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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随义务种类及风险防范

2008/11/20 字体: 来源: 作者:

    我国《合同法》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部分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侧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处 的 “ 通 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被理论界称为“附随义务”.将附随义务明确、 具休地规定于成文法中,备受民法学界称道。

    一、合同的附随义务可分为:

   (一) 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可称之为告知义务,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对于有关合同给付利益的重大项负有向对方全面、如实、及时告知的义务,具体分为如下几种:(1)使用 方 法 告 知 义务,指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告知合同标的物的正确使用方法。如 机器 设备出卖人在交付机器时,应告知对方机器的装配、使用及维修保养方法易嫩易件或有毒物品的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运输、保管、使用方法等。(1)瑕 疵告知义务 , 指出卖或赠与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尤其是隐蔽的瑕疵告知买受人或受赠人。(3)业务上的告知义务,指从事服务业的债务人有向债权人告知其业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的义务。如火车站售票员对车票购买者应告知车次、开车及到站时间,向旅客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理由和安全运输应注意的事项.(4)履行不能告知义务,指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给付义务时,应及时将不能履行的事实和原因告知对方,以免对方因信赖其履行合同而支出无益的费用和代价。如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发现此情形应及时通知对方;又如受雇人患有不宜担任工作的重大疾病时,应及时通知雇佣 人.(5)保险合同的危险告知义务,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等应及时将保险标的危险状态及其变化情况告知保险人。(6)其它告知义务,如“土地之买卖,应告以四至界限。有地役权、负担、租赁等关系时,应为告知”。又如,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说明有关行政机关关于该土地使用期限及土地使用补偿税额的最新规定。

    (二) 协助义务又常称之为协作义务或协力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方便,促进合同目的的全面实现。如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又如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图纸或技术要及时进行检验.又如债权人应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必要的方便,对债务人交付的不合质量的标的,债权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协助义务,为不单独诉诸履行之义务,但此种义务的违反,则足以减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并使得违反义务之人赔偿对方的损失。

    (三) 保密义务指债务人应对某些若公开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予以保密。例如,在合同履行中获知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利用;在使用对方技术秘密时,不 得将该秘密泄露给第三人:受雇佣的电脑软件设计者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开发的软件秘密;保险柜之出卖人不得泄露该保险柜具体开启方法及码锁号码的秘密。

    (四) 保护义务指当事人一方对于另一方及与其关系亲密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的保护义务。保护义务作为一种合同附随义务,“在事实上,它是借助侵权法上的手段,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义务状态,形成所谓的侵权与合同的竞合状态。如产品责任本身就是基于附随义务而产生的,其保护的范围包括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故有人称之为安全义务之合同化”。保护义务的内容十分广泛,如送货人为消费者送货,在搬放、安装过程中不得损害消费者家中的其它财物;医 师于手术后应避免留手术刀于病人之体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保护义务的目的在于债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债权人之人身及财产利益(指合同标的物以外之财产)负有照顾、保护、不得损害的义务。

    (五) 不作为义务指债务人不应为某些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例如,饭馆的出租人不得在附近开设同样的饭馆,从事营业竞争,即该出租人应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二、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

    郭明瑞先生亦认为:“违约行为既包括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义务,也包括债务人违反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但在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或者交易习惯中形成的义务;既包括债务人违反合同中的主义务,也包括债务人违反合同中的附随义务.例如,承运人对 于承运的货物有保管义务,这项义务虽为附随义务,但若承运人违反这一义务,对承运的货物保管不善时,其行为也属于违约行为。

    由此可见,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其相应承担的也就是违约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债务人违反瑕疵告知义务而导致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构成加害给付,此时则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合同附随义务在性质上有其特殊性,决定了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只能是损害赔偿。其原因如下:

    (1) 合同附随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合同义务,权利人不因对方违反附随义务而享有请求履行权。因此,该义务被违反时,违约人不负实际履行的民事责任。

   (2)合同附随义务不是约定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只有在损害事实发生时才能要求违约人承担民事责任.而违约金责任只适合于对合同约定义务的违反并且无论有无损害,有违约事实之存在即可构成负担违约金责任.因此,违约 金责任也不应作为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民事责任方式。

    (3)附随义务在合同义务体系中只是一种附随的、次要的义务,主要目的在于辅助给付义务之履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合同附随义务的违反不构成根本违约,因而该义务被违反时权利人不得解除合同.正如林诚二先生所 言:“对于契约目的之达成并非不可或缺之给付,为附随债务。原则上,附随债务不履行,并不发生解除权”.可见,解除合同也不宜作为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救济措施。

    由上可知,由于合同附随义务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违反此种义务的责任形式只能是损害赔偿。当然,这种损害赔偿责任也有其之构成要件,第一、有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第二、权利人受到实际的损害;第三、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第四、违约方有过错。

    三、风险防范

    义务意味着风险的存在,义务的不履行意味着风险的产生。所以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但要明确知道有哪些主义务,而且也必须懂得有哪些附随义务的存在。不同的合同存在着不同的附随义务。在重视主义务履行的同时也要重视附随义务的履行,否则就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包括履行的证据和对方不履行的证据。

    第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f0777f0100ayp8.html

作者:何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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