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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的缘起及中国的发展情况

2008/12/8 字体: 来源: 作者:

 

风险,从人类诞生时起,就与我们相生相伴。为了延续生命、赢得生机,人类时时面临各种风险,而努力避免风险则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我们的祖先便是不断地实践风险管理以求生存。当风险威胁我们人类的生存时,生存的本能便促使我们避免风险,争取安全甚至还能获得利益。对企业而言,风险是生产、经营活动的“衍生物”。

风险管理起源于美国。自20世纪50年代起,美国的大公司频繁发生重大损失,促使高层决策者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到了20世纪70年代,风险管理理论已从美国传到加拿大、欧洲、拉丁美洲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可以说,风险管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须的手段。国际

我国企业风险管理可以说是刚刚起步。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则是近几年来的事情。2004年底,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法律风险研讨会的召开为标志,“法律风险”在国内成为热门话题,对国内企业界、法律界等进行法律风险防范问题的研讨提供了恰当的时机。可以说,这一话题是从中央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开始的,但对于中国企业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在越来越广泛的国际贸易中占得先机是意义深远的。

风险管理特别是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成为企业发展的内需。这种变化源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也赖于人们对“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一观念的逐渐认同。企业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将发生深刻变化,企业生产经营、市场开拓等各种商务(经济)活动的法律需求增多,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的概率也相应增加。法律风险伴随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在这个法律与商业充分结合的时代,法律运用得当将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法律上的失策将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风险就是商业风险,因为其带来的结果都是商业性的。加强风险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法律风险防范在加强企业风险管理中又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法律风险是以承受法律责任为基本特征的,因此,法律风险防范自然而然成为企业风险防范中最基本的要求。

在2006年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上,国资委对近三年来的工作作了全面的总结。近三年来,随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增进,国资委首先将中央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推进轨道。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建设、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方面开展工作。正如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所归纳的,以三个主要标志见证了三年来我国央企在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方面的积极发展。一是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为主要标志,向依法建立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二是以在中央重点骨干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标准,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三是以建立健全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提出为标志,企业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其核心竞争力的提高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这说明,我国企业特别在这种内需外推的背景下,已经开始了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积极探索。这也是我们从华为、长虹、中国航油(新加坡)、安然、世道、帕玛拉特、安达信等大型知名企业因法律风险而遭受的经济危机中获得的宝贵教训。法律风险防范研究应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一个新课题。

(本文节选自《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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