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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业银行法律事务工作架构初探

2011/1/23 字体: 来源: 作者: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法律事务部
张静  赵英敏
 

一、法律事务工作在商业银行经营和发展中的重要性

(一)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中,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需要加强法律事务工作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几乎已成为当代社会的一种共识。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法律越来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为市场运行设定基本的游戏规则,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稳定与和谐的市场秩序。在法律构筑的保护塔中,每一市场主体都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平等的市场机会,以自己的自由意志为自己设定义务,并享有与该种义务相对应的权利。
市场经济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市场主体在进行相应的市场活动时,有三个预设性的前提必须得到满足:第一,市场主体从事任何市场活动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包括法律对市场交易主体、客体、交换场所及交易机制等的规定,在法律限定或保护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者其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第二,市场主体在从事任何市场活动时,不得侵害任何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否则,侵害人必将为自己的侵害行为承受法律上的代价,包括接受有权机关的处罚及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第三,任何市场主体都有权享有因从事特定的市场活动而带给自己的权利与利益,任何其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和侵犯该种权利与利益,在权利人受侵害的情况下,法律将为之提供相应的救济。
商业银行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当然具有上述市场主体的普遍特征,但是,商业银行又是特殊的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又具有与众不同之处。谓其特殊,是指商业银行以货币为经营对象,这构成商业银行区别于其他经济主体的最主要的特征。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媒介,以货币为经营对象的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比经营一般商品的经济主体具有更大的风险。这种风险表现为两方面,一为商业风险,一为法律风险。商业风险有时不具有完全可控性,从经营管理的角度来说,商业风险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制性。但法律风险则不同,法律非经明示公布不生其效力,因此,在法律明示公布的范围内,法律风险可以通过适当行为予以规避。
法律风险的规避对银行经营来说也许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银行的经营活动可分为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对内主要涉及银行的内部经营管理,从这个角度来谈法律风险的规避,更多地涉及到如何通过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规避法律风险,促进银行的依法经营管理,如对银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行为的管理、对合同的管理、对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的管理等。通过对内管理,银行将自己的行为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致因内部行为不当而招致法律上的风险,在这个前提下,有三方面要求必须得到满足:第一,管理权限合法。银行的管理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这种权利必须在法律限定的范围之内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第二,管理内容合法。银行的内部经营管理内容很多,法律在每一方面均有相应的规定,如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劳动人事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银行应确保其进行的管理内容符合法律的要求,避免管理内容与法律相冲突而引致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管理手段合法。管理手段的合法性是银行实现其内部管理目的的保证,银行应确保其管理手段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银行与其职工的聘用关系、劳动待遇和劳动保护等,都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就对外法律风险来说,则更多地涉及到银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在自身利益遭到侵害或有遭到侵害威胁的情况下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银行的对外经营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这是法律对银行经营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对市场秩序维护的基本要求。在法律限定的框架内开展经营活动,遵守法律关于交易主体、客体、交易机制、业务类型等的规定,这是银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没有合法的经营,便没有合法的利益,便没有法律的保护。同时,当银行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或有遭到侵害的威胁时,如银行贷款的偿还逾期、贷款企业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故直接威胁银行贷款的安全,银行可以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贷款逾期企业进行催收、对威胁自己贷款安全的企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
由此看来,无论是银行经营活动所处的市场大环境的要求,还是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及对外经营活动的需要,都要求银行的法律事务工作处在一个比较高的层面上,能够对银行的内部管理及经营活动的合法性提供保障,以维护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我行的法律事务工作成果也印证了这一点。目前法律事务工作已全面介入了我行经营管理活动,法律审查、法律咨询全面深入到业务的方方面面,法律诉讼工作也颇有成效,为我行挽回了巨额损失。

二)WTO的加入对我国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提出新的要求

随着我国于2001年正式成为WTO成员,商业银行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性也愈加凸显。加入WTO后,一方面,市场环境的变化使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尤其是随着中国政府承诺的逐步实现,中外资银行处在同一水平线上进行面对面的竞争,争夺同一客户资源,使本来就十分激烈的竞争更趋白热化。另一方面,加入WTO带给我们的更重要的也许是观念的冲击。WTO规则本身是一种成熟的市场机制的体现,按规则办事、接受规则的统治是每一成员国在既定的框架协议范围内的特定义务。为此目的,成员国有必要修改国内法中与WTO规则与理念不相符合的部分,废除与之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在国家立法的层面上,这要求立法机关及时修改相关法律以适应WTO规则的要求;在个体经营单位的层面上,如何适应因所在国接受WTO规则而作出的新的法律规定就成为一个全新的问题,银行业则首当其冲。中国加入WTO的承诺中,对金融业的承诺开放最引世人瞩目,而中国银行业的多年与世隔绝也将成为历史,我们将与外资银行处在同一竞争层面上,接受同样的规则治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尽快改变观念,尽快适应新的竞争规则与市场法则,以在市场中求得一立足之地,这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目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而所有这一切,取决于对规则本身的理解与接受,及因这种理解与接受所能作出的对市场的特有反应能力,这对国内商业银行的法律事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内商业银行的法律事务工作已不单单是从国内法的角度确保银行的内部管理与经营活动的合法性,更重要的是将银行的经营活动置于国际化的背景之下,研究全球化背景下的银行经营规则,将银行被动地接受“规则统治”变为主动地“驾驭规则”,以WTO规则及与之相适应的国内法律为武器开展经营活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持自己的竞争优势。
 

二、国外大型商业银行法律事务工作架构及其借鉴

国外大型商业银行普遍重视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及人员的建设,法律部在银行经营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被作为银行内部的一个战略性部门,其业务范围覆盖银行本身的全部业务领域,故有“法律部是银行业务一面镜子”的说法。在此,我们选取美国花旗银行、大通•曼哈顿银行及英国巴克莱银行作为参照系对其法律事务工作的有关内容作一比较研究。1

(一)法律机构的设置

国外大银行一般均设有法律部,并设首席律师,首席律师督导法律部的工作,直接对董事长负责。法律部通常被分为若干个组,少则5、6个组,多则8、9个组。例如,美国大通•曼哈顿银行的法律部共有近250人,被分成9个组,一组负责处理所有的诉讼事务,二组为银行的信贷和储蓄业务机构提供服务,三组负责处理国内有关法律事务,四组负责处理海外机构有关法律事务,五组专门负责期货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事务,六组处理承诺和交易活动的法律问题,七组为财政及风险管理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八组为相关经营及信息提供法律服务,九组负责处理与政府的关系。
美国花旗银行在纽约的总行设有法律事务部,拥有近300名工作人员,基本都是律师,占全行人员的3.3‰。其中一部分律师负责证券法律、银行条例、商标法律和诉讼等事务,另一部分律师则为业务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亚洲一些国家的分行里,还设有专职律师负责本国法律事务。在处理政策和重要的法律问题时,分行律师与纽约总行法律部保持密切协作。2
英国巴克莱银行法律事务部拥有内部律师200多人,占全行人员的3‰强。该行法律部内部按照本行业务领域划分为不同的专业工作小组,并由资深律师负责专业小组的工作。在英国,国内分行的独立性较小,业务决策权集中在总部,因此,国内分行不另设专门的法律部,所有法律事务均由总部直接处理;对国外分行,鉴于国外法律与国内差异较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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