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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推动和规范农业保险发展

2010/10/21 字体: 来源: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已于今年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1995年《保险法》颁布以来进行的第二次修订。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关于农业保险的内容没有新的突破,仍然保留原来的表述,其中第186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在《保险法》修订实施的背景下,农业保险的立法问题也再次成为一个焦点。

  国际借鉴
  
  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保险法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从国际经验看,农业保险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大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农业保险的基本法律依据,规范农业保险的制度和行为,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协调运作和可持续性。比较典型的有美国和日本。
  美国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建设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一是20世纪30年代,1933年罗斯福政府为应对经济危机制定了《农业调整法》。1938年获国会通过《农业调整法》的第五部分,即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该法规定了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开展办法和经办机构等,为联邦政府建立和发展农作物保险体系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政策保障。二是20世纪80年代,1980年美国颁布新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开始全面推广农作物保险计划,联邦政府提供的补贴约占纯保费的30%。通过提供补贴和再保险等方式吸引私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经营。三是20世纪90年代,1994年美国颁布《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该法通过4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了农作物保险范围,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了事实上的强制参加。
  日本于1929年、1938年和1947年颁布了三部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即《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和《农业灾害补偿法》。明治维新后,日本佃农与地主的矛盾尖锐。1929年日本政府颁布《家畜保险法》,希望通过商业性保障来解决农业灾害补偿问题,但参与率很低,效果并不好。1938年颁布了作为其经济、政治战略组成部分的《农业保险法》,并于1939年开始实行。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之后,颁布了《土地改革法》,在颁布《农业合作法》的同时,将《家畜保险法》和《农业保险法》合并加以修订、补充,产生了《农业灾害补偿法》。

  中国案例
  
  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的一些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进行了原则规定,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制度支持。1993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199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将农牧保险规定为免征营业税项目。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200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近年来的农业保险发展实践表明,没有上述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撑,就不会有我国农业保险的不断发展。但上述政策法规中,多是进行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操作性的条文,农业保险的立法缺失,成为制约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同时,依靠立法形式来推动关系国计民生领域的保险业务发展,在我国已经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这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7月1日起,交强险制度正式实施,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执行全国统一责任限额、统一基础费率和统一保单条款。从交强险制度的实施情况看,在促进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发展的同时,对于更好地发挥保险这种市场化风险管理手段的作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也产生了积极成效。交强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我国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的强制立法提供了经验基础和有效案例。
  立法构想
  
  结合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立法安排,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注重以下方面。
  一是立法目的。以农业保险作为农业支持政策和支农性收入再分配手段,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保障和促进农民增收。二是立法原则。开展农业保险,应着眼于社会效益最大化。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业保险险种实行强制保险。国家对农业保险给予经济上、法律上和行政上必要的支持。三是组织制度。结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实际,特别是近年来成立的专业化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可考虑采用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四是再保险。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尚未建立,可以由中央政府建立统一的政策性的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使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最大限度的分散。再保险可采取自愿方式,必要时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法定分保方式。五是保费补贴。除了对法定农业保险险种免除一切赋税、自愿险种也免除部分赋税外,由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为各地的分支机构或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保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对法定保险险种必须进行补贴,其余视具体情况而定,补贴比例和数额视险种而定。六是险种安排。农业保险分为基本保险与非基本保险。基本保险主要是对农业主要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的保险,包括小麦、水稻、棉花、大豆等。对这些主要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应实行法定强制保险。农村养殖业、牧业等作为非基本保险,可实行自愿投保的方式。七是农业保险基金。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明确专项基金的筹集渠道、筹集方式。农业保险专项基金由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统筹使用,由税务、财政部门征缴和管理,避免渗漏。
保监会政策研究室 刘崇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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