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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业务中法律合规风险识别与防范

2012/2/29 字体: 来源: 作者:

余保福(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去年整个银行业发行了2.3万支理财产品,发行规模15.5万亿。第一个方面的风险是法律滞后的风险,理财产品品种多,创新发展比较快,法律发展相对比较滞后,我们实行分业监管的体制,有些理财产品横跨了多个行业。二是市场准入的风险。三是理财业务设计中的法律风险,设计和操作中涉及了很多环节,不同主体,会产生一些法律风险。四是理财产品的合同文本的风险,文本是否具体完善。五是理财产品销售和宣传中的法律风险。六是理财资金使用中的法律风险,理财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到期是否能够收回。七是消费者自身缺乏风险意识造成的法律风险。

针对上述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应该建立自身完善的防控机制,总的来说是三个适当,把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方式,销售给适当的对象。与此同时要做到认真防范产品设计中的法律风险,产品设计要合法和风险可控;要切实防范投资资金运用的法律风险,要做到合法和确保能够收回;要防范理财资金合同文本的法律风险,无论银行是不是当事人之一,都要切实做到完善,明确,具体,做到无缝衔接;要重视理财产品销售和宣传中的法律风险;要重视理财产品的投诉,防范理财产品引发的声誉风险。

谭桂珍(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合规部负责人):

理财产品所体现的财产权利属性有它的价值,我们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两类,非保证收益型分为保本和非保本两类,银行具有还本付息的义务,类似于储蓄存款,银行和客户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客户与银行建立的信托关系,理财产品可质押的是信托受益权,他的可质押权利可归为债权,信托受益权。

理财产品的质押和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我们现阶段立法以及司法实现中对理财产品的态度上有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理财产品是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处置的财产类型或者是权利类型,理财产品作为质押物的属性存在争议。

修改物权法或者是国务院制定有关的财产质押法规,最高院可以做出理财产品的质押相关司法解释,在之前我们最高院的办公厅在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面,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上没有对商业理财产品做出规定的情况下,创设新的权利质押类型,所以最高院这些答复虽然是符合我国当前的立法体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最高院仍然可以做出相应的变通,通过司法解释对商业实践进行引导。

庞洁宇(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合规部负责人):

银行具体操作的层面如何防范理财业务的风险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一是树立全过流程管理的理念,重点是要强化保护经营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总行的层面,设计过程中要尽量使用普通的投资者能够通俗易懂的概念,对于一些的确需要专业术语的应该详尽解释,当然最好要做说明。总行应该下发相关的指引,对理财产品的业务重点进行多交流,多培训,务求让销售人员能够准确了解到产品的特性,做好产品营销工作。最后是要加强监督的指导工作。

从分行的层面,可以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一定要提前制定一系列紧急预案,要求我们的理财经理做好客户安抚工作,防止负面舆情的发生。

第二,加强证据的保全工作,建议增加录音流程。建议增加录音的流程,强化销售过程的录音保全,这个非常重要,增加录音的流程,如果是通过电话给客户进行售后服务和指导,可以启动电话录音,客户如果是要求赎回,指导客户做回赎回的决定,关系客户重大利益的对话,使用录音可以在产生纠纷的时候将事实真相还原。

(文字/郑永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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