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16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网络银行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由于网络银行发展的日新月异,网络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呈现出越来越多样的形式。笔者认为,网络银行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
(一)缺乏关于网络银行信息自由、信息公开方面的规定。我国网络银行方面的法律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关于网络银行信息自由、信息公开方面的规定还是一个空白。网络银行凭借先进的技术支持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服务,客户与网络银行之间处于一种完全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客户对网络银行的了解只能是通过其网站上的自我宣传以及客户之间的口口相传。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法律应当规定网络银行负有一定的信息公开的义务。
(二)对客户的隐私保护不足。客户的隐私保护问题,在传统的银行环境下就已经存在,但是在网络银行环境下,由于银行持有客户信息的完整性以及信息传播的便捷性使得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更显紧迫。为确保网络银行的安全运营,银行往往要求客户填报大量真实的个人信息,并掌握客户的金融财务信息。虽然当前的银行法律体系规定了银行保守客户秘密的义务,但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银行的特殊情况做出专门规定,更没有关于银行未能履行保护客户隐私的义务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机制。由于网络所具有的脆弱性,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受到严重威胁,因而需要专门规定银行对客户隐私保护的法律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三)银行与客户及相关服务提供商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发生风险的情况下,网络银行与客户以及网络银行服务的技术提供商以及认证者等第三方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多是由网络银行与客户或者是与相关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合同来规定。私法领域崇尚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对于网络银行与相关交易者之间的责任由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本无可厚非。但是在银行与客户实力对比悬殊,尤其是在双方之间签订格式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法律仍然不予干涉,那么在各方力量的对比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很可能得不到保障甚至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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