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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缺位” 银行应提防诉讼欺诈

2010/10/21 字体: 来源: 作者:

      在不久前结束的全国“两会”上,由13位政协委员联合提交的《关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作出解释明确对诉讼诈骗按诈骗罪定罪的提案》非常引人关注。该提案提出,诉讼诈骗现象正在全国各地不断发生,并有日益蔓延的趋势,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规定伪造证据、骗取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裁决以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依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论处。而此前也曾有不少学者和司法界人士呼吁应完善刑法,对诉讼诈骗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诉讼欺诈(或诉讼诈骗)在民事诉讼中表现尤为突出。一些人利用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通过制造假证据、隐瞒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恶意串通等多种手法,通过看似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欺骗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最终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骗取本不应当属于他们的财产和相关权利,或者免除自己的债务。
  诉讼欺诈的具体做法和手段纷繁多样,比如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编造证据,或者明显没有证据而捏造和虚构案件事实,试图通过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又如,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有意歪曲事实,导致法官作出错误的裁判,间接地使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受到侵害。
  而对于诉讼欺诈行为,银行的法务工作者应该也不陌生,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债务人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来逃避银行债务的情况。既然现行立法尚不完善,银行也只能尽力采取相应的对策予以防范化解此类风险。
  首先,要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防范意识。银行一方面要规范自身业务行为,严格依法经营、按章办事,避免在办理业务中存在瑕疵,给违法分子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应密切关注企业经营财务状况、诉讼活动、有无恶意逃废债务等情形。其次,当怀疑诉讼当事人有欺诈可能或发现案件有损害银行利益的可能时,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协调。再次,当出现对银行不利的裁判结果,要通过向公安、司法机关及银监等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异议、进行申诉、申请撤销裁决、申请再审等合法方式,坚持依法维护银行合法权益。张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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