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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监管法规 完善公司治理

2010/12/6 字体: 来源: 作者:

中国农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周亮     2010年11月29日
  2010年7月15日和1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实现了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到公众持股上市商业银行的历史性跨越。与此同时,农行也由一家非上市商业银行变为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相应地,农行面临的外部法律监管环境也将发生重大变化,而这种变化则要求我们必须深入学习和了解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治理知识。
  与未上市之前比较,上市商业银行兼具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双重身份,因此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相应地在适用法律上也有其独特之处。首先,上市商业银行必须要遵守我国对商业银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而言,适用于商业银行的法律主要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票据法》、《物权法》等;此外,过去一系列由国务院颁布的针对金融机构管理的若干行政法规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颁布的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的行政规章均仍然对其有效。
  其次,上市商业银行又属于上市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在上市之后,上市银行还必须遵循我国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例如《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等。此外,上市商业银行还应遵守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关于上市公司上市和监管的自律规则。而作为上海和香港两地上市的商业银行,农行IPO之后还必须遵守香港有关上市银行的规定。
  可见,与上市前相比,在公司治理、重大交易、关联交易、股票交易(包括董事、监事、高管持股和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农行均需按照对上市公司的法律监管要求对自身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在持续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农行要按照香港和内地上市银行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借鉴国际国内先进公司治理的经验,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全方位推进公司治理建设。
  当然,我们每一位员工仍要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一种先进制度的建立,都是一个持续的、长期的过程,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的。对于新法律监管要求的适应以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关系到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与每一个网点,每一位员工都密切相关。只有每一位员工学习掌握上市监管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我们才能更加扎实、有效地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成公司治理从“形似”到“神似”的转变。
  因此,我们每一位员工都要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一种先进制度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持续的、长期的过程,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的。对于新法律监管要求的适应以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关系到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与每一个支行、每一个网点,每一位员工都密切相关。只有每一位员工学习掌握上市监管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我们才能更加扎实、有效地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成公司治理从“形似”到“神似”的转变。因此,农行全体员工都应当严格遵照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高度强化依法合规的工作方式和办事规则,继续以“决策科学、战略明晰、执行高效、经营稳健、激励有效、监督有力”为目标,以“统筹规划、整体构建、重点突破、协调推进”为思路,稳步推进发展战略实施,全面提升经营绩效水平,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制度与流程,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积极实施人才兴行战略,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应对来自资本市场的挑战,掌握改革发展的主动权,努力在资本市场的竞争舞台上脱颖而出,把农业银行打造成一家国家满意、股东满意、客户满意、社会满意和员工满意的优秀大型上市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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