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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保险公司的“保护伞”

2010/1/6 字体: 来源: 作者:

      如果把风险比作“雨”的话,各种规避转移风险的措施就可被看做“保护伞”。在保险市场中,保户通过购买保险产品,把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纷繁复杂的“风险之雨”转嫁给了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在经营风险的过程中也会遭遇“风险之雨”的侵袭吗?保险公司的“保护伞”又是什么呢?

  保险公司遭遇的第一场“雨”是来自保户和服务提供方的“道德风险之雨”:即投保人恶意投保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及在购买保险产品后由于可推卸责任而导致其不再谨慎的现象。值得提出的是,在健康保险和机动车保险的经营中,存在所谓的“供方道德风险”,即医疗服务的供给方和机动车维修服务供给方凭借其自身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费用,采取有悖于其职业道德的行为, 导致医疗费用和维修费用的增加,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

  如果保险公司听任“道德风险之雨”摧残,那么保险市场将毫无秩序可言,保险公司面临的赔付也会像无底洞一样没有尽头。针对“道德风险之雨”保险公司撑起了第一把“保护伞”——除外责任、部分保障和指定定点服务机构。除外责任又称“除外事项”或“不保事项”,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人不予承保的风险。保户的恶意投保行为和故意行为,可以通过在除外责任中列明的方法予以排除。保户的不谨慎行为,可以运用提供部分保障的方法予以控制。如果保险人提供全额保障,保户就会疏于管理保险标的,或者在风险事故发生时听之任之,不采取施救措施。通过部分保障,如设定免赔额、最高支付限额及比例分担可以有效地控制保户的不谨慎行为。因为免赔额保险对免赔额以下的费用不予支付,如果损失数额在免赔额以上,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需要承担至少等于免赔额的费用,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保户的风险意识;最高支付限额保险对支付限额以上的责任不予承担,因此被保险人会在风险事故发生时,会采取有效地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比例分担保险对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更为有效,因为伴随着损失的扩大,其自身需承担的损失也在同比例扩大;指定定点医院和定点服务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健康保险和机动车保险的经营中的供方道德风险。

  保险公司遭遇的第二场“雨”是来自保户的“逆选择之雨”。逆选择,通俗一点说就是风险高比风险低的人更希望购买保险,像驾驶技术不好的人更愿意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体质弱的人更希望投保健康保险等。逆选择根源于保险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即出现保户比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更了解的现象。如果保险人不对保户的风险性质进行区分,对所有的保户收取无差异的保费,会造成风险低的保户只购买部分保险甚至完全不购买保险,而风险高的保户过度购买保险;保险公司由于出现亏损会进一步提高保费,那么购买保险的低风险保户会进一步减少,如此循环下去,保险市场中低风险保户会越来越少,而高风险的保户充斥整个市场,长此以往,保险市场将不复存在。

  于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保险人称起了第二把保护伞——设定分类分级费率。即在人身保险中,通过年龄、性别、体重、家族病史和职业等指标;在财产保险中,通过保险标的本身的性质、所处的风险环境、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等指标,把保户按照风险高低予以分类,并收取高低不等的保费。保障较低的保险虽然费率低廉,但是由于保障不充分,可以驱逐高风险者。保障充分的保险产品,费率相应也很高,这对低风险者而言是不划算的,他们会倾向于选择保障较低的保险。这样,通过投保人的自选过程,不同风险程度的保户最终会挑选到适合自己的最优保险,逆选择行为就得到了控制。

  保险公司遭遇的第三场“雨”比较大,我们称之为——“巨灾之雨”。本文所指的巨灾,除了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还包括人为大灾如战争、军事冲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面对这场“雨”,保险公司一般是通过“除外责任”这把伞寻求庇护。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一味地把巨灾列为除外责任,不利于保险保障功能的发挥,因此保险公司开始尝试对部分巨灾予以承保,并启用了第三把“保护伞”——再保险。通过再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把巨灾风险分散到整个国际市场,在不损害自身偿付能力的前提下,保障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在遭受巨灾侵害后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保险公司的“保护伞”帮助保险公司规避了风险,不过这些措施就没有漏洞吗?我们应该怎样对这些“保护伞”予以完善呢?

  在现实生活中,因除外责任引起的诉讼时有发生,“免赔额”被称为“霸王条款”引起消费者的抵制,这种现象说明了保险公司的“保护伞”存在漏洞,需要改良。

  对于除外责任引起的纠纷,保险人可以通过明确自己履行了说明义务来避免,比如将免责条款印得醒目些,与其他条款区别开来,或者在投保单或保单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的下面留出空栏,由投保人注明接受免责条款并签字。

  对于消费者对“免赔额”的抵制,可以通过加强宣传的方式予以解决。同时,免赔额和分担比例的设计应该符合消费者的期望,并且形式应该多样化,以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保险人应该对市场进行充分调查,确定消费者希望得到的保障空间和消费者的支付欲望,合理界定保险产品的免赔额、最高支付限额及分担比例,使产品适销对路。保险人还应对市场进行细分,设计具有分档免赔额的保险产品,增加消费者选择的自由度。

  社会大众普遍认为“人人平等”,而分级费率表面上给人一种不公平的感觉,而且费率分得过细,会导致精算成本和核保成本的上升。因此保险人在制定分级费率时,应该在大众能接受认可的范围内对风险进行细分,并且尽量控制产品开发费用。

  总之,保险公司的保护伞不仅要保护好保险公司自身的利益,还应发挥正的外部效应,给保户带来切实的利益,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作者:陈维佳 来源: 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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