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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的几个问题

2011/6/11 字体: 来源: 作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的几个问题
作者:朱景文    文章来源:华中大法律网    点击数:772    更新时间:2010-11-6

    题 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的几个问题

    主讲人: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时 间:2010年10月15日(周五) 19:30

    地 点:东六楼模拟法庭

    主持人易继明教授:今天非常荣幸,我们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朱景文教授给大家讲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的几个问题”。我们刚刚谈到这样的一个问题,最近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六十周年的院庆,中国人民大学锻造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基础,也锻造了其他很多的法学院。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中,人大当时在马克思主义法律当中是引领风尚的。朱教授在人大法学院,在“风尚”之上加强了实证研究,同时加强了法律社会化,法律全球化的研究。应该说在新时期,人大法理学的发展目前的现状以及气象与朱静文教授的引领关系密切相关。他今天所讲的话题也是当今非常重要的话题,因为依照党的依法治国的目标,今年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无论是主动形成还是非主动形成,这当中有很多问题需要探讨。今天的点评人也是一位大家,是我的老师,吴玉章教授。我曾经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做过博士后,当时吴玉章老师是我的老师。同时他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会长,不仅是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的领导,同时也是方正出版社的社长及学术大家,也是领导,他担任本次主讲人点评。今天到场的还有很多其他学者,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现在我们有请朱景文教授开始讲座。

    主讲人朱景文教授:谢谢易院长,非常高兴能到华中科技大学来,我今天要讲的话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完善的几个问题”。想讲以下几个问题,一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意义,第二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阶段和标准,第三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因为我们要谈发展,必然要从问题谈起。第四个问题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这个中国特色究竟指什么。

    大家知道,按照我们国家从十五大开始的规划,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年这个事情要结束。所以从现在开始,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在一步一步紧锣密鼓扩大这方面的宣传。而且要求在这方面在全国民众当中形成一种共识,虽然还有很多的争论。下面我谈谈这个问题涉及到的几个方面,希望大家批评指正,多提意见。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意义

    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如果追溯历程,可以从改革开放初期开始起算,因为改革开放的时候,已经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到了十五大,又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的目标。但是无论是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还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前提都是“有法可依”,因此这个问题对于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当然法律有多少之分,也有是否系统化的问题,所谓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使我们追溯到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甚至我们追溯到1949年建国时期,你也不能说那个时候没有法律。有法律,但是很少,很简单。与现在相比,确实是形成了一个在数量上比较可观,在设计内容方面比较庞杂的一套体系。

    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这套方针之间的关系,从整个的依法治国的情况来看,我想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治大体上可以包括这些领域,咱们实事求是的对依法治国做出一个评价,这四个方面,立法领域相比较而言做的不错,尽管还有许多的缺点、问题,但是比起其他的领域已经有很大的突破。比如说行政执法,关于“行政执法”,2002年国务院曾经也提出了一个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标,当时说到2012年要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但是我们知道,我们离法治政府的目标还很远,因为从我们自己的个人感觉、个人经历、自己的评价而言,在行政领域里法治政府的目标还很远很远。然后我们来谈司法,近年来一直是紧锣密鼓的搞司法改革,但是实际上,我们的司法改革,姑且对它的目标方向不做评价,我们面临的或是经历的许多基本问题,一些大的问题上,有些问题还没有拿准,比如说,调节和审判之间的关系,这是最基本的司法理念方面的问题。在法律监督方面,现实的情况离我们的目标差得更远了,为什么这么说呢?中国有自己的优势,共产党领导的优势,社会主义的优势,优势在于“集中力量办大事”,不是向西方那样分权,三权分立,多党轮流执政。中国能把所有的力量集中起来,一旦出现了大的社会风险,自然界的危机,优势就能够体现出来。实际上,我们在2000年以后所经历的这些事,自然灾害也好,社会动乱也好,新疆西藏的事件,我们都能够及时 处理,这与我们的政治体制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另一方面,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前提是“决策的正确性”,决策正确确实能够克服分权所带来的凌乱的问题。但是如果决策错误了,就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灾难,文革就是一个非常明显的教训。所以怎样在这样的体制下加强监督是我们的体制必须解决和面对的一个问题。现实离有效地监督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基于这样的考虑,法治包括了方方面面,和其他方面相比,立法尽管还有很多缺陷但是应该说做得还不错。因为我们判断立法是否取得成功,不仅仅要看法的数量,也不仅仅是看是否有法可依了,还要看这个国家的法典化程度,更重要的是要看这些法律是否符合现实,这种法律是否能够指导中国现实的社会实践。从这个角度上来看,目前中国的立法尽管从数量上、从法典化的程度上看取得很大的成就,但是离实际的需要还有距离。因为归根结底,判断法律的好坏要以这个为标准。但是无论如何,我们从78年以来推进的法治化进程取得最大的成果在呢?做一个客观的公允的评价,是在立法领域。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意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阶段和形成标准

    (1)阶段的划分

    根据我们2010年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对于此现在有几种不同的观点。最简单的分期是前三十年,后三十年,以改革开放为界限。当然有的学者提出了进一步更细致的划分。比如说对前三十年又做出了划分,1957年以前中国法治发展相对而言比较正常;1957年之后,由于“左”的思想、法律虚无主义以及“无法无天”的思想,立法体制受到极大的破坏。还有一些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比如宪法学者许崇德教授,1956年之前的法律体系不能叫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时实行“一化三改”,即实现社会主义的工业化,改造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在此之前,即新民主主义时期,许老师认为,当时的法律不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范围,这是一种看法。所以改革开放之前,他们有更细致的分期。改革开放之后,也有学者做出了更细致的划分,比如说,有人认为改革开放之后还可以分为三段,一段是从79年开始到97年十五大,提出2010年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97年之前,注重的是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解决立法的数量问题。97年之后 ,从全国人大这个层次上来讲,更注重法的质量,法律的系统化问题。还有学者提出,在97年之后,还可以划分为:1997年到2003年,即九届人大的时候,当时李鹏委员长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所以把1997到2003年叫做初步形成时期;然后从2003到2008年,叫做基本形成时期,这是出自吴邦国委员长之口,他在十届人大闭幕的时候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2008年到现在,是形成时期,最近全国人大法工委开了一个会,会议定的基调是“要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要确保今年年底形成,到明年三月份全国人大的时候,吴邦国委员长将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从学界来看,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形成的问题也有不同的看法。大体有以下几种意见:一种认为“没有形成”,主要的根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但是现在很多东西还处于一种初级阶段,还在发展之中,如果现在仓促宣布它已经形成了,无疑会有一种自满的情绪,将阻碍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学界一部分人持这种意见。还有人认为现在只是“初步形成”,初步形成适合于我们现在的初级阶段,所谓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和他相适应的就是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有学者认为是“基本形成”,也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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