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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银行业反洗钱面临的法律风险及管控风险分析与对策

2012/10/18 字体: 来源: 作者:


  我国反洗钱工作始于2003年。九年来,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取得了不菲的成绩,发展速度领先于不少西方发达国家,尤其在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得到了国际社会普遍认可,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任重道远。那么,九年多来的持续实践和探索,金融机构在日常管理、实际操作方面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一些法律风险点?反洗钱人员工作中有意无意间违反了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又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以及新形势下反洗钱风险管控的措施如何?围绕以上问题,结合自身实际,笔者近期有针对性的开展了调研。

  一、反洗钱管理及操作中易发的风险点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日常管理与临柜操作中,因履职不到位而易引发的反洗钱风险点主要有七种:(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其中前五项是反洗钱工作最易引发违法责任的风险点所在。

  在因履职不到位可能引发的反洗钱风险点中,另有一个不可忽略且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就是联网核查,非据真实情况,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不员不得随意进入联网核查系统开展核查。

  二、法律责任分析

  《反洗钱法》第32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上述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反洗钱法》第33条同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最高院于2009年11月10日正式公布《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界定了6种洗钱行为:(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结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最高院新界定6种洗钱行为,即是表明除《刑法》规定的4种洗钱行为外,明确对上述6种洗钱行为也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去年7月19日,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因犯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罪被最高院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其妻戚继秋明知许迈永系受贿犯罪所得,仍采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有价证券等方法协助掩饰、隐瞒非法所得。同年8月17日宁波中院认定戚继秋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20万元。

  三、风险管控对策

  银行业产生反洗钱风险点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个别金融机构及员工学习、理解和掌握反洗钱法律法规及银行规章不到位;二是“了解你的客户”不深入、欠主动;三是账户开立落实“实名制”规定及联网核查不规范;四是甄别、分析和甄别可疑交易报告技能不足,反洗钱水平有待持续提高;五是执行力不够。为此笔者为此提出相应控制风险措施及对策如下:

  (一)切实提升执行力。金融机构及全员应进一步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思想认识,应充分认识到“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留存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职责”,是《反洗钱法》赋予的的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反之则将承担因未尽职履责带来或引发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二)强化反洗钱学习、宣传与培训力度,提高异常交易甄别力。把“了解你的客户”落到实处,机构负责人、客户经理、柜员要有与客户“结识”的意识和能力,除了解客户身份外,与客户交流时注意客户职业、工作环境、交易习惯等,做到心中有数;留心客户交易习惯与对手,适时对交易频繁且金额较大的账户重点监测;对重点对象的甄别要以客户职业和日常交易对手的职业和行业为基础;最后对系统筛选出来的异常交易,确有充分理由判断其为可疑交易的,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三)从严执行央行[2007]2号令等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客户身份或行为可疑,应当报告的情形有五类:一是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是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三是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比如发现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而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当中止为其办理业务;四是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五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四)加强账户管理和反洗钱风险提示,从严开展联网核查。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管理及联网核查相关规定,联网核查应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非因真实原由,不得违规进入联网核查系统随意录入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信息。今年8月上旬,震惊全国的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制造者、公安部A级通缉犯周克华尚处于缉捕阶段,而安徽、四川等多地多家金融机构员工因好奇等原因,进入联网核查系统对周克华身份信息进行了违规查询,迅速惊动了当地和邻近异地公安机关,严重影响到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相关责任人后被带入公安机关质询,给自己和单位带来了不应有的经营和操作风险。

 (五)强化保密纪律,尤其应在工作各环节注重反洗钱调查协查保密工作。因反洗钱泄密事件而引发的严重风险事故及法律后果,近几年来时有惨痛教训。2009年3月初,杭州人行依据反洗钱法律规定,对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戚继秋洗钱案开展反洗钱调查。时任某银行杭州分行副行长的陈某在得知调查对象为戚继秋后,通过短信和面谈方式,将调查信息告知了许迈永。在接到陈某等人通风报信后,许、戚夫妇通过与有关人员进行大量串供、伪造证据、转换赃款等活动,给司法机关查处案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陈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98条规定,构成了泄密国家秘密罪,其受到50万元处罚的同时被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该行因此被处以250万元行政罚款。

  反洗钱保密工作无小事,强化反洗钱保密意识和观念刻不容缓。金融机构及全员必须从严执行反洗钱保密规定,坚守好“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等保密纪律,切实树立并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意识和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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