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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国保险业回眸与思考(上)

2010/1/6 字体: 来源: 作者:

    2009年是二十一世纪头10年的最后一年。在这一年,新中国喜迎60年华诞,中国保险业也走过了可圈可点的一年。

  在我看来,2009年有三类十件大事值得记述与回味。第一类是“重大变法”,即对保险业产生或即将产生全面影响的制度变革,具体包括:(1)新《保险法》颁布实施;(2)保险会计执行新准则。第二类是“重要部署”,即在经济增长、社会保障建设和金融改革中,与保险业直接相关的若干重要制度安排,具体包括:(3)出口信保助力“稳外需”;(4)保险业参与新医改;(5)商业银行投资保险股权。第三类是“重点改革”,主要指保险业的若干重点改革举措,具体包括:(6)保监会启动分类监管;(7)保监公安联手打“三假”;(8)保险投资渐行渐宽;(9)寿险信披新规发布;(10)人保集团整体改制。

  (1)新《保险法》颁布实施。2009年版新《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2002年版保险法“第一次修法”不同,这“第二次修法”显然彻底和全面得多。这次《保险法》修订在五个方面凸显了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重要的亮点和进步,这五个方面同时贯穿了保险公司经营的五个重要环节,即合同设计、要约邀请、核保、合同履行、理赔等,对保险公司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比如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和不可抗辩条款,就是典型的例子。但换一个视角看,这些挑战同时也是机遇,是一次难得的改善形象、规范发展的机遇,应很好把握。此外,新《保险法》还有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比如:投保人故意致事故发生,为何可以完全免除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何在有些情形下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仍不能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当然,瑕不掩瑜,特别是新《保险法》所凸显的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理念,直击现阶段保险市场的主要矛盾,十分值得称道。

  (2)保险会计执行新准则。2009年1月14日,中国保监会就保险业执行财政部2008年8月7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提出“统一执行,一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即要求所有保险公司均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并且在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2009年12月底,财政部发布《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就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具体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保险业执行新的会计准则,至少具有三点积极意义:第一,有利于区分保险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引导保险业回归经济保障和风险管理的立业之本;第二,分离了会计规定与监管要求,有利于构建相对独立的保险通用会计准则(GAAP)与保险监管会计准则(SAP),既便于投资者公允评估保险公司价值,也有助于保险监管;第三,顺应了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境外筹资成本,并可能在今后适当时机向国际推广中国保险会计经验。

  (3)出口信保助力“稳外需”。2009年5月2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其中“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居于6项重要政策措施之首,并提出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840亿美元等具体要求。这些做法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史上是第一次,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功能的集中体现。截至12月14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出口规模突破840亿美元,提前17天完成国家政策性任务。众所周知,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政策性保险业务。我们认为,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防范外贸风险、贯彻实施国家出口产业政策,对财政的压力相对较小,能够较好地提升企业融资能力,并且为世贸规则所允许,在各种出口鼓励措施中相对优势较为明显。据悉,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整体改制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待批,改制后中央汇金公司拟对中国信保注资40亿美元(约合273亿元人民币),中国信保仍定性为国有独资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今后,如何有效处理政策性保险公司的出资人要求和政治使命之间的可能矛盾,将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4)保险业参与新医改。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正式发布,新医改方案揭开面纱;6月11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以委托管理模式为主、以保险合同模式为辅的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模式。事实上,这些年保险业已经通过委托管理和保险合同等形式积极参与了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有关商业健康保险与国家医改战略,我们提出几个基本理念:其一,商业健康保险是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阀式稳定器”;其二,商业健康保险的利润动机不应成为遭到排斥的理由;其三,“公私合作”是解决医疗保障改革难题的一剂良方;其四,商业健康保险应当成为促进多方共赢的“价值创造者”;其五,医疗风险管控是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最大挑战;其六,超越部门利益是医改成功的关键所在。

  (5)商业银行投资保险股权。2009年11月2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试点方案由监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确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并且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并表管理、业务合作等方面严把风险管理关。我们知道,银行与保险的深层股权合作至少可以追溯至2006年,当年9月,保监会出台《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接着2008年1月,银监会、保监会签署《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近些年,保险公司参股银行和银行参股保险公司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其背后反映的是金融综合经营的热潮涌动。从监管层面看,似乎大家更担心保险公司风险向商业银行的传递,其实,商业银行风险向保险公司的传递,在中长期同样值得重视,这也是保险业宏观审慎监管的题中应有之义。(未完待续)

     【作者:郑伟 来源: 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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