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商业银行垄断经营法律风险防控

2012/9/17 字体: 来源: 作者:

    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以下简称《审理垄断民事案件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审理垄断民事案件规定》共16条,是最高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 ,放宽了垄断民事纠纷受理条件,减轻了原告举证责任,加重了经营者举证责任,明显有利于垄断民事诉讼的提起,对商业银行不断规范经营管理行为,避免垄断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审理垄断民事案件规定》主要内容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有“经济宪法”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反垄断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领域。但是,《反垄断法》的一些规定较为原则和抽象,法院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缺乏可操作性。为此,最高法院在2009年正式启动《审理垄断民事案件规定》起草工作,历时三年,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提请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后通过。《审理垄断民事案件规定》建立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基本框架,对于通过司法途径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该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和立案条件

  《审理垄断民事案件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和立案条件。根据《审理垄断民事案件规定》第一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诉讼,一般属于侵权之诉。另一类是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有可能是合同之诉,也可能是其他诉讼。

  《审理垄断民事案件规定》第二条规定了两种提起垄断民事诉讼方式,第一种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二种是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经营者存在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起诉。《审理垄断民事案件规定》首次明确规定,原告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需以行政执法程序为前置条件,降低了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门槛。

  厘清举证责任有关问题

  为了缓解垄断民事诉讼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问题,《审理垄断民事案件规定》对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制度进行了解释和细化,适当减轻了原告举证责任,加重了经营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区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类。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包括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购买或开发、联合抵制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审理垄断民事案件规定》推定横向垄断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由被告对其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审理垄断民事案件规定》和《反垄断法》规定,以下情况由被告对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是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是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是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是联合抵制交易。

  减轻原告举证责任。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在的市场,往往是自然垄断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市场,市场支配地位常常是自身固有或者依法确立的。基于此类市场主体和市场竞争的特殊性,《审理垄断民事案件规定》适度减轻了原告在证明此类市场主体的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举证责任。《审理垄断民事案件规定》第九条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在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等方面的材料,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但被告可以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这一认定。

  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证明垄断协议存在。虽然被告负有证明横向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责任,但原告应证明该协议存在。二是对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三是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四是对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明文列举之外的其他横向垄断协议,原告通常仍需对该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