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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2014/4/25 字体: 来源: 作者:

一、仓单质押的概念

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所谓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仓单质押贷款就是指货主企业把货物存储在仓库中,然后可以凭仓库开具的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同时,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

二、仓单质押贷款的优势                  

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既可以解决借款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困难,达到实现经营规模扩大和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又可以帮助仓储企业利用为货主企业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的优势,吸引更多的货主企业,从而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服务,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而对于银行来说,也可以在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同时,发掘新的业务品种和经济增长点,培育和巩固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

三、仓单质押贷款的基本流程

1、仓储企业和借款人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申请贷款企业将货物送往仓储企业的仓库,仓库经审核确认接收后,开具仓单。

2、借款人以仓储企业开具的仓单为凭证,向银行申请贷款。信贷人员到仓库进行盘点,同时向仓储企业发出《仓单查询书》,仓储企业向银行确认并回复《仓单复查书》。

3、银行、借款人和仓储企业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作意向,签署《仓储监管协议》,约定出质物由仓储企业监管,其使用权归银行所有,仓库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同时,借款人将仓单质押背书给银行,并附加仓储企业签章,仓单由银行留存。

4、仓单审核通过,银行与申请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按约定的仓单价值的一定比例向企业发放贷款。

5、贷款期内实现正常销售时,货款全额划入监管帐户,银行按约定根据到帐金额开具分提单给货主,仓库按约定要求核实后发货;贷款到期归还后,余款可由货主(借款人)自行支配。

四、银行仓单质押贷款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对仓单质押的法律属性定位不清

依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仓单质押属权利质押,但部分银行的实际业务中却存在将仓单质押视为动产质押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往往与出质人签订的是《动产质押合同》、《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等表明法律关系为动产质押的协议;二是相关流程中关于质物、出质通知与印鉴式样、移交和监管、提货规定、价格规定、其他规定、声明和保证等适用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定;三是相关附件如《质物清单》、《质物变更通知书》、《查询及出质通知书》等反映出名为仓单质押,实为动产质押。

(二)仓单格式往往存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仓单包括以下事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银行的业务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仓单的格式和记载事项,与银行合作的仓储公司也没有标准格式仓单,因此,银行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中,存在着仓储公司出具非统一的、非标准格式仓单和仓单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如“**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仓单”仅有“货物所有人、货物名称、货物数量三项”。

(三)仓单在业务流程中未被视为货物所有权唯一凭证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这表明我国法律规定仓单是仓储公司签发给存储人或货物所有权人的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唯一合法的物权凭证。而许多银行的质押监管协议约定,在出现债权如期清偿等法定和约定情形时,银行出具《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仓单并不退回出质人,但出质人仍可凭《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和其他凭证领取仓储物,因此,在业务操作中仓单并非货物所有权的唯一凭证,这与法律相关规定不符。如果《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即使仓单已交付银行保管,出质人也可依其他凭证提取仓储物。

四、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

(一)准确定位仓单质押的法律属性

无论是银行使用的格式合同文本,还是内部制度,都必须清楚无误的表明仓单质押为一种权利质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须使用权利质押合同而非动产质押合同;二是合同附件清单应为权利凭证清单,而非质物清单;三是内部制度同样须明确按照权利质押的相关要求和风险防控要点进行规定。

(二)操作层面法律风险的防范

1、在设定仓单质押时,应审查仓储企业的信用、规模以及抗风险状况,对于实力较小、信用较差、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仓储单位不予同意办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另外,须防止借款人与仓储单位具有关联关系。

2、仓储物应为易于处置、价格涨跌幅度不大、质量稳定的物品,如有色金属、大豆等,同时还要考察货物的合法性,杜绝走私货物和违禁物品。

3、货主或借款人应保证质押货物的产权是明晰的、并已足额缴纳了关税、增值税、仓储费、运输费等税费,不存在税收及货物保管等方面的法律纠纷,不存在重复质押等其他经济纠纷情况。经办人员应审查购销合同、货物发票、关税缴纳证明等能够证明其权利归属的材料,防止出现质押无效或妨碍质押权实现等情形。

4、信贷审查人员应深入仓库现场查看并评估仓储物,防止出现仓单所载内容与仓储物不一致以及仓储物价值被高估的情形,保证仓单的真实性、客观性和有效性。

5、要求借款人对出质物办理保险。签订《借款合同》前,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必须就仓储物办理以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商业保险,以防范出质物灭失、减值等情况下造成银行贷款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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