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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评估与传统法律法律服务的比较

2008/7/17 字体: 来源: 作者:

传统对企业的法律服务分为诉讼法律服务和非诉讼法律服务,一直以来都公认为诉讼法律服务是事后解决机制,非诉讼法律服务是事前防范机制。然而两者实质的差异并没有脱离法律诉讼的最终解决。

       诉讼法律服务是一种对抗性的事后解决机制,法律服务重在纠纷实际发生后,对已经存在的事实情况、证据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组织,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保证纠纷的认定和解决按照一种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下去。这种法律服务的局限性在于,解决纠纷的客观情况已经确定,事后再行补正的难度较大,往往只能依靠已有的证据材料较为局限的选择有利方案。这种法律服务常因为能够获取的证据无法还原原来的事实真相,而给当事人造成不利结果。诉讼法律服务更多侧重于时候的法律分析,类似于法学教育中的思维方式,将特定的法律案件事实情况提供出来,由大家根据法律进行分析,该事情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是否能够得到赔偿,赔偿的理由是什么等等。

       为了弥补诉讼法律服务的这种不足,律师开始思考在纠纷产生之前提供服务,让证据和客观情况的形成过程以有利于纠纷解决的方式产生,这种服务方式就是传统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其根本意思仍然在于对纠纷的解决上,无非是将诉讼法律服务的证据收集工作,扩展到证据的形成和保存工作。虽然说,由于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有效进行,会使纠纷处理产生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从而导致对方当事人常常会放弃通过诉讼解决的念头,但这种法律服务本身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事前防范措施。而且非诉讼法律服务仍然没有摆脱单一处理法律风险的特点,仍然以特定的合同或者特定的行为作为服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全部的目标就是使该特定的行为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在将来发生诉讼时能够有利于案件的处理。

       法律风险评估正是在传统法律服务落脚点都在于纠纷解决的局限基础上,提出应当以一体化、整体性的观念看待企业法律风险,从企业的经营流程和管理流程中减少法律风险产生的因素,从而真正实现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这就是为什么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时,不能解决企业的诉讼法律风险的原因。通过法律风险评估,改变企业原来日常行为的不规范或者建立新的经营管理体系,法律风险产生因素的减少虽然并不对特定法律风险发生直接作用,但从整体上较少企业法律风险成为了可能。这种整体性的法律风险评估,由于整个方法和视角的不同,需要了解特定经济组织所处的法律环境,这是传统单一法律风险服务所不需要的。同时这种整体性的法律服务方式,改变了需要1+1+1+......的法律风险处理方式,某些法律风险会随着叠加而减轻或消失。这中因法律风险叠加而获得的效果是传统法律服务所不具有的。

       因此,法律风险评估对个体法律风险解决的局限性,并不是该体系的缺陷,因为这样的工作依靠传统法律服务已经能够妥善解决。新的法律服务的产生不以取代原有法律服务为目的,而是对传统法律服务的局限性进行弥补。

文章来源:法律风险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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