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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关注破产财产清理环节的法律风险

2010/10/20 字体: 来源: 作者:

      在借款人破产案件中如何维护银行债权、防控法律风险是银行法律风险的研究课题之一。而在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的过程中,债务人财产清理环节的法律风险又是银行尤其应该关注的问题。
  一般而言,银行在参与破产人财产清理时,应重点关注如下法律风险。
  第一,债务人财产范围界定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债务人财产界定不明的法律风险。根据相关规定,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在破产宣告时全部财产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其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对债权银行来说,其范围界定可能存在如下法律风险:一是应该纳入债务人财产中的没有纳入,就会造成债务人财产流失;二是不应纳入债务人财产的纳入进来,就会引起权利纠纷,增加破产费用,若造成了损害,还将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还应关注特殊财产界定中的法律风险识别问题。具体而言,对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区别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融资租赁物,应根据租赁双方约定,确定财产归属;根据破产法律规定,债务人财产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应计入破产财产,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土地、房屋、车辆等以过户为财产转移标准的财产是否执行完毕没有法定的标准,容易形成法律风险。
  第二,债务人财产清收中的法律风险。在界定清楚债务人财产后,需要对不在企业占有控制下的财产进行清收,以便进行重整或清算。清收过程中可能出现如下法律风险损害债权银行利益:对于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应分情况将投资权益变价或者将分支企业的财产纳入破产财产;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若管理人没有及时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或者单方面决定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担保而未提供,均可能引起合同纠纷,给债权银行带来风险。
  第三,恶意破产逃债的法律风险。尽管《破产法》设置了撤销权、无效行为等针对债权人的保护制度,但是仍然难以完全杜绝企业的破产欺诈行为。实践中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的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隐匿、私分财产或财产性权利;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非法提供财产担保;资产评估不充分、作价不公正;不当缩小破产财产范围;假借安置职工,损害债权人利益;隐瞒、掩盖对外投资;九是利用企业身份逃废债务。
  第四,相关权利行使中的法律风险。一是破产撤销权。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管理人请求法院对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并将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回归破产债务人的权利。在行使撤销权时,债权银行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第一,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破产管理人,而非债权人;第二,撤销权只能在法定期间(破产申请前1年内或者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内构成,也只能在规定时效期间(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内行使;第三,对有偿(尽管可能是以较低价格)取得财产的善意第三人不能追回财产。
  二是破产取回权。破产取回权,是指破产宣告后,财产权利人向管理人要求取回自己财产的权利。银行作为取回权人或者破产债权人时,应注意如下法律风险:《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在破产宣告后方得形成,在破产宣告前以及和解与整顿期间,权利人要取回财产的,必须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取回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限制,无须通过诉讼(无争议时),但须通过破产管理人,权利人不得擅自取回;权利人取回定作物、保管物时,应向管理人交付加工、保管费用;取回权只限于取回原物,若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出售,就只能以物价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
  三是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的权利。《破产法》对抵销权进行了限制,抵销权行使过程中可能出现很多复杂的问题,因此,债权银行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凡实体法禁止抵销的,不得抵销,例如母公司出资义务形成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负债,不得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抵销,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不得抵销等;如债权人承诺不行使抵销权,或者承诺债务人所交存的财产仅作特别用途使用者(如保证金),抵销权不得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因时效经过丧失强制效力的,不得抵销其对债务人的欠债;对于以成立抵销权为目的而设立的债权债务,不成立抵销权,如关联企业之间串通制造、虚构的债权,不得抵销该债务人对破产企业的欠债;受让的破产债权不得抵销。
  最后应关注的是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而就破产人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银行若作为别除权人,应注意如下法律风险: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同时负有申报债权的义务;别除权的行使不受破产及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具体的行使程序还值得考虑;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别除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对是否通过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无表决权,这就使别除权人的意志在一定程度上无法体现;特定时期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补偿金有比担保的债权更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债权存在一定瑕疵时若不妥善处置,也将会爆发法律风险。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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