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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领域履行合同阶段法律风险防控60条提示(化工产品销售类)

2010/12/30 字体: 来源: 作者:

 
一、保持付款同约定的一致(1--5
二、严格认真把好票据关(6--18
三、注意发票的开具和交付(19--22
四、熟练掌握好履行方式(23—38
五、及时有效行使抗辩权(39—43
六、严格审查第三人资格(44—45
七、变更解除应书面协商(46—55
八、收集保存好证据材料(56—57
九、注意掌握好诉讼时效 58—60
 
一、注意付款(现金)同约定的一致
1、实际付款人与合同签约主体不一致,存在返还不当得利的风险。因此我方财务人员应注意实际付款人与合同签约主体是否一致。
2、实际付款方式与合同约定方式不一致,存在付款行为无效的风险。因此,我方财务人员应注意实际付款方式与合同约定方式是否一致。
3、实际付款对应的产品品种、批次、数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存在我方潜在的违约等风险。因此,我方财务人员应注意实际付款对应的产品品种、批次、数量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4、即时清结的情况下,实际付款人与买受人(发票开具的抬头)不一致,且没有办理授权手续,存在返还不当得利的风险。因此,在即时清结的情况下,我方财务人员应注意实际付款人与买受人(发票开具的抬头)是否一致,并检查其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
5、双方连续发生业务、滚动结算的情况下,具体的每笔付款与特定业务不能对应,存在我方的潜在违约及往来帐目难以清算的风险。因此,在双方连续发生业务、滚动结算的情况下,我方财务人员应仔细检查每笔付款与特定业务的一致对应性。
 
二、严格认真把好票据关
6、票据记载的规范性、背书的连续性,是持票人向出票人、前手背书人、付款人主张权利的基础。一旦出现记载不规范、背书不连续的情况,票据权利的实现便会出现障碍,甚至无法实现。因此,业务人员在收到承兑汇票时,应对票据进行初步鉴别:确认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并已由承兑银行签章;检查票据的出票日和到期日是否使用中文大写;检查票据金额大、小写书写是否正确并一致;检查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检查票据背书是否连续;检查背书印鉴章是否清晰无重影并盖在指定范围内;检查票据粘单是否正确加盖了骑缝章。业务人员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应予以拒收,将票据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7、可靠的票据承兑人、直接前手背书人,是票据权利的最大保障,可以极大地降低票据欺诈风险。因此,非经公司经理书面批准,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联社、城市信用社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尽量选择实力雄厚、信誉可靠的直接前手背书人。
8、票据流转的次数越多,其间发生伪造、变造、申报或伪报公示催告的可能性也在增加。一旦发生纠纷,我方主张权利或者提出抗辩,均存在一定的成本,也存在实际受损的可能性。因此,对已多次背书转让的票据应保持高度警惕,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避免接受背书次数太多的银行承兑汇票。
9、业务人员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需及时交到财务部门,财务人员应对票据的有效性进行再次审核,并向开户银行查询票据的真实性。财务人员收票后应登记台账,与交票人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经审核发现承兑汇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退回业务部门处理。
10、财务部门票据保管人员不得兼管应收票据或应付票据账目,不得保管预留银行印鉴;每日必须将收票、背书、贴现、托收等业务逐笔序时登记应收票据台账;每月必须进行一次盘点,由不相容岗位人员进行帐实、账账核对,并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如有差异,及时查清、处理。
11、持票阶段票据被公示催告,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申报将导致票据被除权造成损失。因此,发现票据被公告催告应及时申报权利,此时维权相对较为容易,成本较低。
12、应加强对票据的物理保护,尤其是大额票据的物理保护。收取票据或背书转让时,不得采用一般邮寄等不十分可靠的方式交付银行承兑汇票,谨防票据丢失,或被盗抢所造成的损失。
13、票据持票阶段,或有追索权贴现(不明白)后,仍应注意对票据的权利保护,谨防票据被他人恶意挂失止付及除权。尽量对未到期承兑汇票定期查询票据状况,一旦发现止付等异常状况,立即采取权利救济措施。
14、票据背书转让时,应当注意保全票据移交被背书人前的表面记载。如果票据背书转让之后再被他人变造,我方保全的证据将起到证明作用,进而能避免背书后被变造的法律风险。背书时可考虑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以避免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15、票据申请贴现时,可以通过贴现协议的特别约定争取贴现银行无追索权的贴现。若只能接受由追索权贴现,应当约定限制银行的权利和增加银行的义务。如约定:票据因贴现后被公示催告,应由银行申报权利;由于银行不申报权利导致票据被除权,应由银行承担不利后果。银行不得退还票据并从贴现申请人账户中划出相应款项。
16、已贴现票据可能因被除权而被追索导致损失。因此,发现公示催告期满或票据已被判决除权,及时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虽然情况复杂、充满变数,但仍有获得救济的希望,应该积极去争取最好的结果。
17、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票据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因此,若将票据持有至到期,财务部门应在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委托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托收手续。
18、在转账支票的过程中,支票出票人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或支票出票人的签字或印章与其在银行留存的样式不符,存在我方不能收到货款的法律风险。因此,我方财务人员在收到客户支票(我方财务人员不收客户支票,客户开出支票到客户的开户行办理转账手续,我方凭我方银行的进账单确认收款)后,应马上向付款银行查询该客户的银行存款是否足够,并核对该客户留存在银行的签字或印章样式。
 
