。预约是无价值的,我已经使游戏里面的帐号对应的人物已经有了升值,我有了入口,我有了出口,这就是价值的一种体现。

  主持人:WEB2.0成为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前不久自己的私生活在互联网上,前不久就有新加坡的一女生的私生活在互联网上传播开来,结果不堪压力而自杀。那么如何才能保证文件上传者对文件享有合法的权利?

  于国富:应该说,我前一段时间在我的BLOG写过一个文章,叫互联网不是黑社会,最终我的结论是什么,在互联网上我们每一个人对我们言行都要负责任,大家在关注的一些BLOG侵犯他人名誉权等等案子也可以体现出来,我们说WEB2.0实质是网络传播和发布,对于WEB2.0的作者大家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不管他用的真名笔名,我们不能因为我们在互联网上我们就可以不承担责任我可以任意的骂人,如果一旦被追究起来这个BLOG的作者还是要承担他相应的责任。

  主持人:您觉得是否能解决责任的追究问题。比如实现了实名制之后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于国富:前一段时间,谈到了这一点,我的结论是这样实名制不是网络安全的必要条件也不是网络安全的充分条件,你实名了,网络上网络运动这些方式,不一定就能够一劳永逸的安全一要想让网络安全不一定非要通过实名制实现,就像我们想要从一个城市到另外一个城市我们可以做火车汽车甚至可以步行去不同的方法。实名制我们说它有一定的优势在,比如大家对自己的言行能够更负责任,但是他也有缺陷,比如说冒名顶替怎么办,第二同名怎么办,是不是我说处理的错话都得承担,这些问题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实名制就应该缓行,在解决完所有的弊端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实名制,对于至关重要的地方我们可以实名制,比如网络购物,有一些实名制的论坛都是很正式的,还有一些电子商务网站我们应该首先使实名,对于娱乐性的网站,你非要他实名制恐怕不好地,实际上实名制在我们身边,比如说,网站他已经实名制了,非经营型网站也实名制现在剩下的是我们这些网络参与者的有一部分还没有实名制,随着我们网络的不断发展,大家对网络认识的加强,大家会对实名制有一个新的认识,有限度的进行实名制会更好。

  主持人:实现实名制之后会减少不良不真实的信息但是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互联网采用的匿名制的,我可以去揭露一些黑幕,发表一些东西,采用实名制之后会不会导致失去了现有的一些功能?

  于国富:这是肯定的,有一些娱乐性的网络,大家是为了假面舞会来的,对于不适应实名制的网站服务我们建议还是要给他让出一片天地,最好是广大的用户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来解决问题。

  主持人:您觉得解决言论的责任追究的问题用什么方式解决比较妥当?

  于国富:这个追溯到2000年以前,自从互联网出现到现在有关互联网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侵犯维权就一直发生矛盾,我们除了实名制还有其他的方式,比如通过上网的帐号,来看所有者是谁,或者通过IP地址,或者是通过波段号,我们有一段时间,现在也有通过电话拨号的用户。比如说其他的一些网站他们应当保存上网记录来供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验,如果没有保存这些记录,超过规定的天数记录就不存在了,这种情况下他也要承担责任,在互联网上大家的责任不是没有了而是通过另外一种形式,你还是要承担自己的言行的责任。

  主持人:信息产业部上个月宣布、并采取了提高电子邮件准入门槛的办法来杜绝垃圾邮件的产生,您是否赞同这种处理垃圾邮件的解决方式?

  于国富:我个人认为,任何服务都是通过提高门槛的方式来过滤,但是不一定达到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我们大家都知道,比如吃饭,小饭馆做的饭不一定难吃。提高服务门槛,不是非常科学的渠道,从互联网电子邮件这个角度来讲前一段时间国家颁布了一个办法这个门槛在这个办法里提出的,应当说这个办法是目前来讲管理电子邮件的一个规定,在此之前我们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到的服务之外还没有关于电子邮件服务应当怎么去做的规定,这个规定出台后他起码是有了一个规范,这个规范是不是符合实际,他如何操作大家还在研究的过程中,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反垃圾工作委员会马上要举办一个研讨会我也参加这个研讨,我也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大家积极的推动电子邮件往良性的角度发展。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