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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防范的两个法律风险

2010/11/1 字体: 来源: 作者:

     近年来,江苏如皋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诉讼的民事案件数量相当可观,且一些人企图通过钻法律的空子侵害国家的金融利益,而此种现象又有不断蔓延之趋势,应当引起重视。

  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两个具体问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1、签章问题

  对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贴现等合同的审查,不仅要审查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而且要审查法定代表人签字。对此,可防范两种潜在风险:一是企业经办人道德风险,即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私自盖章获取贷款或给其他企业提供保证;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风险,即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其未签字为由,不承认债务或保证责任。

  2、抵押物财产共有人的签字及共有人与抵押人关系证明问题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4条关于“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的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时,须要求抵押物财产共有人签字或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决议书”(企业财产设定抵押情况),同时,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须注意提供共有人与抵押人的关系以此确定是否是真实的共有人。

      作者:刘玉蓉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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