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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业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014/4/25 字体: 来源: 作者:

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借款人)向被保险人(商业银行)提供的一种贷款履约保险,如投保人(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向商业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保险对于减少和化解银行信贷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保证保险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具体明确,因此商业银行办理保证保险业务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保证保险不完全等同于保证

关于保证保险的性质,有认为根本属性是保证,保险仅是其外在表现形态,保证保险即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有认为其本质上是一种保险,保险公司是否偿付取决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因此其不同于保证责任的承担。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保证保险是属于保险还是保证、适用《保险法》还是《担保法》,也持不同意见,因此,保证保险的法律风险难以准确评估。为防范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可以接受保证保险作为一种防范信贷风险的方式,但万不可将保证保险完全等同于保证。

二、商业银行应审查保险公司经营保证保险资质、保证保险合同条款,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商业银行作为被保险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贷款风险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保证保险合同,因此,商业银行实际办理保证保险业务前,应审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以及保证保险产品已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报备的证明材料;并对保证保险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有重大影响商业银行债权实现、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条款(重点关注保险事故、保险金额、银行索赔前提条件等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保证保险合同条款审查完毕后,商业银行应与保险公司就开展保证保险业务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对双方合作的主要权利义务、保证保险业务办理流程、理赔程序等内容作出约定。

三、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交相关材料

在发放贷款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以下材料:

    1、投保人已投保保证保险并全额或按期足额缴纳保费的证

明文件;

2、保证保险单原件。

保证保险单背面保险条款应与商业银行已审查的文本一致。如不一致,商业银行应再次审查保险条款,如存在对商业银行不利条款的,商业银行应拒绝接受该保证保险。

四、商业银行应监督投保人(借款人)履行保证保险合同

投保人应依相关法律法规和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如实告知、缴纳保费等法定或约定义务,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则保险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证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保证保险合同,从而影响商业银行债权的实现。因此,商业银行应监督投保人(借款人)履行保证保险合同,并将其不履行保证保险合同作为借款合同违约、商业银行可提前宣布贷款到期的一种情形。

五、商业银行应严格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放款审批手续

商业银行应重点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能因为信贷业务有保证保险,即放松了对于借款人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的调查核实。保证保险是防范信贷风险的一种控制措施,它可能会因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等原因而被撤销或解除。因此,商业银行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规章制度要求,严格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放款审批手续,全面了解和动态掌握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变化,并采取各种风险防范措施防范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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