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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前期开发的行政法律风险

2011/2/22 字体: 来源: 作者:

     随着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政府监管力度的加强,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房地产开发商也就必须依法开发,否则,可能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本文仅就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前期可能遇到的行政法律风险进行风析,希望房地产开发商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房地产开发商主体资格不合格所面临的风险:
  1、未取得营业执照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明确规定了设立房地产企业的具体条件。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没有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房地产开发商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经营。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建设规划不合法所面临的风险:
  1、无规划手续或未按规划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因规划行为引发行政诉讼案件,法院裁决撤销违法规划行政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规划行政行为可进行行政诉讼。若具体规划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将依法撤销该规划行政行为。那么,依据该规划行政行为的房地产开发将被停止建设,甚至已建建筑物被拆除。
  三、非法买卖土地所面临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应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四、违规招标面临的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工程招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在确定中标人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等。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进行责令限期改正、从一万元直至十万元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的严厉行政处罚。
  五、违规开工所面临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具体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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