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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企业的法律风险比较

2008/6/20 字体: 来源: 作者: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除了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出资人外,其他形式的投资人都要对企业经营行为承担无限责任。这几种形式是非常简单的投资形式,投资门槛较低、法律对企业在经营中的各项义务要求也比较低。例如,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需复杂的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即可。

但这类企业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其责任范围。按照当前的法律规范体系,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责任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也就是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经营则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则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稍好,一般只要不是在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则出资人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责任范围上,这两种形式不如一人有限公司来得有利,因为一人有限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比个体工商户上了一个台阶。例如,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名称专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等,在许多方面突破了个体工商户的局限性,有着更为广泛的发展前景。但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期限为五年,长于个体工商户基于《民法通则》的两年时效期限。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人出资、归一人控制,省去了与共同投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分配方面的相互牵制,因而可以最大限度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经营且获得归已。因而比合伙企业拥有更大的自由度,加之经营领域比个体工商户更为广泛,于更合乎人们创办小企业的要求,许多企业的“初级阶段”确实可以从独资企业起步。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可以理解为分别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复杂化。这种复杂化不是简单的人数增加,还包括了管理成本、决策成本等方面,甚至合伙人之间如果出现不睦,也会是产生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在合伙的形态中,只有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出资人能够限定其责任风险范围,其他形式的合伙出资人则均要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经营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相关的管理规定,由各合伙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实际交易中,合伙企业虽然对外属于明确的责任主体,但从对内关系上看,由于合伙人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以及基于合伙协议的相互制约,如何协调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并长期默契配合,才是合伙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

总的来说,这几类企业形态虽然各有利弊,但由于其门槛较低,比较适合起步阶段。但由于这几类企业都要求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出资人的风险在企业存续期间会持续存在,不太适合向更大规模发展。此外,这类企业经营者的责任过重,一般只能由出资人自行经营管理,不太可能产生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甚至法律上也不允许,因此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企业的发展壮大。


资讯来源:www.legal-risk.cn 吴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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