三、注意发票的开具和交付
19、合同付款时应检查对方票据的出票人、开户行、帐号与合同是否相符,有疑问时不得付款。
20、未按签约客户的名称与合同内容开具发票,存在税收行政处罚、重复纳税、合同未全面、未适当履行的风险。因此,我公司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签约客户的名称与合同内容开具发票。
21、未将发票交付给合法客户或未得到客户合法授权的经办人,存在重复纳税、合同未全面、未适当履行的风险。因此,我公司财务人员应将发票交付给合法客户或得到客户合法授权的经办人。
22、发票遗失或开具空白抬头发票,存在税收行政处罚、重复纳税的法律风险。因此,严格发票管理,不得开具空白抬头发票。
 
如对方恶意不提货、拒收货物或我方无法交货等情形的,我方存在交货不能、履约损失(如仓储费、货物降价、运费增加、货物灭失等)的风险。因此应熟练掌握好自提、代办托运和送货的履行方式。
(一)自提
23、实际提货的经办人(或第三人)未获得签约主体的书面授权委托,存在货物灭失的法律风险。因此,我方办理交货的人员应审查实际提货的经办人是否获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
24、先款后货方式销售的,未经财务确认款项到帐即发货,存在不能收到货款的法律风险。因此,销售人员必须在财务确认款项到帐后才能发货。
25、提货的运输工具(车辆、船舶等)不具备营运资格(含驾驶员、押运员的特定资格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存在行政处罚或第三方索赔的风险。因此,我方销售人员应检查提货的运输工具(车辆、船舶等)是否具备营运资格(含驾驶员、押运员的特定资格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26、合法提货人未在提货单上书面亲笔签字,存在着不能交货或货物灭失的风险。因此,客户的提货人必须在提货单上书面亲笔签字。
(二)代办托运:
27、合同对于代办托运规定不明确,且没有得到客户的书面委托,存在错误交付的风险。因此,销售合同中对于代办托运应作出明确约定,并由客户作出书面委托。
28、承运人不具备承运资质,存在我方托运过错的风险。因此,我方销售人员应严格审查承运人是否具备承运资质。
29、合同约定我方代办运输保险,实际履行中未投保,存在货物毁损灭失后客户向我方追偿的风险。因此合同约定由我方代办运输保险的,我方经办人员须及时办理运输保险。
30、在代垫运费的情况下,存在运费难以收回的风险。因此,在代垫运费的情况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运费。
31、承运人未提供收货凭证,存在货物丢失、灭失的风险。因此我方经办人员在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时,应向其要求提供收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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